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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OK Lim 和女儿的律师指控前兴隆主席私人助理的证词存在谎言

兴隆贸易(私人)有限公司创始人OK Lim(全名Lim Oon Kuin,中文名林恩强)和他的女儿Lim Huey Ching的律师指控OK Lim前私人助理Serene Seng在民事审判中提供证词时夸大其词、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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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业时报》报道,兴隆贸易(私人)有限公司【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创始人OK Lim(全名Lim Oon Kuin,中文名林恩强)和他的女儿Lim Huey Ching的律师指控OK Lim前私人助理Serene Seng在民事审判中提供证词时夸大其词、撒谎。

Davinder Singh Chambers 代表 Lim Oon Kuin(又名 OK Lim),而Advocatus Law 的团队则代表OK Lim的女儿。

据报道,在清盘师——普华永道(PwC)和汇丰银行(HSBC)正在起诉OK Lim、他的两个孩子和Seng以追讨 35 亿美元(47 亿新元)总金额的民事审判中,Serene Seng是其中一名出庭作证的人。清盘师与汇丰银行分别单独提起诉讼,但听证会在新加坡高庭联合进行。

Davinder Singh根据一系列来自前兴隆员工的证词摘录向 Seng 提出了质疑。其中之一,就是前雇员在证词中表示,他们与 OK Lim “没有任何工作往来”,只是“可能偶尔”见过他。 然而,Seng表示,OK Lim 一直都参与该集团的运营并做出所有运营决策。

当 Davinder Singh表示Seng“夸大”了她指向OK Lim 监督了所有人的证据,并在无法针对其他员工的声明发表评论而试图将OK Lim牵连其中时,Seng 表示不同意。

而OK Lim 女儿 Lim Huey Ching 的律师 ,来自Advocatus Law的 Christopher Anand Daniel, 则重点讨论了 Seng 在刑事诉讼期间提交的宣誓书,与Seng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向普华永道提供并被记录的陈述存在差异。

Christopher Anand Daniel 表示,在刑事诉讼期间,Seng提供了“相当生动的证据”,证明了Lim Huey Ching针对向中国航油(新加坡)出售石油的合同付款问题提出了疑问,并提供了大量错综复杂的细节。然而,Seng此前在向普华永道提交与此证词有关的声明却缺少了细节。

民事审判程序将于 2 月 13 日继续进行,届时,代表清盘人的律师将继续传唤证人出庭。
 
照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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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 up

新加坡:Khong Lieng Marine Pte Ltd将自愿清盘

公司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0月8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以及债务和债权详情提交给公司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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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一(9月8日)的公告,Khong Lieng Marine Pte Ltd 于9月1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多项决议。

据SGP Business网站报道,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和维修船用发动机。

其中,会议正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作为特别决议

  • 公司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60(1)(b)条自愿清盘。
  • 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将授权清盘人以实物形式分配公司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负债后剩余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作为普通决议

  • 任命Mitani Masatoshi先生(地址:10 Anson Road #14-06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为公司清盘人,以负责清盘事宜。同时,清盘人的报酬应以其执行任务的正常费率为基础,并将另外计入其支出。同时,清盘人的费用应从公司资产扣除。
  • 授权清盘人行使《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44条规定的任何权力,且公司应补偿清盘人在履行相关职责的过程中产生或承担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

此外,公司清盘人已发布另一份通知,声明公司正自愿清盘,并敦促债权人提交其详细信息。

因此,公司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0月8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债务和债权详情,以及其律师(如有)的姓名和地址提交给公司清盘人。

如有需要,债权人必须出庭证明其债务或债权,否则,其将无法享有在提供此类证明之前的任何资产分配。

图片来源: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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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ng up

新加坡:Asia-Pacific Shipyard清盘人发布年度会议通知

根据通知,该公司及其债权人将于 9 月 11 日在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举行线上年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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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盘人周一(9 月 1 日)于新加坡政府宪报刊登的公告,已启动债权人自愿清盘的 Asia-Pacific Shipyard Pte Ltd将召开年度会议。

根据通知,该公司及其债权人将于 9 月 11 日在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举行线上年度会议。

而举行会议,是为了通过会议提交一份账目,列明清盘人的行为和交易以及上一年的清盘进程。

清盘人的详细信息如下:
Ng Kian Kiat
Yap Hui Li
Liquidators
c/o 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 )此前曾报道Asia-Pacific Shipyard计划于 2023 年自愿清盘。

相关文章: 新加坡:清盘人已安排Asia-Pacific Shipyard年度会议
 
图片来源: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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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Helmsman聚焦探讨新加坡船舶扣押案件与船燃供应合同的关系

