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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Stone & Gold:受益人粗心大意地提交信用证是否构成欺诈?

Law firm highlights Singapore’s Winson v OCBC case which clarifies that even if a sale contract in a trade was not a sham, banks may be able to resist payment under LCs by relying on representations about the underlying trade that a beneficiary makes to the bank recklessly as to their truth or fal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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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点介绍了新加坡 Winson 控诉华侨银行 (Winson v OCBC)的案件,其中,该案澄清即使交易中的销售合同并非虚假,银行也可以基于受益人粗心地基于事实或虚假向银行做出有关基础交易的陈述而拒绝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2023 年 8 月 28 日

新加坡船用燃料专门资讯平台《满航时报》分享了 BlackStone & Gold LLC 律师事务所撰写的以下文章,当中讨论了信用证受益人向银行就其寻求付款的交易进行陈述时(无论真实与否)是否应承担贸易欺诈风险。

该律师事务所重点介绍了最近在新加坡发生的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控诉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OCBC)案件,并强调,该案的判决究竟如何澄清即使交易中的销售合同不是虚假的,信用证开证银行也可以基于受益人粗心大意地向银行作出相关基础交易的陈述而拒绝付款,无论其是否符合事实。相关内容如下:

作者:BlackStone & Gold 董事总经理 Baldev Bhinder 和副董事 Ramandeep Kaur

通过信用证(“LC”)支付的商品贸易中的欺诈风险应由谁承担? 无论相关陈述和交易支持文件是真是假 ,该承担责任的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还是粗心大意向银行陈述其寻求付款交易的受益人?

去年4月,新加坡法院在Credit Agricole Corporate & Investment Bank, Singapore Branch 控诉PPT Energy Trading Co Ltd及另一起诉讼[2022] 4 SLR 1(“CACIB v PPT”)中裁定,受益人粗心大意的陈述不足以构成欺诈,当时,PPT提呈了与 Zenrock的虚构交易相关的付款文件。 在我们之前的更新中,我们认为这种狭隘的“欺诈检测”表述与新加坡的其他案例不一致,并强调欺诈不仅包括实际知识,还包括对所做出陈述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粗心漠视。一年后,纠正欺诈检测的机会出现在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和另一起 [2023] SGHC 220 案中,当时,信用证银行拒绝向 Hin Leong 的虚假交易付款。

虽然法国农业信贷银行(Credit Agricole Corporate & Investment Bank)因为无法证明基础合同的虚假性,而未能成功地根据其信用证拒绝付款,但是, Winson Oil v OCBC 案澄清了即使销售合同不是虚假的,银行也能够依赖陈述受益人向其作出提问:有关货物是否已按照所提交的提单装运;以及,受益人对该货物的拥有权,并是否将该货物的良好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基本前提非常简单:如果有第三方在交单时进行相同的交易,那么,受益人对有效货运单据(如提单、货物装运和所有权)的陈述将是虚假的。如果此类声明是由受益人做出的,而受益人对声明的真实性或虚假性漠不关心,那么,银行应该能够根据欺诈例外原则拒绝付款。

事实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Winson”)起诉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CBC Ltd)和渣打银行(新加坡)有限公司(“SCB”),指控银行未根据已签发的信用证对支付 Winson基于两份销售合同出售柴油给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兴隆”)的交易。

Winson向兴隆进行销售的交易是循环贸易的最后一站,该销售链如下:兴隆 – 托克(Trafigura) – Winson – 兴隆。 银行辩称,这些交易(特别是 Winson – 兴隆部分)中没有运送任何货物,而且,据称显示此类货物的不可转让提单,该副本是伪造的。

Winson依靠这些提单副本准备了向银行付款的付款保证书(“LOI”)。 付款意向书是石油贸易特有的文件,卖方可以用它来代替原始提单以获得付款。 除其他外,通过付款意向书,卖方通常表示货物是根据有效提单装运的,以保证其拥有良好的所有权、有权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有权从供应商处收到原始提单并将其转让给买方(从而将船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虚假内容:(1)无有效提单; (2) 货物未按照意向书所述装运

