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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d 就停泊在马来西亚东柔佛海域的船只发出提醒

几乎所有由 Gard 所处理、涉及船舶因停泊在东柔佛而被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扣押和罚款的案件中,海员们都错误地认为他们的停泊位置属于马来西亚领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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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保赔协会——嘉德保赔协会( Gard)最近向航运业发出了提醒,因为,多年来,有多艘船舶因未获得必要的当局许可停泊在柔佛东部水域,而被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扣押并处以罚款。内容如下:

马来西亚当局于 2021 年开展了一项特别行动“Jangkar Haram”,旨在处理未经马来西亚海事局局长事先书面许可停泊在柔佛(Johor)东部水域的船只。即使在该行动进行三年后,仍有此类船只继续被扣押。

柔佛东部马来西亚水域范围

在 Gard所处理的几乎所有案件中,海员都误以为他们的停泊位置在马来西亚领海之外。正如我们的通讯员 Spica 在他们的通函中所报道的那样,这些水域有时被称为新加坡东部 OPL,有时甚至被认为是国际水域。

马来西亚 1979 年领海图
马来西亚的管辖法律规定了其领海范围,即《2012 年领海法》(TSA)。为确定船只是否进入马来西亚领海,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MMEA)和马来西亚海事部将根据“1979 年领海图”。以上为该图转载,用于说明船只被扣押的区域,在图中以蓝色阴影表示。因此,商船常用的航海图上可能未标记此区域,而导致了海员对此缺乏了解。对于这一点,我们建议船舶相关者通过其当地代理获取马来西亚“1979 年领海图”的副本。

当下,所有近期的船舶扣押均根据《1952 年马来西亚商船条例》(MSO)第 491B(1) 条进行,该条款规定了船舶在马来西亚水域从事各种活动时,必须通知海事局局长其活动。而本节中与船只被海事执法机构扣押的行动相关的条款是 491B(1)(L),是一项清理条款,要求相关者获得“海事局局长所斟酌确定的任何其他活动”的批准。因此,该条款措辞广泛,难以挑战。

在这方面,马来西亚航运通告第 05/2014 号旨在澄清“任何其他活动”的定义,并涵盖以下内容:停泊;焊接和其他热工作业;在非锚地锚泊;以及任何形式的水下作业。而该通知的效果是,船只被扣押的船东现在更难辩称他们不知道在锚泊前需获得许可。

此前,我们曾看到船只因涉嫌不支付灯塔费而被海事执法机构扣留。1953 年《联邦灯费法》(Federation Light Dues Act 1953)第 3(1) 条要求访问马来西亚半岛任何港口或地点的每艘船只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缴纳灯塔费。

扣押和记录船员声明

一旦船舶被扣押,船东可以预期海事执法机构将采取以下调查步骤:

•船长和大副/总轮机长通常会被带到岸上海事执法机构办公室作证。
•船长和大副/总轮机长可能会被询问他们的资历和经验、航行细节以及在特定地点停泊的原因等。
•海事执法机构也会没收船员的护照和船舶文件。

对此,船东必须指定一名马来西亚当地代理人,建议船东代表(当地代理人、通讯员或律师)在海事执法机构调查人员记录声明时陪同船员。船东的当地代表将能够协助将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翻译成英文,并代表船东与当局打交道。

据我们理解,调查可能需要 1-3 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船东可能需要通过当地代理安排船长在岸上过夜。

让船只获释

一旦船员作证,海事执法机构将把案件移交给海事部门。为了确保船只获释,可能会面对在地方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的安排。在听证会上船东通常由律师代表,并需根据《刑事诉讼法》(CPC)第 413 条支付保证金以释放船只。保证金是船东为释放船只而需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日后罚款或赔偿的担保。同时,保证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支付,方法是在法院指定的保释人(通常是当地代理)名下开立账户。

一旦支付了保证金并将船舶文件归还给船舶,船舶即可获释。此后,涉案者可以决定是承认责任并支付罚款,即支付较低的罚款以换取承认对指控的责任,还是对指控提出异议。每项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 100,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约合 24,000 美元)。

船舶获释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天到几周的时间。

建议

建议船舶通过其当地代理获取马来西亚“1979 年领海图”的副本。

如果在 1979 年领海图所称边界内的位置停泊,建议船东在马来西亚指定当地代理。Gard 获悉,马来西亚海事机构已在柔佛东部海域建立了专用停泊锚地。船东可以联系其当地代理以获取更多信息。

海员必须与指定的当地代理核实,确保在锚泊前已通知海事局局长并获得书面许可。

根据 P&I 规则 47,Gard 可能不承担此类罚款,因此,这可能不属于 P&I 承保范围。不过,话虽如此,要是船舶/海员被扣押/逮捕,我们仍鼓励会员联系 Gard 寻求帮助。

此外,此类扣押可能导致产生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商业纠纷。这方面可参考我们的文章“仔​​细检查您可以在哪里锚泊——从 AFRA OAK 判决中吸取的教训”(Double-check where you can anchor – lessons from the AFRA OAK decision)。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几年中,几艘船只也因在印度尼西亚群岛非法锚泊而被其海军逮捕/扣押。请参阅我们的警惕文章“因在印度尼西亚水域非法锚泊而被扣押的船只”以获取更多信息。

在此,我们要感谢 Joseph & Partners 的 Jeremy Joseph 和 Matthew Van Huizen 对此警惕文章的贡献。

此前,《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曾报道几起船只因在柔佛东部非法锚泊而被 MMEA 扣押的案例: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扣押在柔佛州非法停泊的新加坡拖轮和驳船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扣押非法停泊在柔佛水域的油轮和货船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 扣押进行非法燃油转运的拖轮和油罐车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Aaron Lee
发布日期: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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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燃油管理员被判入狱 7.5 年

