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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d 就停泊在马来西亚东柔佛海域的船只发出提醒
几乎所有由 Gard 所处理、涉及船舶因停泊在东柔佛而被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扣押和罚款的案件中,海员们都错误地认为他们的停泊位置属于马来西亚领海之外。

海事保赔协会——嘉德保赔协会( Gard)最近向航运业发出了提醒,因为,多年来,有多艘船舶因未获得必要的当局许可停泊在柔佛东部水域,而被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扣押并处以罚款。内容如下:
马来西亚当局于 2021 年开展了一项特别行动“Jangkar Haram”,旨在处理未经马来西亚海事局局长事先书面许可停泊在柔佛(Johor)东部水域的船只。即使在该行动进行三年后,仍有此类船只继续被扣押。
柔佛东部马来西亚水域范围
在 Gard所处理的几乎所有案件中,海员都误以为他们的停泊位置在马来西亚领海之外。正如我们的通讯员 Spica 在他们的通函中所报道的那样,这些水域有时被称为新加坡东部 OPL,有时甚至被认为是国际水域。

马来西亚 1979 年领海图
马来西亚的管辖法律规定了其领海范围,即《2012 年领海法》(TSA)。为确定船只是否进入马来西亚领海,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MMEA)和马来西亚海事部将根据“1979 年领海图”。以上为该图转载,用于说明船只被扣押的区域,在图中以蓝色阴影表示。因此,商船常用的航海图上可能未标记此区域,而导致了海员对此缺乏了解。对于这一点,我们建议船舶相关者通过其当地代理获取马来西亚“1979 年领海图”的副本。
当下,所有近期的船舶扣押均根据《1952 年马来西亚商船条例》(MSO)第 491B(1) 条进行,该条款规定了船舶在马来西亚水域从事各种活动时,必须通知海事局局长其活动。而本节中与船只被海事执法机构扣押的行动相关的条款是 491B(1)(L),是一项清理条款,要求相关者获得“海事局局长所斟酌确定的任何其他活动”的批准。因此,该条款措辞广泛,难以挑战。
在这方面,马来西亚航运通告第 05/2014 号旨在澄清“任何其他活动”的定义,并涵盖以下内容:停泊;焊接和其他热工作业;在非锚地锚泊;以及任何形式的水下作业。而该通知的效果是,船只被扣押的船东现在更难辩称他们不知道在锚泊前需获得许可。
此前,我们曾看到船只因涉嫌不支付灯塔费而被海事执法机构扣留。1953 年《联邦灯费法》(Federation Light Dues Act 1953)第 3(1) 条要求访问马来西亚半岛任何港口或地点的每艘船只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缴纳灯塔费。
扣押和记录船员声明
一旦船舶被扣押,船东可以预期海事执法机构将采取以下调查步骤:
•船长和大副/总轮机长通常会被带到岸上海事执法机构办公室作证。
•船长和大副/总轮机长可能会被询问他们的资历和经验、航行细节以及在特定地点停泊的原因等。
•海事执法机构也会没收船员的护照和船舶文件。
对此,船东必须指定一名马来西亚当地代理人,建议船东代表(当地代理人、通讯员或律师)在海事执法机构调查人员记录声明时陪同船员。船东的当地代表将能够协助将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翻译成英文,并代表船东与当局打交道。
据我们理解,调查可能需要 1-3 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船东可能需要通过当地代理安排船长在岸上过夜。
让船只获释
一旦船员作证,海事执法机构将把案件移交给海事部门。为了确保船只获释,可能会面对在地方法官面前举行听证会的安排。在听证会上船东通常由律师代表,并需根据《刑事诉讼法》(CPC)第 413 条支付保证金以释放船只。保证金是船东为释放船只而需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日后罚款或赔偿的担保。同时,保证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支付,方法是在法院指定的保释人(通常是当地代理)名下开立账户。
一旦支付了保证金并将船舶文件归还给船舶,船舶即可获释。此后,涉案者可以决定是承认责任并支付罚款,即支付较低的罚款以换取承认对指控的责任,还是对指控提出异议。每项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 100,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约合 24,000 美元)。
船舶获释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天到几周的时间。
建议
建议船舶通过其当地代理获取马来西亚“1979 年领海图”的副本。
如果在 1979 年领海图所称边界内的位置停泊,建议船东在马来西亚指定当地代理。Gard 获悉,马来西亚海事机构已在柔佛东部海域建立了专用停泊锚地。船东可以联系其当地代理以获取更多信息。
海员必须与指定的当地代理核实,确保在锚泊前已通知海事局局长并获得书面许可。
根据 P&I 规则 47,Gard 可能不承担此类罚款,因此,这可能不属于 P&I 承保范围。不过,话虽如此,要是船舶/海员被扣押/逮捕,我们仍鼓励会员联系 Gard 寻求帮助。
此外,此类扣押可能导致产生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商业纠纷。这方面可参考我们的文章“仔细检查您可以在哪里锚泊——从 AFRA OAK 判决中吸取的教训”(Double-check where you can anchor – lessons from the AFRA OAK decision)。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几年中,几艘船只也因在印度尼西亚群岛非法锚泊而被其海军逮捕/扣押。请参阅我们的警惕文章“因在印度尼西亚水域非法锚泊而被扣押的船只”以获取更多信息。
在此,我们要感谢 Joseph & Partners 的 Jeremy Joseph 和 Matthew Van Huizen 对此警惕文章的贡献。
此前,《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曾报道几起船只因在柔佛东部非法锚泊而被 MMEA 扣押的案例: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扣押在柔佛州非法停泊的新加坡拖轮和驳船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扣押非法停泊在柔佛水域的油轮和货船
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MMEA 扣押进行非法燃油转运的拖轮和油罐车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Aaron Lee
发布日期:2024 年 7 月 24 日
Winding up
新加坡:Somerset Maritime Pte Ltd 将自愿清盘并命名清盘人
债权人需于 2025 年 8 月 9 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及详细信息发送至清盘人,地址为:18 Robinson Road, #20-02 18 Robinson, Singapore 048547。

