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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 Win”轮在印尼“非法停泊”案中船东针对保险公司的 CTL 索赔诉讼胜诉

2019 年 2 月,“Win Win”轮船长被船东命令停泊在新加坡港口范围外,并等待加油/命令,当时,印尼当局扣押了这艘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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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5 日,在英国商事法院,散货船“Win Win”的船东 Delos Shipholding SA 针对其保险人集团、基于战争险保单获得了推定全损 (CTL) 胜诉。

船东有权收回该船 3750 万美元的约定价值,以及估计为 235,900 美元的施救费用索赔。

据克莱德律师事务所 (新加坡) 【Partner, Clyde & Co (Singapore)】合伙人 Andrew Bicknell 透露,印度尼西亚“非法停泊”案始于 2019 年 2 月,当时 ,“Win Win”轮的船长在新加坡接收燃油后,被船东命令停泊在新加坡港口边界以东 (EOPL) 外等待命令。

Bicknell 于周三 (5 月 29 日) 在克莱德律师事务所的 2024 年亚太会议上,向代表们介绍了他针对“非法停泊导致推定全损情况”的研究结果。

以下详细信息摘自他的演讲。

事件背景

新加坡 EOPL 锚地部分位于国际水域,且部分位于印尼领土范围内,多年来,已被数百甚至数千艘船只使用,但却从未出现任何问题。

由于这是惯常使用锚地,船长和船东都没有考虑到该船停泊在印尼 12 海里 (NM) 范围,即该国领土范围内。然而,印尼当局突然改变做法,而导致了包括“Win Win”轮在内的 20 艘船被扣押在 EOPL。

于是,船东、他们的保赔协会和当地保赔协会的通讯员开始与印尼当局讨论是否要向当局付款以释放该船。

谈判于 2019 年 4 月结束,当时,毫无疑问,任何付款都将属于腐败性支付行为。

自 2019 年 8 月起,“Win Win”轮的船东根据其战争风险保单申请 CTL(推定全损)赔偿;相关战争风险的保险公司则回拒放弃通知(Notices of Abandonment)。

船舶在近 12 个月后被释放,船长被判处 7 个月的停职和 7,000 美元的罚款。

船东根据保单提出索赔

根据美国研究所战争条款制定的保单,船舶被扣押六个月后可能会变成 CTL。

在与印度尼西亚当局谈判失败后,船东于 2019 年 8 月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放弃通知,并进一步通知了抵押银行,该银行是保单下的损失受偿人。

所有给保险公司的通知都被拒绝,于是,船东在伦敦商业法院提起诉讼。

承保/保险人根据保单提出的抗辩

  • 偶然性
    ◦ 承保人承认(受其他抗辩约束)如果发生偶然事件,则 CTL 的保单标准已得到满足。但是,承保人认为,由于船长和船东未经许可自愿选择在印度尼西亚领海内停泊,因此,当印度尼西亚当局决定扣押该船时,并不属于偶然性。
  • 除外责任 (e)
    ◦ 保单排除因以下情况导致或招致的索赔:
    “根据海关或检疫法规进行的逮捕、限制或扣押,以及非因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敌对行为而导致的类似逮捕、限制或扣押。”
    ◦ 承保人认为,此除外责任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海军在执行印度尼西亚主权时采取的行动。
  • 施救费用
    ◦ 承保人声称船东与印度尼西亚当局的讨论,相当于施救费用无效。
    ◦ 承保/保险公司指控船东明知他们正在与海军讨论腐败性付款,而在他们选择撤退时,就只疏远了印尼方。
  • 不披露信息
    ◦ 保险公司指控船东未能披露船东公司的唯一名义股东(Vangelis Bairactaris——比雷埃夫斯航运律师)曾因与知名希腊船东 Evangelos Marinakis 涉嫌案件无关的贩毒活动而受到指控,这构成了严重的不披露重要信息。

判决
法官裁定船东的 CTL 索赔成功,并作出如下裁决:

  • 偶然性
    ◦ 船舶在停泊地停泊时不存在故意不当行为,船长/船东也没有主动选择在领海内停泊;船舶、船员被逮捕和随后的扣押,不是该行为或正常贸易事件的正常结果。因此,属于偶然性损失。
  • 除外责任 (e)
    ◦ 法官表示,斟酌点在于询问扣押的目的和原因,是否与海关或检疫法规下的扣押目的和原因相似。但法官发现,没有这种相似之处。相反,扣押“Win Win”轮和其他船,只是因为印度尼西亚政府改变政策以维护主权。因此, 除外责任 (e) 不适用。
  • 施救费用
    ◦ 法官强调了船舶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危险形势,以及船东面临的艰难选择。
    ◦ 法官认为,船东应高度依赖其保赔协会的建议并任命印尼律师,这是非常恰当的。
    ◦ 当时进行的非正式讨论是允许的,也是常见的做法。确保提前释放的唯一可能方法,就是通过基于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 当“非常清楚”拟议的付款可能不合法时,船东立即停止了这一活动:
    “因此,我认为,原告并没有像被指控的那样违反施救费用义务。其他谨慎的未投保人可能会更早地停止讨论,但,我认为许多其他人不会这么做。”
  • 不披露信息
    法官完全不赞同这一论点;并
  • 接受了 Bairactaris 先生的证据,即他唯一涉及的,是在需要时迅速促进交易文件的签署。他正在履行行政职能。
  • Bairactaris 没有参与船舶的保险相关事项。
  • 保险公司被发现未能证明任何原告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刑事指控,因此,没有违反公平陈述。
  • 这解决了不披露信息辩护,但对于那些感兴趣的人,法官继续将诱导问题视为一项学术活动。