银行辩称销售合同是假的; 无论如何,与Winson的陈述相反,事实上没有任何被运送的货物被出售。法院不必判定销售合同是否虚假,因为法庭确信,按照意向书所述,销售链中的“Winson – 兴隆”部分没有装运任何货物。在考虑货物是否已装上船舶(“Ocean Voyager”轮 和“Ocean Taipan”轮)时,根据保函中所述的有效提单,法院审查了两个问题:(a) 交易是否有有效提单; (b) 意向书所述的货物是否已装上相关船只。

至于提单的有效性,法院注意到兴隆临时司法经理(“IJM”)的调查结果,该经理发现了用于这些交易的提单副本的原件。 原件被标记为“无效”,并且背面没有任何背书。 此外,IJM也对兴隆将相同货物出售给多个方的货运(包括涉及“Ocean Voyager”轮和“Ocean Taipan”轮的货运)发表了评论。

第一阶段涉及兴隆将货物出售给对方,并提供发票和原始提单或意向书等文件。

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交易都是虚构的:兴隆将相同的货物出售给一个/多个交易对手,并准备另一份提单,再由兴隆回购货物,似乎,这种安排纯粹是为了融资目的而制定的。用于此类第二或第三阶段交易的提单通常由兴隆的员工签署,而不是由承运人或船主签署。根据这一作案手法,用于相关销售的提单副本也是由兴隆的一名员工签署。

“Ocean Voyager”轮船东的清盘人提供了证据表明他们并未签发相关提单副本。 因此,Winson拥有的是不可流通的提单副本,其真实性受到银行的质疑。 Winson并没有致电这些文件的制作者来证明其真实性,因此,法院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文件是由兴隆的一名员工签署的伪造文件。 鉴于提单副本被发现是伪造的,因此,没有有效的提单可用来将货物从 Winson 运往兴隆。 也因此,向银行陈述的所有三分原始提单的存在都是错误的。

法院还发现,意向书所述的货物并未按照所述方式装船。 这些货物首先被出售给另一家公司(“联合石化”),在另一起兴隆清算人起诉兴隆创始人OK Lim和子女的诉讼中,Lim先生承认这些是要出售给联合石化的货物。此外,法院还发现,兴隆-联合石化交易的可用文件与涉及 Winson 的合同之间存在鲜明对比,尤其考量到缺乏检查员报告或数量或质量证书等装载文件。尽管 IJM 认为 Unipec 是货物第一买家的立场得到了原始提单和货物装载报告等文件的支持,但 Trafigura-Winson 销售合同中没有用于装载的文件——尽管相关销售合同表示考虑由国际公认的检验员在装货港确定数量和质量。

欺诈行为:对运输单据的存在漠不关心

如果受益人以欺诈方式提交包含虚假事实陈述的文件,银行有权拒绝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公认的普通法对欺诈的表述,包括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而不相信其真实性或粗心地不关心其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情况。 然而,SICC 在 CACIB v PPT 案中采取的立场是,受益人对其向银行做出的陈述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粗心行为不足以确立银行拒绝信用证项下付款而出现欺诈例外情况。 与CACIB v PPT不同,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如果受益人粗心地做出虚假陈述,而不关心其真实与否,这也将构成欺诈行为。

在评估Winson在陈述时是否真诚地相信相关陈述的真实性时,法院认为有必要考虑这种信念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多合理(或不合理)。 法院认为,假设拥有该信念的理由不合理,可以作为推断欺诈的证据。

在发现货物并未按照 Winson-兴隆销售合同所述装运后,法院继续考虑了 Winson 在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其中,将一些危险信号纳为考量后,法院认为,在第二次陈述时,Winson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根据案件的各种情况(除其他外),至少对其陈述的真假无动于衷:

 • Winson 从未收到过提单原件或显示任何背书的提单反面副本。
 • Winson 在基于信用证首次向OCBC进行陈述时与“Ocean Voyager”轮相关,而向 SCB进行陈述的时候则与“Ocean Taipan”轮相关。 接着,OCBC拒绝了首次的陈述,理由是“没有实物货物运送到‘Ocean Voyager’”。 对于银行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Winson却甚至没有询问OCBC银行为何这么说。
 • 相反,在遭OCBC拒绝的同一天,Winson将船舶对调,并准备了新的发票和意向书,因此,在其第二次向OCBC进行陈述时是为了“Ocean Taipan”轮,而向SCB第二次进行陈述则是为了“Ocean Voyager”轮。 第二次的陈述使Winson能尝试避免OCBC针对“Ocean Voyager”轮货物提出的问题。 然而,处于 Winson 立场的诚实交易者会试图核实OCBC的立场(或质疑)是否正确。
 • Winson 从未收到过任何装载文件,例如独立检查员的报告、质量和数量证书(或同等文件),并且,Winson 从未被告知已任命独立检查员或已进行检查。
 • 根据之前的发货情况,Winson 在第二次进行陈述时应已收到装载文件。
 •在 “Ocean Taipan”轮签发提单并开航后,其提单数量出现了变动,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然而,Winson却没有提出要求,也没有得到任何解释或文件来支持这一变动。
 • OCBC和Winson 之间的讨论显示,Winson 不愿意回购这批货物,尽管人们可能普遍预计,如果价格合适的话,已出售货物的贸易商会愿意回购这批货物。
 • 在这些讨论中,Winson表示愿意帮助寻找货物的买家,但一再强调需要检查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完整,法院的结论是,这是为了确认托克是否已将净所有权转让给Winson ,以及 是否已从Winson转让给兴隆 (Hin Leong)。这表示,Winson已对产权转让产生了怀疑。
 • 就 Winson 自己的案例而言,尽管OCBC以“没有装运任何实物货物”为由拒绝了第一次陈述,Winson 在发出货物之前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确认货物是否已按照其意向书所示的方式装运。被OCBC拒绝后,Winson进行的检查(例如 IMB 船只检查)只能确认船只没有空载;但是,他们没有解决OCBC对货物未按描述运送的担忧。
 • Winson 并未向兴隆或OTPL 核实货物是否已按照描述装运。

我们认为,尽管所谓的交易存在危险信号,但该案正确地给粗心的交易者根据信用证向银行寻求付款的行为带来了负担。 当交易者可能受到激励,以获得轻松的保证金参与交易时,这种情况尤其严重,而这些交易可能不具备真正的实物贸易的所有特征,如有效文件、良好的所有权和占有货物的权利。

相关文章: Winson Group loses claims against OCBC, Standard Chartered over Hin Leong trade
 
照片来源:BlackStone & Gold LLC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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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新加坡:Xihe Holdings Pte Ltd发布派息通知

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的公告,各公司债权人必须于2026年1月9日下午5点前向Xihe Holdings 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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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星期五(12月19日)刊登的公告,Xihe Holdings (Pte) Ltd已宣布拟向债权人派发股息。

Xihe Holdings (Pte) Ltd及其子公司均为林氏家族所拥有,而该家族,也是陷入业务困境的兴隆贸易公司(Hin Leong Trading)的所有者。

以下为派息通知详情:

公司名称:Xihe Holdings (Pte) Ltd(清盘中)
唯一实体编号/注册编号:199002021M
注册办事处地址:c/o Grant Thornton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 8 Marina View, #40-04/05 Asia Square Tower 1, Singapore 018960
法院:新加坡高等法院
案件编号:HC/CWU 40/2022
提交证明文件的截止日期:2026年1月9日下午5:00,请将证明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Xihe.ijm@sg.gt.com
清盘人姓名: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 和 Ho May Kee
地址:c/o Grant Thornton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 8 Marina View, #40-04/05 Asia Square Tower 1, Singapore 018960