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四(6月10日)发布的公告,在新加坡注册的Somerset Maritime Pte Ltd及其关联公司在6月30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后将自愿清盘。
据报道,2020年8月,汇丰银行因总额达600万美元的货物索赔案件,而扣押了Somerset Maritime拥有的两艘成品油轮。同时,汇丰银行对每艘船分别提出了300万美元的货物索赔。
以下决议已正式通过:
特别决议
- 自愿清盘
公司已决定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IRDA”)第160(1)(b)条自愿清盘。 - 清盘人权力
已决定授权清盘人行使《公司法》(IRDA) 第 177 条赋予的任何权力,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股东分配公司部分或全部剩余资产(如有)。
普通决议
- 任命清盘人
特此任命Junichi Naganawa先生为清盘人,以负责公司清盘事务并分配资产(如有),其薪酬将按其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收费标准确定。
在另一份通知中,该公司的清盘人表示,债权人必须在2025年8月9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及详细信息(如有)提交至清盘人,地址为:18 Robinson Road, #20-02 18 Robinson, Singapore 048547。
同时,清盘人可要求债权人或其律师“按本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场证明其上述债务或债权。否则,在证明其债权之前,债权人将无权享有任何资产分配。”
图片来源:Pixabay的steve pb
发布日期:2025年7月15日

据报道,瑞士的地中海航运公司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简称MSC) 正面对来自印度南部喀拉拉邦(State of Kerala)的 11 亿美元诉讼,在该诉讼中,喀拉拉邦要求MSC对在5 月发生的阿拉伯海“MSC ELSA 3”轮漏油事件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喀拉拉邦高等法院于周一 (7 月 7 日) 下令当局扣押停泊在维津贾姆港(Vizhinjam Port )的集装箱船“MSC Akiteta II”轮,直到MSC缴上赔偿金额担保。
事件发生时,容量为 1,700 TEU 的集装箱船 “MSC ELSA 3 ”轮正从维津贾姆驶往科钦(Kochi),但是,其压载水管理系统发生了故障,而导致其于5 月 25 日在距喀拉拉邦海岸约 13 海里处沉没。
据报道,这艘受损船舶沉没时载有 643 个集装箱,在船上约有84 吨柴油和 376吨燃料油。
图片来源:印度国防部
发布日期:2025年7月9日
Legal
壳牌MGO盗窃案:同谋犯被判处302个月监禁
2014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Abdul Latif Bin Ibrahim及其同伙从壳牌毛广岛炼油厂窃取了超过15万吨柴油,价值至少达7400万美元。

据《海峡时报》报道,新加坡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已于周一(7 月 7 日)对曾在毛广岛壳牌公司(Shell)工作的工艺技术员Abdul Latif Bin Ibrahim判处 25 年零 2 个月(302 个月)监禁。
Abdul Latif Bin Ibrahim对总共 30 项指控表示认罪,包括 20 项刑事背信罪和 10 项洗钱罪,并已同意在量刑时让其余 34 项指控被纳为考量。
这名 67 岁的男性将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开始在监狱服刑。
根据新加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获得的法庭文件,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Abdul Latif Bin Ibrahim 在其他壳牌不法员工的帮助下从Shell Eastern Petroleum Pte Ltd 位于毛广岛(Pulau Bukom)的工厂窃取了超过 15 万吨(mt)柴油,价值至少达 74,469,000 美元(约合 100,601,000 新加坡元)。
之后,Abdul Latif Bin Ibrahim于 2018 年 1 月 7 日被正式逮捕。
调查发现,2014 年至 2018 年期间,他共收受了至少约 700 万新加坡元的犯罪利益,并将这些钱用于购买豪华手表、外国房产、汽车等。
目前,当局已扣押Abdul Latif Bin Ibrahim价值约 767 万新加坡元的资产;其中,被追回的赃物包括:
- 一枚 Rolex Daytona(皮表带)手表,价值28,800新加坡元
- 一枚 Frank Muller手表,价值7,000新加坡元
- 一枚 Frank Muller手表,价值8,000新加坡元
- 三捆共3,000张面额1,000新元的纸币,价值300万新加坡元
- 991张面额1,000新元的纸币,价值991,000新加坡元
- 400张面额1,000新元的纸币,价值400,000新加坡元
- BMW M5的销售所得余额,价值174,300新加坡元
- Mercedes Benz E43的销售所得余额,价值276,200新加坡元
- Aston Martin DBS Coupe的销售所得余额,价值338,200新加坡元
- 出售位于St Martin’s Dr 房产的收益,价值670,000新加坡元
- 出售位于Suites@Braddell房产的收益,价值557,200新加坡元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此前针对壳牌 MGO 盗窃案的跟进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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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Manifold Times
发布日期: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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