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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d 就停泊在马来西亚东柔佛海域的船只发出提醒

几乎所有由 Gard 所处理、涉及船舶因停泊在东柔佛而被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扣押和罚款的案件中,海员们都错误地认为他们的停泊位置属于马来西亚领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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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保赔协会——嘉德保赔协会( Gard)最近向航运业发出了提醒,因为,多年来,有多艘船舶因未获得必要的当局许可停泊在柔佛东部水域,而被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扣押并处以罚款。内容如下:

马来西亚当局于 2021 年开展了一项特别行动“Jangkar Haram”,旨在处理未经马来西亚海事局局长事先书面许可停泊在柔佛(Johor)东部水域的船只。即使在该行动进行三年后,仍有此类船只继续被扣押。

柔佛东部马来西亚水域范围

在 Gard所处理的几乎所有案件中,海员都误以为他们的停泊位置在马来西亚领海之外。正如我们的通讯员 Spica 在他们的通函中所报道的那样,这些水域有时被称为新加坡东部 OPL,有时甚至被认为是国际水域。

马来西亚 1979 年领海图
马来西亚的管辖法律规定了其领海范围,即《2012 年领海法》(TSA)。为确定船只是否进入马来西亚领海,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MMEA)和马来西亚海事部将根据“1979 年领海图”。以上为该图转载,用于说明船只被扣押的区域,在图中以蓝色阴影表示。因此,商船常用的航海图上可能未标记此区域,而导致了海员对此缺乏了解。对于这一点,我们建议船舶相关者通过其当地代理获取马来西亚“1979 年领海图”的副本。

当下,所有近期的船舶扣押均根据《1952 年马来西亚商船条例》(MSO)第 491B(1) 条进行,该条款规定了船舶在马来西亚水域从事各种活动时,必须通知海事局局长其活动。而本节中与船只被海事执法机构扣押的行动相关的条款是 491B(1)(L),是一项清理条款,要求相关者获得“海事局局长所斟酌确定的任何其他活动”的批准。因此,该条款措辞广泛,难以挑战。

在这方面,马来西亚航运通告第 05/2014 号旨在澄清“任何其他活动”的定义,并涵盖以下内容:停泊;焊接和其他热工作业;在非锚地锚泊;以及任何形式的水下作业。而该通知的效果是,船只被扣押的船东现在更难辩称他们不知道在锚泊前需获得许可。

此前,我们曾看到船只因涉嫌不支付灯塔费而被海事执法机构扣留。1953 年《联邦灯费法》(Federation Light Dues Act 1953)第 3(1) 条要求访问马来西亚半岛任何港口或地点的每艘船只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缴纳灯塔费。

扣押和记录船员声明

一旦船舶被扣押,船东可以预期海事执法机构将采取以下调查步骤:

•船长和大副/总轮机长通常会被带到岸上海事执法机构办公室作证。
•船长和大副/总轮机长可能会被询问他们的资历和经验、航行细节以及在特定地点停泊的原因等。
•海事执法机构也会没收船员的护照和船舶文件。

对此,船东必须指定一名马来西亚当地代理人,建议船东代表(当地代理人、通讯员或律师)在海事执法机构调查人员记录声明时陪同船员。船东的当地代表将能够协助将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翻译成英文,并代表船东与当局打交道。

据我们理解,调查可能需要 1-3 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船东可能需要通过当地代理安排船长在岸上过夜。

让船只获释

一旦船员作证,海事执法机构将把案件移交给海事部门。为了确保船只获释,可能会面对在地方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的安排。在听证会上船东通常由律师代表,并需根据《刑事诉讼法》(CPC)第 413 条支付保证金以释放船只。保证金是船东为释放船只而需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日后罚款或赔偿的担保。同时,保证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支付,方法是在法院指定的保释人(通常是当地代理)名下开立账户。

一旦支付了保证金并将船舶文件归还给船舶,船舶即可获释。此后,涉案者可以决定是承认责任并支付罚款,即支付较低的罚款以换取承认对指控的责任,还是对指控提出异议。每项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 100,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约合 24,000 美元)。

船舶获释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天到几周的时间。

建议

建议船舶通过其当地代理获取马来西亚“1979 年领海图”的副本。

如果在 1979 年领海图所称边界内的位置停泊,建议船东在马来西亚指定当地代理。Gard 获悉,马来西亚海事机构已在柔佛东部海域建立了专用停泊锚地。船东可以联系其当地代理以获取更多信息。

海员必须与指定的当地代理核实,确保在锚泊前已通知海事局局长并获得书面许可。

根据 P&I 规则 47,Gard 可能不承担此类罚款,因此,这可能不属于 P&I 承保范围。不过,话虽如此,要是船舶/海员被扣押/逮捕,我们仍鼓励会员联系 Gard 寻求帮助。