Maureen Poh、Chloe Chan 和 Tiffany Handjaja 探讨了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风险、提出扣押的一般要求,以及根据船燃供应合同价格进行索赔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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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而言,针对顽固的对手方,一个颇具威慑力的谈判工具,就是以扣押船舶作为债权担保。而船舶扣押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外国或新加坡仲裁裁决,或新加坡法院判决提供有效的担保,以确保索赔人的追偿前景不致因船东资不抵债而落空。然而,船舶扣押并非没有风险。因为,其中潜藏的“法律陷阱”可能导致扣押方因构成错误扣押而需承担责任,并可能被判令向船东赔偿损失。因此,本文将探讨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一般法律要求,以及该措施在船燃供应合同价格索赔中的适用性。同时,本文章也简要分析船舶扣押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示在考虑采取扣押行动时应当特别关注的要点。

MT(满航时报):请问在新加坡扣押船舶有哪些要求?

船舶扣押主要有两个要求。

首先,必须存在符合《1961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HCAJA”)第3(1)条所列索赔范围的索赔请求。其中,第3(1)(l)条涵盖了船舶所供应燃料的价格索赔。

其次,索赔人必须遵守第4(4)条的规定,证明:

  1. 索赔发生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船东或承租人,或者拥有或控制违规船舶;以及
  2. 提出索赔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受益所有人,或者“姊妹船”(下文讨论)的受益所有人。

MT:扣押(1)接收所供应燃油或(2)交付燃油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

如果燃料供应商希望扣押某艘船舶并索取所供应燃油的价款,则必须确保,在向新加坡法院提起索赔时,有义务向燃料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一方是该船舶的船东或光船租赁人。

在实践方面,燃油供应通常根据一系列合同进行;其中,燃料供应商可能与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是否受燃油供应合同约束。如果没有,则可能难以满足“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或姊妹船)的光船租赁人或实际所有人”的要求。

很多时候,为了扣押缔约方以外的其他方所拥有的船舶,索赔人都辩称买方(例如期租租船人)是船东或光船租船人的代理人。不过,这种论点通常很难成立。根据新加坡法律,仅凭船舶接收燃油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建立必要的合同关系。

此外,在燃油供应合同中,除了接收燃油的船舶外,另一相关船舶就是执行交付的燃料驳船。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索赔人往往会尝试依赖提单等文件,以扣押燃料驳船。然而,燃料供应商在依赖由燃料驳船船东签发的交付文件时,必须保持格外谨慎。这类文件(例如提单),未必构成运输合同或物权凭证,并可能缺乏支持误交付索赔所需的合同效力。其中,这一点在 The “Luna”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SGCA 84 一案中已得到确认。在该案中,Helmsman LLC 成功代表了燃料驳船的船东;其中,相关驳船曾装载由索赔人出售的燃油,但法院最终认定索赔人的法律主张缺乏合同基础。

MT:如果违规船舶已被出售,或者违规船舶不再处于光船租赁状态,该怎么办?

如果违规船舶的船东出售了违规船舶,但保留了对其他船舶(称为“姊妹船”)的所有权,则“姊妹船扣押”将具有相关性。因此,原告可能会扣押姊妹船。

但,扣押姊妹船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为了限制责任而设立“一船公司”的常见做法。即使违规船舶的原船东和姊妹船的船东属于关联公司,一般而论,新加坡法院会将这两家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通常不愿揭开公司面纱。

因此,必须注意涉嫌船舶所有权的任何变动;如果该船舶在光船租赁下运营,也需关注光船租赁是否已经终止或到期。若存在此类风险,索赔人应当首先考虑提出 “对物” (in rem) 起诉,以保障其权利不受后续所有权变更的影响。

MT:如果违规船舶的所有者是一家已申请司法管理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正在进行清盘的公司,该怎么办?

在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正在进行破产或重组程序的情况下,船舶扣押可能将变得非常复杂。例如,这其中可能涉及暂停令: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索赔方不得针对该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此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索赔人应否先寻求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对物原始索赔,以及,任何扣押行为是否会被法院视为无担保债权人试图“超越”其他无担保债权人。

总结

船舶扣押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索赔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虽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在扣押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还是必须仔细评估确立基础索赔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法律与事实障碍。因为,这将帮助尽量减少错误扣押风险,以及因错误扣押导致索赔人/扣押方面临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索求损害赔偿的风险。

相关文章: Helmsman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新加坡石油和航运公司面临倒闭时的破产程序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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