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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msman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新加坡石油和航运公司面临倒闭时的破产程序

律师 Matthew Teo 和 Natalie Ng 深入探讨了破产风险和新加坡的破产程序,以及,在航运和石油公司面临动荡时期,利益相关者应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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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的读者可能都熟悉我们对航运和石油行业破产相关新闻的报道。其中,这包括最近的 Sinco Shipping 宣布无力继续经营(并因此进入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以及针对 Delta Corp Shipping 提出的清盘呈请(涉及法院下令清盘)。

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能源价格波动的发展下,航运和石油行业正在经历近年来最为动荡的时期。其中,这些充满挑战的市场条件已大大增加了破产风险,尤其是在航运和石油等资本密集型行业。

有鉴于此,来自跨领域律师事务所——Helmsman LLC 的律师向《满航时报》分享了破产的风险和新加坡的破产程序,以及,利益相关者应如何保护其自身利益。

MT(满航时报):在我们报道的新闻中,我们看到了有一些公司已提交清盘呈请,而另一些公司似乎则选择自愿进入清盘程序。请问,这些流程是否不同?而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在新加坡,破产公司有两种清盘方式:债权人自愿清盘(公司选择自行关闭)和法院命令(强制性)清盘,后者通常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而寻求法院发出清盘令。因此,当中的区别,在于清盘程序由谁发起。

首先,所谓的债权人自愿清盘,其实是由公司本身(而非债权人)发起的。其中,公司董事将提交一份声明,声称公司基于负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并在30天内召集股东和债权人举行会议。为了保全公司资产,公司将任命一名临时清盘人来管理公司事务,直至通过债权人会议批准该任命或更换清盘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由公司提名清盘人,债权人依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决定是否任命该清盘人或由其他候选人取代清盘人。

而第二类,交由法院命令(强制性)清盘的呈请通常由公司债权人发起,并顾名思义地将涉及法院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首先需就超过15,000新加坡元的债务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如果债务在3周内未得到偿还、担保或复利,且不存在争议,则公司将被视为无力偿还债务,因此,债权人将有权针对公司提交清盘呈请。同时,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将提名一名清盘人,并在清盘令下达后任命该清盘人。

而在清盘管理方面,则两种清盘程序都非常相似,因为,被任命的清盘人将取代公司现任管理层,并采取措施收集和变卖公司的所有资产,以分配给债权人。当然,这两个程序之间仍存在差异,例如:法院的参与程度,但,这些差异通常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大。

MT:请问债权人如何参与公司清盘?

首先,公司应保留所有债权人的记录。在清盘过程中,公司董事需填写一份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并列出公司所有资产和债务。接着,根据这些信息,清盘人通常会致函公司所有已知的债权人,以通知他们相关清盘事宜(无论是债权人自愿清盘还是由法院裁定清盘),并要求债权人提交债权证明以登记其债权。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记录保存不善或债务存在争议,债权人可能没有被列入公司记录。因此,清盘人需要在政府宪报和至少一份英文报纸上进行公布,而相对地,这也意味着财务状况不稳定的公司的债权人应关注此类新闻(包括资讯平台《满航时报》的信息)。如果债权人随后发现公司正在清盘,且此前未收到清盘人的通知,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联系清盘人并提交债权证明。根据清盘进程,如果公司尚未向债权人进行任何分配(也称为派息),则债权人通常不会因延迟提交债权证明而面临损害。

同时,如果债权人希望更多地参与清盘程序,其可以提名一名代表作为检查委员会的成员(假设该委员会已经成立)。检查委员会是由债权人及/或分担人组成的团体,旨在协助和监督清盘人履行职责。如果清盘人希望行使某些权力,则可以寻求委员会的批准。

MT:请问,通过采取哪些措施,债权人可以提高其从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获得赔偿的机会呢?例如,债权人可以在破产公司清盘前从公司获得担保吗?

