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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msman专访:燃油交易员流动性问题

Helmsman LLC 董事、就业主管 Matthew Teo 回答了有关优势信息、竞业禁止条款、禁止招揽协议和带薪休假期间的薪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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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贸易公司是船用燃料供应链的一部分,当燃油贸易商开始代表公司执行职务时,他们通常会在工作中获得优势信息和行业联系,尤其是那些高级的职员。

此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很荣幸能邀请到跨学科律师事务所 Helmsman LLC 的董事兼就业主管 Matthew Teo回答有关员工流动性的问题。

由于就业法正是 Matthew Teo的专业领域之一,他经常就限制性契约、争议性终止雇佣关系以及非争议性的雇佣合同起草和纪律政策等方面提供建议。同时,Matthew 也经常在新加坡帮助处理雇佣纠纷。

MT(满航时报):请问,应如何构建燃油公司内部的雇佣合同,以预备在交易员离开时,让优势信息仍保留在公司内部?

雇主通常会利用对员工施加的多种合同义务来保护机密贸易信息。因此,一般上都有保密条款和限制性契约(例如非竞争和非招揽条款)。然而,这些都非万能药,因为,事实上雇主方很难监管和证明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同样地,除非符合某些标准,否则,限制性契约在默认情况下是不可执行的。

因此,为了获得更有效的保障,雇主应考虑在公司内部隔离机密信息,并确保只有“需要知道”的人才能访问此类信息。同时,雇主也可以实施数据丢失政策和措施,以监控和追踪未经授权下载机密信息的情况。例如,如果交易员辞职,雇主就应立即撤销交易员访问公司机密信息的权限。

MT:在竞业禁止条款方面,针对前交易员加入竞争对手企业的可执行性,雇主和雇员有何权利?

默认立场是,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竞业禁止条款是不可执行的,除非它们保护的是雇主的合法所有权利益,并且是合理的。

在 2024 年的近期案件中,新加坡法院对非竞争条款的分析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态度,并裁定,如果雇佣合同已包含保密和非招揽义务,那么,以保护机密信息或贸易联系为前提的保密条款是不可执行的。当下,对于这种方法是否正确,学术界仍在进行一些讨论,但在新加坡上诉法院另行决定之前,这仍然是法律的现状。

不过,这并不是在说非竞争条款总是被视为不可执行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条款的范围。

MT:关于非招揽条款,想问,即使燃油交易是一个如此小众的市场,前雇主是否可以阻止前交易员与以前的客户进行交易?

非招揽条款通常会限制对前雇主客户的招揽;换句话说,它需要积极的招揽行为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如果非招揽条款在限制期、限制范围和限制地理区域方面合理,则该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可执行。

另一方面,旨在防止前雇员在未经招揽的情况下与前客户进行交易的条款则可能无法执行。

MT:通知期和带薪休假有什么区别?

通知期是雇主或雇员通知另一方其打算终止或停止雇佣关系的日期之间的期限。这是一项法定要求,大多数雇佣合同都会规定具体的通知期(否则,《雇佣法》将规定适用的最短期限)。例如,如果雇佣合同的通知期为 1 个月,那么,要是一名员工今天辞职,他将不得不为雇主再服务一个月(即通知期);除非,员工向雇主支付 1 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另一方面,带薪休假是不同的概念。这是指在通知期内的一段时期内,员工可能在此期间被要求离开工作场所、不进行任何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员工接触其他员工和行业联系人以及机密信息,以让雇主可以采取措施与这些行业联系人建立关系,或防止其他员工受到影响而离开公司。不过,为了让员工休带薪假,雇主必须在雇佣条款中包含这么做的权利。

MT:大型燃油贸易公司通常会实施长达一年的非竞争条款,以防止交易员在此期间从事燃油交易。请问,谁应该在这段时间内向交易员支付报酬,在考虑 100%/50%/0% 的非竞争支付方案时,什么条件下让前交易员“遵守条规”可被视为公平公正?

全球有多个司法管辖区都有专门的立法规范竞业禁止条款,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要求雇主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支付员工最后领取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然而,新加坡没有任何立法去规范这一问题。尽管如此,新加坡的一些雇主还是从这些司法管辖区中汲取了灵感,并在新加坡引入了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支付“工资”的概念,以补偿遵守不竞争条款的前雇员。

在我看来,如果雇主希望限制员工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继续在该行业工作和利用他的技能,并且,如果限制期很长(例如一年),那么,雇主应考虑补偿相关员工。否则,员工可能别无选择,为了谋生只能在该行业找工作并与雇主发生“竞争”。

此外,在这种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应支付的数额也是一个难题。虽然,雇主可能认为在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向员工支付其最后领取工资的 100% 是公平的,但员工的看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员工将长期离开该行业,并且,这可能会对员工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比收到的补偿更大的负面影响。换句话说,没有法律或固定规则规定支付多少比例的工资会让员工满意,但我认为,如果有更大的经济激励,前雇员会更容易接受这样的条款并遵守它。

MT:如果前交易员希望寻求免除竞业禁止期,他可以向前雇主赔偿吗?该怎么做?

