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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msman专访:燃油交易员流动性问题
Helmsman LLC 董事、就业主管 Matthew Teo 回答了有关优势信息、竞业禁止条款、禁止招揽协议和带薪休假期间的薪酬等问题。
燃油贸易公司是船用燃料供应链的一部分,当燃油贸易商开始代表公司执行职务时,他们通常会在工作中获得优势信息和行业联系,尤其是那些高级的职员。
此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很荣幸能邀请到跨学科律师事务所 Helmsman LLC 的董事兼就业主管 Matthew Teo回答有关员工流动性的问题。
由于就业法正是 Matthew Teo的专业领域之一,他经常就限制性契约、争议性终止雇佣关系以及非争议性的雇佣合同起草和纪律政策等方面提供建议。同时,Matthew 也经常在新加坡帮助处理雇佣纠纷。
MT(满航时报):请问,应如何构建燃油公司内部的雇佣合同,以预备在交易员离开时,让优势信息仍保留在公司内部?
雇主通常会利用对员工施加的多种合同义务来保护机密贸易信息。因此,一般上都有保密条款和限制性契约(例如非竞争和非招揽条款)。然而,这些都非万能药,因为,事实上雇主方很难监管和证明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同样地,除非符合某些标准,否则,限制性契约在默认情况下是不可执行的。
因此,为了获得更有效的保障,雇主应考虑在公司内部隔离机密信息,并确保只有“需要知道”的人才能访问此类信息。同时,雇主也可以实施数据丢失政策和措施,以监控和追踪未经授权下载机密信息的情况。例如,如果交易员辞职,雇主就应立即撤销交易员访问公司机密信息的权限。
MT:在竞业禁止条款方面,针对前交易员加入竞争对手企业的可执行性,雇主和雇员有何权利?
默认立场是,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竞业禁止条款是不可执行的,除非它们保护的是雇主的合法所有权利益,并且是合理的。
在 2024 年的近期案件中,新加坡法院对非竞争条款的分析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态度,并裁定,如果雇佣合同已包含保密和非招揽义务,那么,以保护机密信息或贸易联系为前提的保密条款是不可执行的。当下,对于这种方法是否正确,学术界仍在进行一些讨论,但在新加坡上诉法院另行决定之前,这仍然是法律的现状。
不过,这并不是在说非竞争条款总是被视为不可执行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条款的范围。
MT:关于非招揽条款,想问,即使燃油交易是一个如此小众的市场,前雇主是否可以阻止前交易员与以前的客户进行交易?
非招揽条款通常会限制对前雇主客户的招揽;换句话说,它需要积极的招揽行为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如果非招揽条款在限制期、限制范围和限制地理区域方面合理,则该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可执行。
另一方面,旨在防止前雇员在未经招揽的情况下与前客户进行交易的条款则可能无法执行。
MT:通知期和带薪休假有什么区别?
通知期是雇主或雇员通知另一方其打算终止或停止雇佣关系的日期之间的期限。这是一项法定要求,大多数雇佣合同都会规定具体的通知期(否则,《雇佣法》将规定适用的最短期限)。例如,如果雇佣合同的通知期为 1 个月,那么,要是一名员工今天辞职,他将不得不为雇主再服务一个月(即通知期);除非,员工向雇主支付 1 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另一方面,带薪休假是不同的概念。这是指在通知期内的一段时期内,员工可能在此期间被要求离开工作场所、不进行任何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员工接触其他员工和行业联系人以及机密信息,以让雇主可以采取措施与这些行业联系人建立关系,或防止其他员工受到影响而离开公司。不过,为了让员工休带薪假,雇主必须在雇佣条款中包含这么做的权利。
MT:大型燃油贸易公司通常会实施长达一年的非竞争条款,以防止交易员在此期间从事燃油交易。请问,谁应该在这段时间内向交易员支付报酬,在考虑 100%/50%/0% 的非竞争支付方案时,什么条件下让前交易员“遵守条规”可被视为公平公正?
全球有多个司法管辖区都有专门的立法规范竞业禁止条款,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要求雇主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支付员工最后领取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然而,新加坡没有任何立法去规范这一问题。尽管如此,新加坡的一些雇主还是从这些司法管辖区中汲取了灵感,并在新加坡引入了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支付“工资”的概念,以补偿遵守不竞争条款的前雇员。
在我看来,如果雇主希望限制员工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继续在该行业工作和利用他的技能,并且,如果限制期很长(例如一年),那么,雇主应考虑补偿相关员工。否则,员工可能别无选择,为了谋生只能在该行业找工作并与雇主发生“竞争”。
此外,在这种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应支付的数额也是一个难题。虽然,雇主可能认为在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向员工支付其最后领取工资的 100% 是公平的,但员工的看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员工将长期离开该行业,并且,这可能会对员工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比收到的补偿更大的负面影响。换句话说,没有法律或固定规则规定支付多少比例的工资会让员工满意,但我认为,如果有更大的经济激励,前雇员会更容易接受这样的条款并遵守它。
MT:如果前交易员希望寻求免除竞业禁止期,他可以向前雇主赔偿吗?该怎么做?