此外,此类扣押可能导致产生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商业纠纷。这方面可参考我们的文章“仔​​细检查您可以在哪里锚泊——从 AFRA OAK 判决中吸取的教训”(Double-check where you can anchor – lessons from the AFRA OAK decision)。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几年中,几艘船只也因在印度尼西亚群岛非法锚泊而被其海军逮捕/扣押。请参阅我们的警惕文章“因在印度尼西亚水域非法锚泊而被扣押的船只”以获取更多信息。

在此,我们要感谢 Joseph & Partners 的 Jeremy Joseph 和 Matthew Van Huizen 对此警惕文章的贡献。

此前,《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曾报道几起船只因在柔佛东部非法锚泊而被 MMEA 扣押的案例: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扣押在柔佛州非法停泊的新加坡拖轮和驳船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扣押非法停泊在柔佛水域的油轮和货船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 扣押进行非法燃油转运的拖轮和油罐车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Aaron Lee
发布日期: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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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ctions

英国允许与卢克石油公司海外资产进行交易至明年2月26日

英国已颁发一项通用许可证,允许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卢克石油旗下国际公司——卢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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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于周四(11月27日)发布了一项通用许可,将允许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卢克石油(Lukoil)旗下国际公司——卢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Lukoil International GmbH)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交易。

该许可自2025年11月27日起生效,将于2026年2月26日到期,并是由英国金融制裁执行办公室(OFSI)于周四公布。

在此期间,就现有或新合同向卢克石油国际及其子公司进行付款或收款将被允许。

同时,在此期间,根据任何现有或新的义务或合同向卢克石油国际和/或其子公司进行付款或收款将被允许。

但是,这些资金必须支付到冻结账户,或者,只有在卢克石油国际不再由其母公司卢克石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后才能支付。

上个月,有报道称,俄罗斯卢克石油全球石油贸易业务开始裁员。其中,日内瓦、迪拜和新加坡的员工收到了离职通知并开始签署协议。

此次裁员是迄今为止美国制裁影响最明显的迹象之一。该制裁于10月宣布,并原定于11月21日生效。

据报道,美国允许卢克石油公司在全球的许多业务继续运营至12月13日,并允许其位于保加利亚的炼油厂运营至2026年4月。

图片来源:Unsplash的balesstudio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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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壳牌MGO盗窃案:船用燃料管理员因参与挪用1360万新元柴油被判入狱

54岁的Koh Koon Yian因协助Sentek公司获取超过21000吨价值1358万新元(999万美元)的柴油而被判处四年零八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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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时报》报道,Sentek Marine & Trading(简称Sentek)的一名船用燃料管理员于周二(12月2日)被判处四年零八个月监禁,其罪名为协助该公司获取超过21,000吨、价值1358万新加坡元(约合999万美元)的被盗柴油。

现年54岁的Koh Koon Yian在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共36次进行了上述非法活动。对此,他承认了多项指控,包括协助Sentek Marine & Trading获取从壳牌东方石油公司(Shell Eastern Petroleum)位于毛广岛(Pulau Bukom)的设施窃取的柴油。

据新闻报道,Koh Koon Yian通过该计划至少获得了222,600新元的犯罪所得。同时,他已通过银行汇票主动将这笔款项归还给了调查人员。

此外,Koh Koon Yian的案件与新加坡历史上最大单的海上柴油盗窃案有关。

在2014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一群壳牌公司的不法员工秘密挪用了超过20万吨柴油,价值超过1.2亿美元。

而该团伙的成员,包括Muzaffar Ali Khan Muhamad Akram和Juandi Pungot(此前已被定罪),目前都已不再受雇于壳牌公司。

相关文章:壳牌 MGO 燃料盗窃案:壳牌前员工被判处监禁 23 年以上
 
图片来源:Manifold Times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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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 up

新加坡:Ocean Eternity将自愿清盘,债权人需提交债权申报

该公司的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指定的清盘人提交其姓名、地址以及债务或债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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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 Eternity Pte Ltd 的董事于星期五(11月28日)在新加坡政府宪报刊登的公告公布了与该公司清盘事宜相关的若干决议,并包括另行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

公告中公布的特别决议包括:

  • 公司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60(1)(b)条自愿清盘。
  • 委任地址为:600 North Bridge Road #23-01 Parkview Square Singapore 188778的Leow Quek Shiong先生、Gary Loh Weng Fatt先生和Seah Roh Lin女士为公司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
  • 授权清盘人行使《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44(1)(b)、(c)、(d)、(e)条和第144(2)条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权力。
  • 特此授权清盘人以实物形式分配公司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负债后剩余的任何或全部资产。

在另一份通知中,清盘人表示,该正在自愿清盘的公司的债权人必须在2025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公司清盘人提交其姓名和地址、债务或债权详情以及律师(如有)的姓名和地址。正如清盘人所要求,债权人必须亲自到场证明其债务或债权,否则,其将无权获得提出证明之前进行的任何利益分配。

清盘人的详细信息如下:
LEOW QUEK SHIONG GARY
LOH WENG FATT
SEAH ROH LIN
LIQUIDATORS
c/o BDO Advisory Pte. Ltd. 600 North Bridge Road,

23-01 Parkview Square Singapore 188778

 
图片来源:stevepb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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