理论上,在公司清盘之前,无担保债权人并不被禁止从濒临破产的公司获取担保。然而,该担保的实用性可能取决于所授予担保的类型。例如,在清盘前的相关时间内,为原本无担保的债权人设立的浮动抵押若未提供任何对价抵押,则该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此外,破产制度中设有多项“追索”条款,将允许对这类交易提出质疑(如“不公平优先待遇”)。

债权人必须牢记,公司清盘的一项关键原则是“同等地位”(pari passu),即“平等”。该原则旨在确保在遵循特定法定优先权的前提下,公司资产必须在其无担保债权人之间平等按比例分配。因此,每个债权人将根据其债权规模获得剩余资产的份额,且不得有任何优先权或特殊待遇。

此外,在航运领域,无担保债权人与顽固对手方谈判的一个有力工具,就是在公司清盘前扣押船舶作为债权担保。并且,船舶扣押其实也是一个有趣的话题,因此,我的同事将在后续文章中予以讨论——敬请期待!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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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Helmsman聚焦探讨新加坡船舶扣押案件与船燃供应合同的关系

Maureen Poh、Chloe Chan 和 Tiffany Handjaja 探讨了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风险、提出扣押的一般要求,以及根据船燃供应合同价格进行索赔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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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而言,针对顽固的对手方,一个颇具威慑力的谈判工具,就是以扣押船舶作为债权担保。而船舶扣押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外国或新加坡仲裁裁决,或新加坡法院判决提供有效的担保,以确保索赔人的追偿前景不致因船东资不抵债而落空。然而,船舶扣押并非没有风险。因为,其中潜藏的“法律陷阱”可能导致扣押方因构成错误扣押而需承担责任,并可能被判令向船东赔偿损失。因此,本文将探讨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一般法律要求,以及该措施在船燃供应合同价格索赔中的适用性。同时,本文章也简要分析船舶扣押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示在考虑采取扣押行动时应当特别关注的要点。

MT(满航时报):请问在新加坡扣押船舶有哪些要求?

船舶扣押主要有两个要求。

首先,必须存在符合《1961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HCAJA”)第3(1)条所列索赔范围的索赔请求。其中,第3(1)(l)条涵盖了船舶所供应燃料的价格索赔。

其次,索赔人必须遵守第4(4)条的规定,证明:

  1. 索赔发生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船东或承租人,或者拥有或控制违规船舶;以及
  2. 提出索赔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受益所有人,或者“姊妹船”(下文讨论)的受益所有人。

MT:扣押(1)接收所供应燃油或(2)交付燃油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

如果燃料供应商希望扣押某艘船舶并索取所供应燃油的价款,则必须确保,在向新加坡法院提起索赔时,有义务向燃料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一方是该船舶的船东或光船租赁人。

在实践方面,燃油供应通常根据一系列合同进行;其中,燃料供应商可能与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是否受燃油供应合同约束。如果没有,则可能难以满足“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或姊妹船)的光船租赁人或实际所有人”的要求。

很多时候,为了扣押缔约方以外的其他方所拥有的船舶,索赔人都辩称买方(例如期租租船人)是船东或光船租船人的代理人。不过,这种论点通常很难成立。根据新加坡法律,仅凭船舶接收燃油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建立必要的合同关系。

此外,在燃油供应合同中,除了接收燃油的船舶外,另一相关船舶就是执行交付的燃料驳船。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索赔人往往会尝试依赖提单等文件,以扣押燃料驳船。然而,燃料供应商在依赖由燃料驳船船东签发的交付文件时,必须保持格外谨慎。这类文件(例如提单),未必构成运输合同或物权凭证,并可能缺乏支持误交付索赔所需的合同效力。其中,这一点在 The “Luna”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SGCA 84 一案中已得到确认。在该案中,Helmsman LLC 成功代表了燃料驳船的船东;其中,相关驳船曾装载由索赔人出售的燃油,但法院最终认定索赔人的法律主张缺乏合同基础。

MT:如果违规船舶已被出售,或者违规船舶不再处于光船租赁状态,该怎么办?

如果违规船舶的船东出售了违规船舶,但保留了对其他船舶(称为“姊妹船”)的所有权,则“姊妹船扣押”将具有相关性。因此,原告可能会扣押姊妹船。

但,扣押姊妹船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为了限制责任而设立“一船公司”的常见做法。即使违规船舶的原船东和姊妹船的船东属于关联公司,一般而论,新加坡法院会将这两家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通常不愿揭开公司面纱。

因此,必须注意涉嫌船舶所有权的任何变动;如果该船舶在光船租赁下运营,也需关注光船租赁是否已经终止或到期。若存在此类风险,索赔人应当首先考虑提出 “对物” (in rem) 起诉,以保障其权利不受后续所有权变更的影响。

MT:如果违规船舶的所有者是一家已申请司法管理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正在进行清盘的公司,该怎么办?