新加坡没有具体的立法或法律来管理这个问题。因此,这必须视乎前雇员和前雇主之间的谈判。实际上,前雇员可能会就竞业禁止条款的可执行性寻求法律建议。因此,如果相关法律建议对员工有利,那么,员工就可能会像是条款不存在那般决定继续其未来发展,并测试前雇主采取法律行动的意愿。

注: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 Matthew,邮箱地址为matthew.teo@helmsmanlaw.com

图片来源:Helmsman LLC
发布日期: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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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ctions

英国允许与卢克石油公司海外资产进行交易至明年2月26日

英国已颁发一项通用许可证,允许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卢克石油旗下国际公司——卢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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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于周四(11月27日)发布了一项通用许可,将允许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卢克石油(Lukoil)旗下国际公司——卢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Lukoil International GmbH)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交易。

该许可自2025年11月27日起生效,将于2026年2月26日到期,并是由英国金融制裁执行办公室(OFSI)于周四公布。

在此期间,就现有或新合同向卢克石油国际及其子公司进行付款或收款将被允许。

同时,在此期间,根据任何现有或新的义务或合同向卢克石油国际和/或其子公司进行付款或收款将被允许。

但是,这些资金必须支付到冻结账户,或者,只有在卢克石油国际不再由其母公司卢克石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后才能支付。

上个月,有报道称,俄罗斯卢克石油全球石油贸易业务开始裁员。其中,日内瓦、迪拜和新加坡的员工收到了离职通知并开始签署协议。

此次裁员是迄今为止美国制裁影响最明显的迹象之一。该制裁于10月宣布,并原定于11月21日生效。

据报道,美国允许卢克石油公司在全球的许多业务继续运营至12月13日,并允许其位于保加利亚的炼油厂运营至2026年4月。

图片来源:Unsplash的balesstudio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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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壳牌MGO盗窃案:船用燃料管理员因参与挪用1360万新元柴油被判入狱

54岁的Koh Koon Yian因协助Sentek公司获取超过21000吨价值1358万新元(999万美元)的柴油而被判处四年零八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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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时报》报道,Sentek Marine & Trading(简称Sentek)的一名船用燃料管理员于周二(12月2日)被判处四年零八个月监禁,其罪名为协助该公司获取超过21,000吨、价值1358万新加坡元(约合999万美元)的被盗柴油。

现年54岁的Koh Koon Yian在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共36次进行了上述非法活动。对此,他承认了多项指控,包括协助Sentek Marine & Trading获取从壳牌东方石油公司(Shell Eastern Petroleum)位于毛广岛(Pulau Bukom)的设施窃取的柴油。

据新闻报道,Koh Koon Yian通过该计划至少获得了222,600新元的犯罪所得。同时,他已通过银行汇票主动将这笔款项归还给了调查人员。

此外,Koh Koon Yian的案件与新加坡历史上最大单的海上柴油盗窃案有关。

在2014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一群壳牌公司的不法员工秘密挪用了超过20万吨柴油,价值超过1.2亿美元。

而该团伙的成员,包括Muzaffar Ali Khan Muhamad Akram和Juandi Pungot(此前已被定罪),目前都已不再受雇于壳牌公司。

相关文章:壳牌 MGO 燃料盗窃案:壳牌前员工被判处监禁 23 年以上
 
图片来源:Manifold Times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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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 up

新加坡:Ocean Eternity将自愿清盘,债权人需提交债权申报

该公司的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指定的清盘人提交其姓名、地址以及债务或债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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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 Eternity Pte Ltd 的董事于星期五(11月28日)在新加坡政府宪报刊登的公告公布了与该公司清盘事宜相关的若干决议,并包括另行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

公告中公布的特别决议包括:

  • 公司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60(1)(b)条自愿清盘。
  • 委任地址为:600 North Bridge Road #23-01 Parkview Square Singapore 188778的Leow Quek Shiong先生、Gary Loh Weng Fatt先生和Seah Roh Lin女士为公司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
  • 授权清盘人行使《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44(1)(b)、(c)、(d)、(e)条和第144(2)条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权力。
  • 特此授权清盘人以实物形式分配公司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负债后剩余的任何或全部资产。

在另一份通知中,清盘人表示,该正在自愿清盘的公司的债权人必须在2025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公司清盘人提交其姓名和地址、债务或债权详情以及律师(如有)的姓名和地址。正如清盘人所要求,债权人必须亲自到场证明其债务或债权,否则,其将无权获得提出证明之前进行的任何利益分配。

清盘人的详细信息如下:
LEOW QUEK SHIONG GARY
LOH WENG FATT
SEAH ROH LIN
LIQUIDATORS
c/o BDO Advisory Pte. Ltd. 600 North Bridge Road,

23-01 Parkview Square Singapore 188778

 
图片来源:stevepb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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