注:完整的 111 页判决书的链接可在此处找到:https://caselaw.nationalarchives.gov.uk/ewhc/comm/2024/719
 
图片来源:Clyde & Co
发布日期: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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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燃油管理员被判入狱 7.5 年

据报道,61 岁的Wong Kuin Wah曾帮助他在职的新加坡公司收购被盗用的柴油,并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犯下 45 次此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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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时报》报道,11 月 18 日,一名曾受雇于 Sentek Marine & Trading Pte Ltd(Sentek)的燃油管理员因涉嫌挪用价值约 1280 万美元(1720 万新加坡元)的 27,000 多吨柴油而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监禁。

据报道,61 岁的新加坡人Wong Kuin Wah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帮助该公司非法获取柴油并于此期间犯下45 次此类罪行。

犯罪期间, Sentek 参与了燃料(包括柴油)的买卖,而Wong Kuin Wah当时则被指派到一艘名为“Sentek 26”的加油船上工作。

Wong Kuin Wah对 12 项协助接收非法挪用燃油的指控表示认罪。

同时,他的 12 项贪污指控已被撤销,法院对此给予了等同无罪释放的审判。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此前曾报道,三名曾受雇于 Sentek 的燃油管理员因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CDSA)和《防止腐败法》(PCA)而被法庭起诉。

他们分别为新加坡人 Wong Kuin Wah、Wong Wai Meng 和 Boo Pu Wen。

据称,通过在各自的船上接收从 Shell Eastern Petroleum (Pte) Ltd 工厂(Shell Pulau Bukom)不诚实挪用的柴油,Wai Meng、Kuin Wah 和 Pu Wen 通过故意犯罪行为协助了 Sentek 获取他人的财产。

他们被指控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 47(3) 条,并根据《刑事法典》第109条共同触犯该条款,同时,也依据《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47(6)(a)条受到处罚。

同时,身为壳牌前雇员的毛广岛(Pulau Bukom)壳牌燃油盗窃团伙的核心成员,在早些时候已被法庭判处入狱。

《满航时报》此前针对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的一系列报道如下:
相关文章: 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前壳牌员工承认多项罪名
相关文章: 壳牌 MGO 燃料盗窃案:壳牌前员工被判处监禁 23 年以上
 
图片来源:Katrin Bolovtsova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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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贸易集团创始人林恩强因欺诈、伪造罪被判入狱 17 年半

据当地媒体报道,新加坡法院以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名判处了林恩强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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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媒体报道,兴隆贸易创始人林恩强(Lim Oon Kuin,又名 O.K. Lim)于周一(11 月 18 日)因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已被新加坡国家法院判处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其中,他将对判决提出上诉,而其400 万新加坡元保释期限也已延长。

面对共 130 项刑事指控的林恩强,在5 月被判犯有两项欺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HSBC) 的罪名和一项教唆伪造文书罪。

82 岁的林恩强因涉及多金融机构欺诈案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指控,并随后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法庭上被进一步指控。

最终,林恩强被控 130 项欺诈和伪造相关罪名,并要求这些指控在法庭开审。

相关审判针对三项指控进行:

  • 两项根据《刑法》第 420 条提出的欺诈指控,以及
  • 一项根据《刑法》第 468 条和第 109 条提出的以欺诈为目的的教唆伪造文书指控。

这三项指控涉及 Hin Leong (兴隆贸易)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HSBC) 提出的两项欺诈性贴现申请;根据该申请,HSBC 向 Hin Leong 支付了总计 111,683,939 美元。而其余指控,则在审判结束前已被撤销。

法院发现,林恩强通过兴隆公司员工欺骗汇丰银行,并向该银行声称兴隆公司已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和Unipec Singapore Pte Ltd分别签订了两份石油销售合同,再而申请贴现这些所谓的交易。其实,这两笔交易实属捏造,并是在林恩强的指示下编造,而且,贴现申请也使用了伪造或编造的文件。

新加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关于兴隆贸易事件的一系列兴广泛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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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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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呼吁打击俄罗斯“影子舰队”

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而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其船东、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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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议员周四 (11 月 14 日) 要求欧盟对所谓的俄罗斯“影子舰队”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制裁,因为,该舰队在乌克兰局势发展下为莫斯科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尽管面对了欧盟、七国集团和国际社会的制裁,俄罗斯却仍在使用旧油轮向国外出口原油和石油产品,并且,这些油轮通常没有保险,所有权也不明确。

欧洲议会议员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活动引发了人们对环境灾难风险的担忧,例如:严重的漏油事件。作为破坏欧盟限制措施的其中系统性行动,“影子舰队”为俄罗斯在非法和不公正的乌克兰局势影响中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在周四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欧洲议会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它们的所有者、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同时,该决议也要求对在欧盟水域航行且未投保的船只进行系统性制裁,并敦促欧盟加强其监视能力,特别是在无人机和卫星监视方面,以及,在海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当下,欧洲议会议员希望欧盟成员国能指定特定(具备能力处理载有原油和液化天然气的受制裁船只)的港口,以能够无偿扣押非法货物。

此外,该决议也进一步呼吁七国集团国家更好地执行针对俄罗斯海运石油的价格上限举措,并大幅降低石油价格上限,以打击俄罗斯通过漏洞以市场价格重新包装和销售其石油和石油产品。

欧洲议会议员强调,要是欧盟继续进口俄罗斯化石燃料,现有的制裁以及给予乌克兰的财政和军事支持将继续受到削弱,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被敦促禁止进口包括LNG(液化天然气)在内的所有俄罗斯化石燃料。

总括而言,该决议强调了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当前的欧盟制裁,并指出,如果外交努力无果,那么,欧盟应认真重新评估是否该与助俄罗斯规避欧盟限制措施的第三国进行双边合作。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Guillaume Périgois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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