在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正在进行破产或重组程序的情况下,船舶扣押可能将变得非常复杂。例如,这其中可能涉及暂停令: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索赔方不得针对该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此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索赔人应否先寻求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对物原始索赔,以及,任何扣押行为是否会被法院视为无担保债权人试图“超越”其他无担保债权人。

总结

船舶扣押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索赔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虽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在扣押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还是必须仔细评估确立基础索赔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法律与事实障碍。因为,这将帮助尽量减少错误扣押风险,以及因错误扣押导致索赔人/扣押方面临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索求损害赔偿的风险。

相关文章: Helmsman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新加坡石油和航运公司面临倒闭时的破产程序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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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V.Ships 因违反海上污染法规被罚款200万美元

在海岸警卫队进行检查期间,“M/T Swift Winchester”轮的一名轮机员提供了非法排放含油舱底水和含油废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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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司法部称,V.Ships Norway A.S.于周三(8月27日)已承认其因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法》而被罚款200万美元。

其中,V.Ships承认其从“M/T Swift Winchester” (Motor Tanker Swift Winchester)轮排放了含油舱底水和含油废物,且并未将这些排放物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

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在“M/T Swift Winchester”轮的焚烧炉废油箱和污水储存箱之间被连接了一根软管,以让含油废物转移到污水储存箱,然后,再绕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直接排入大海。

一名低岗位轮机员向V.Ships的一名主管报告了此事。接着,主管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在污水箱中发现了疑似油类的东西。之后,V.Ships 解雇了该轮机长。在2022 年 8 月,新任轮机长命令轮机组人员清理油水分离器 (OWS) 过滤器。接着,轮机组人员将过滤器搬到甲板上,用除油剂冲洗,而含油废物也通过排水孔直接冲到船外。

在美国海岸警卫队亚瑟港海事安全处的成员进行检查时,一名机舱船员披露了排污情况,并提供了记录非法排放的照片和视频证据。2022 年 8 月 25 日,“M/T Swift Winchester ”进入路易斯安那州的巴吞鲁日(Baton Rouge),并于 2022 年 9 月 7 日进入德克萨斯州的亚瑟港(Port Arthur),当时,其《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已被蓄意篡改。

美国司法部环境与自然资源司(ENRD)代理助理司法部长Adam Gustafson表示:“将含油废物倾倒到我们港口和海岸周围的水域违反了法律,并对人们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不必要的危害。”

“通过故意保留不准确的记录,船员们掩盖了他们的非法活动。不过,我们不会对这种不负责任的欺诈行为视而不见。”

“美国湾和德克萨斯州的港口是令人惊叹、拥有绝佳自然风光的地方。并且,它们对我们的经济发展也至关重要。”德克萨斯州东区代理联邦检察官Jay R. Combs表示。

“当外国公司运营的外国船舶排放污染性废物时,将对美国和德克萨斯州极其重要的水域造成威胁。因此,我们将向那些美国湾污染者追究责任。”

“此案的刑事起诉彰显了我们执行《防止船舶污染法》的决心。”路易斯安那州中区代理联邦检察官Ellison C. Travis表示。

“船舶非法排放舱底污水和含油废物对我们的水域和海洋生物构成了重大威胁。因此,我们通过向违反这些标准的肇事者追究责任,也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我们不会容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且,我们将继续致力于确保航运业者负责任地运营并遵守环境法。”

图片来源:Unsplash的Pepi Stojanovski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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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 up

新加坡:Xihe Holdings Pte Ltd清盘人发出派息通知

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的公告,Xihe Holdings 第四次中期股息将从8月22日起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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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五(8月22日)刊登的公告,清盘中的Xihe Holdings Pte Ltd已发布派息通知。

Xihe Holdings Pte Ltd及其子公司由林氏家族所拥有,而该家族,也是现已倒闭的新加坡石油贸易公司——兴隆贸易(Hin Leong Trading)的所有者。

通知详情如下:
公司名称:Xihe Holdings (Pte) Ltd(清盘中)
唯一实体编号/注册号:199002021M
注册办事处地址:c/o Grant Thornton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 8 Marina View, #40-04/05 Asia Square Tower 1, Singapore 018960
法院:新加坡高等法院
案件编号:HC/CWU 40/2022
金额(美元)百分比:已承认无担保债权每2.00分/1美元
首次及最终股息或其他:第四次中期股息
支付日期:2025年8月22日
支付方式:股息将通过电汇或支票方式支付(从公司上述注册地址收取)。

图片来源:Benjamin Child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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