据报道,61 岁的Wong Kuin Wah曾帮助他在职的新加坡公司收购被盗用的柴油,并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犯下 45 次此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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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时报》报道,11 月 18 日,一名曾受雇于 Sentek Marine & Trading Pte Ltd(Sentek)的燃油管理员因涉嫌挪用价值约 1280 万美元(1720 万新加坡元)的 27,000 多吨柴油而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监禁。

据报道,61 岁的新加坡人Wong Kuin Wah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帮助该公司非法获取柴油并于此期间犯下45 次此类罪行。

犯罪期间, Sentek 参与了燃料(包括柴油)的买卖,而Wong Kuin Wah当时则被指派到一艘名为“Sentek 26”的加油船上工作。

Wong Kuin Wah对 12 项协助接收非法挪用燃油的指控表示认罪。

同时,他的 12 项贪污指控已被撤销,法院对此给予了等同无罪释放的审判。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此前曾报道,三名曾受雇于 Sentek 的燃油管理员因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CDSA)和《防止腐败法》(PCA)而被法庭起诉。

他们分别为新加坡人 Wong Kuin Wah、Wong Wai Meng 和 Boo Pu Wen。

据称,通过在各自的船上接收从 Shell Eastern Petroleum (Pte) Ltd 工厂(Shell Pulau Bukom)不诚实挪用的柴油,Wai Meng、Kuin Wah 和 Pu Wen 通过故意犯罪行为协助了 Sentek 获取他人的财产。

他们被指控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 47(3) 条,并根据《刑事法典》第109条共同触犯该条款,同时,也依据《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47(6)(a)条受到处罚。

同时,身为壳牌前雇员的毛广岛(Pulau Bukom)壳牌燃油盗窃团伙的核心成员,在早些时候已被法庭判处入狱。

《满航时报》此前针对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的一系列报道如下:
相关文章: 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前壳牌员工承认多项罪名
相关文章: 壳牌 MGO 燃料盗窃案:壳牌前员工被判处监禁 23 年以上
 
图片来源:Katrin Bolovtsova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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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贸易集团创始人林恩强因欺诈、伪造罪被判入狱 17 年半

据当地媒体报道,新加坡法院以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名判处了林恩强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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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媒体报道,兴隆贸易创始人林恩强(Lim Oon Kuin,又名 O.K. Lim)于周一(11 月 18 日)因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已被新加坡国家法院判处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其中,他将对判决提出上诉,而其400 万新加坡元保释期限也已延长。

面对共 130 项刑事指控的林恩强,在5 月被判犯有两项欺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HSBC) 的罪名和一项教唆伪造文书罪。

82 岁的林恩强因涉及多金融机构欺诈案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指控,并随后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法庭上被进一步指控。

最终,林恩强被控 130 项欺诈和伪造相关罪名,并要求这些指控在法庭开审。

相关审判针对三项指控进行:

  • 两项根据《刑法》第 420 条提出的欺诈指控,以及
  • 一项根据《刑法》第 468 条和第 109 条提出的以欺诈为目的的教唆伪造文书指控。

这三项指控涉及 Hin Leong (兴隆贸易)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HSBC) 提出的两项欺诈性贴现申请;根据该申请,HSBC 向 Hin Leong 支付了总计 111,683,939 美元。而其余指控,则在审判结束前已被撤销。

法院发现,林恩强通过兴隆公司员工欺骗汇丰银行,并向该银行声称兴隆公司已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和Unipec Singapore Pte Ltd分别签订了两份石油销售合同,再而申请贴现这些所谓的交易。其实,这两笔交易实属捏造,并是在林恩强的指示下编造,而且,贴现申请也使用了伪造或编造的文件。

新加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关于兴隆贸易事件的一系列兴广泛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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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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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呼吁打击俄罗斯“影子舰队”

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而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其船东、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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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议员周四 (11 月 14 日) 要求欧盟对所谓的俄罗斯“影子舰队”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制裁,因为,该舰队在乌克兰局势发展下为莫斯科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尽管面对了欧盟、七国集团和国际社会的制裁,俄罗斯却仍在使用旧油轮向国外出口原油和石油产品,并且,这些油轮通常没有保险,所有权也不明确。

欧洲议会议员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活动引发了人们对环境灾难风险的担忧,例如:严重的漏油事件。作为破坏欧盟限制措施的其中系统性行动,“影子舰队”为俄罗斯在非法和不公正的乌克兰局势影响中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在周四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欧洲议会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它们的所有者、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同时,该决议也要求对在欧盟水域航行且未投保的船只进行系统性制裁,并敦促欧盟加强其监视能力,特别是在无人机和卫星监视方面,以及,在海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当下,欧洲议会议员希望欧盟成员国能指定特定(具备能力处理载有原油和液化天然气的受制裁船只)的港口,以能够无偿扣押非法货物。

此外,该决议也进一步呼吁七国集团国家更好地执行针对俄罗斯海运石油的价格上限举措,并大幅降低石油价格上限,以打击俄罗斯通过漏洞以市场价格重新包装和销售其石油和石油产品。

欧洲议会议员强调,要是欧盟继续进口俄罗斯化石燃料,现有的制裁以及给予乌克兰的财政和军事支持将继续受到削弱,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被敦促禁止进口包括LNG(液化天然气)在内的所有俄罗斯化石燃料。

总括而言,该决议强调了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当前的欧盟制裁,并指出,如果外交努力无果,那么,欧盟应认真重新评估是否该与助俄罗斯规避欧盟限制措施的第三国进行双边合作。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Guillaume Périgois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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