新加坡没有具体的立法或法律来管理这个问题。因此,这必须视乎前雇员和前雇主之间的谈判。实际上,前雇员可能会就竞业禁止条款的可执行性寻求法律建议。因此,如果相关法律建议对员工有利,那么,员工就可能会像是条款不存在那般决定继续其未来发展,并测试前雇主采取法律行动的意愿。
注: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 Matthew,邮箱地址为matthew.teo@helmsmanlaw.com。
图片来源:Helmsman LLC
发布日期: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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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燃油管理员被判入狱 7.5 年
据报道,61 岁的Wong Kuin Wah曾帮助他在职的新加坡公司收购被盗用的柴油,并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犯下 45 次此类罪行。
据《海峡时报》报道,11 月 18 日,一名曾受雇于 Sentek Marine & Trading Pte Ltd(Sentek)的燃油管理员因涉嫌挪用价值约 1280 万美元(1720 万新加坡元)的 27,000 多吨柴油而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监禁。
据报道,61 岁的新加坡人Wong Kuin Wah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帮助该公司非法获取柴油并于此期间犯下45 次此类罪行。
犯罪期间, Sentek 参与了燃料(包括柴油)的买卖,而Wong Kuin Wah当时则被指派到一艘名为“Sentek 26”的加油船上工作。
Wong Kuin Wah对 12 项协助接收非法挪用燃油的指控表示认罪。
同时,他的 12 项贪污指控已被撤销,法院对此给予了等同无罪释放的审判。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此前曾报道,三名曾受雇于 Sentek 的燃油管理员因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CDSA)和《防止腐败法》(PCA)而被法庭起诉。
他们分别为新加坡人 Wong Kuin Wah、Wong Wai Meng 和 Boo Pu Wen。
据称,通过在各自的船上接收从 Shell Eastern Petroleum (Pte) Ltd 工厂(Shell Pulau Bukom)不诚实挪用的柴油,Wai Meng、Kuin Wah 和 Pu Wen 通过故意犯罪行为协助了 Sentek 获取他人的财产。
他们被指控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 47(3) 条,并根据《刑事法典》第109条共同触犯该条款,同时,也依据《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47(6)(a)条受到处罚。
同时,身为壳牌前雇员的毛广岛(Pulau Bukom)壳牌燃油盗窃团伙的核心成员,在早些时候已被法庭判处入狱。
《满航时报》此前针对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的一系列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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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Katrin Bolovtsova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据当地媒体报道,兴隆贸易创始人林恩强(Lim Oon Kuin,又名 O.K. Lim)于周一(11 月 18 日)因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已被新加坡国家法院判处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其中,他将对判决提出上诉,而其400 万新加坡元保释期限也已延长。
面对共 130 项刑事指控的林恩强,在5 月被判犯有两项欺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HSBC) 的罪名和一项教唆伪造文书罪。
82 岁的林恩强因涉及多金融机构欺诈案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指控,并随后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法庭上被进一步指控。
最终,林恩强被控 130 项欺诈和伪造相关罪名,并要求这些指控在法庭开审。
相关审判针对三项指控进行:
- 两项根据《刑法》第 420 条提出的欺诈指控,以及
- 一项根据《刑法》第 468 条和第 109 条提出的以欺诈为目的的教唆伪造文书指控。
这三项指控涉及 Hin Leong (兴隆贸易)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HSBC) 提出的两项欺诈性贴现申请;根据该申请,HSBC 向 Hin Leong 支付了总计 111,683,939 美元。而其余指控,则在审判结束前已被撤销。
法院发现,林恩强通过兴隆公司员工欺骗汇丰银行,并向该银行声称兴隆公司已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和Unipec Singapore Pte Ltd分别签订了两份石油销售合同,再而申请贴现这些所谓的交易。其实,这两笔交易实属捏造,并是在林恩强的指示下编造,而且,贴现申请也使用了伪造或编造的文件。
新加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关于兴隆贸易事件的一系列兴广泛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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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9 日
Sanctions
欧洲议会呼吁打击俄罗斯“影子舰队”
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而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其船东、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欧洲议会议员周四 (11 月 14 日) 要求欧盟对所谓的俄罗斯“影子舰队”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制裁,因为,该舰队在乌克兰局势发展下为莫斯科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尽管面对了欧盟、七国集团和国际社会的制裁,俄罗斯却仍在使用旧油轮向国外出口原油和石油产品,并且,这些油轮通常没有保险,所有权也不明确。
欧洲议会议员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活动引发了人们对环境灾难风险的担忧,例如:严重的漏油事件。作为破坏欧盟限制措施的其中系统性行动,“影子舰队”为俄罗斯在非法和不公正的乌克兰局势影响中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在周四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欧洲议会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它们的所有者、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同时,该决议也要求对在欧盟水域航行且未投保的船只进行系统性制裁,并敦促欧盟加强其监视能力,特别是在无人机和卫星监视方面,以及,在海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当下,欧洲议会议员希望欧盟成员国能指定特定(具备能力处理载有原油和液化天然气的受制裁船只)的港口,以能够无偿扣押非法货物。
此外,该决议也进一步呼吁七国集团国家更好地执行针对俄罗斯海运石油的价格上限举措,并大幅降低石油价格上限,以打击俄罗斯通过漏洞以市场价格重新包装和销售其石油和石油产品。
欧洲议会议员强调,要是欧盟继续进口俄罗斯化石燃料,现有的制裁以及给予乌克兰的财政和军事支持将继续受到削弱,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被敦促禁止进口包括LNG(液化天然气)在内的所有俄罗斯化石燃料。
总括而言,该决议强调了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当前的欧盟制裁,并指出,如果外交努力无果,那么,欧盟应认真重新评估是否该与助俄罗斯规避欧盟限制措施的第三国进行双边合作。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Guillaume Périgois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