图片来源:Pixabay 的 steve pb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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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rnative Fuels

Stabilis Solutions与嘉年华邮轮公司签署为期10年的加尔维斯顿项目LNG加注协议

Stabilis公司计划利用其拟建、符合《琼斯法案》的LNG加注船,从其位于德克萨斯州加尔维斯顿的旗舰LNG液化工厂运送L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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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生产、储存和输送解决方案供应商Stabilis Solutions于周四(12月18日)宣布已与嘉年华邮轮公司(Carnival Corporation & plc)签署了一项为期10年的最终承购协议,将向嘉年华在加尔维斯顿港的邮轮供应液化天然气(LNG)。

根据协议条款,Stabilis预计将使用其拟建、符合《琼斯法案》的LNG加注船,从其位于德克萨斯州加尔维斯顿的旗舰LNG液化设施交付LNG。

根据协议,LNG交付预计将从2027年第四季度开始,但前提是加尔维斯顿LNG设施的融资和建设顺利完成,以及其他先决条件得到满足。

此外,与嘉年华的这项协议,是迄今为止就加尔维斯顿LNG项目宣布的第二份主要承购协议,而使该项目的总承购量达到了其规划产能的约55%。

Stabilis Solutions执行董事长兼临时总裁、首席执行官Casey Crenshaw 表示:“我们与嘉年华集团签署的多年期LNG加注协议,标志着我们在推进拟建的加尔维斯顿LNG设施建设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目前,约55%的设施规划产能已获得长期客户承诺,因此,我们已持续看到强劲的商业势头,正吸引众多潜在客户的浓厚兴趣。”

嘉年华公司全球燃料供应副总裁Michael McNamara 表示:“过去两年,Stabilis一直是我们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并成功为我们在加尔维斯顿的LNG邮轮运营提供了燃料供应支持。因此,我们很高兴能够扩大与Stabilis的合作,进一步巩固我们为船队提供安全可靠LNG供应的共同承诺。”

Stabilis补充道,该公司将继续与顾问和融资伙伴合作,力争在2026年第一季度做出最终投资决定。

迄今为止,Stabilis已完成FEL-3(前端工程第三阶段)的工程设计,并按照计划的施工进度,为该项目采购了长周期设备。

相关文章: Stabilis Solutions 为加尔维斯顿港业务签署为期 10 年的LNG供应协议 
图片来源:加尔维斯顿港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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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rnative Fuels

Amon Maritime获得Enova 2900万美元资金建造三艘氨燃料散货船

该公司已获得Enova提供的2.98亿挪威克朗(约合2940万美元)拨款,用于支持建造三艘新的氨燃料散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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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项目开发公司Amon Maritime于周三(12月17日)宣布已获得挪威能源公司Enova提供的2.98亿挪威克朗(约合2940万美元)投资补助,将用于支持建造三艘新型氨燃料散货船。

这三艘船舶均为卡姆萨尔型散货船,约8万至8.5万载重吨,旨在将高能效与无碳燃料进行结合。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新船专为满足欧洲钢铁行业的需求而量身定制,其中,该行业对低碳物流解决方案的需求正日益增长。同时,这些船舶的设计面向未来 ,完全符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和FuelEU Maritime法规的要求,在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下可实现强劲的经济效益,并同时确保与宏伟气候目标保持一致。

Amon Maritime首席执行官André Risholm 评论道:“这笔拨款为我们推进建造三艘卡姆萨尔型散货船奠定了基础。对于Amon Bulk以及航运业的绿色转型而言,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目前,Amon Bulk总共从Enova获得了超过5.52亿挪威克朗的资金,将用于建造五艘氨动力散货船。其中,前两艘已于今年早些时候宣布,而在现在,则又新增了三艘。

这五艘船舶计划于2029年至2030年间交付,将成为新一代零排放散货船船队的一份子。

图片来源:Amon Maritime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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