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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马来西亚:MMEA扣押在霹雳州水域非法锚泊的货船

经调查,该船由一名船长在20名来自中国的船员协助下操作该船;同时,船员未能出示任何已获许可在马来西亚水域锚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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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雳(Perak)州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MEA)周三(12月13日)表示,12月12日下午4时30分,在邦咯岛(Pangkor Island)西北46.2海里处有一艘非法锚泊的货船被扣押。

霹雳州MMEA局长Mohd Hambali Ya'akup表示,MMEA巡逻艇在霹雳州水域进行例行巡逻时发现了这艘停泊在锚地的货船。

经调查,这艘货船被发现由一名船长和20名来自中国的船员操作,年龄介于22岁至49岁。不过,他们未能出示任何已获许可在马来西亚水域锚泊的文件。

对此,警方将援引《1952年商船条例》第491B(1)(L)条调查该违法锚泊事件。 如果罪名成立,个人可能会被处以不超过 10 万马来西亚林吉特(令吉)的罚款,或面临不超过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该船的船长和轮机长已被带到霹雳州海事管理总部接受进一步调查。

图片来源: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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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马来西亚:MMEA扣押一艘在Tanjung Piai 附近非法锚泊的油轮

由于船长未能出示任何船舶被允许在马来西亚水域停泊的文件,该油轮的大副、轮机长以及相关文件已连同船舶一起被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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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MEA)柔佛分局周二(9月23日)早些时候在柔佛附近海域扣押了一艘未经许可停泊的油轮。

柔佛海事执法局代理局长、船长Kama Azri Kamil表示,这艘油轮是于凌晨5点30分左右在Tanjung Piai 以西约4海里处被扣押。

他表示,柔佛海事行动中心在收到关于该船的投报后,即派遣PERKASA 42巡逻艇前往该地点进行巡逻。

“进一步的检查发现,在该船上有23名船员,包括19名印度人、2名坦桑尼亚人、1名缅甸人和1名埃及人,年龄在23岁至51岁之间。同时,所有船员都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他表示。

然而,该船长却未能出示任何证明船舶被允许在马来西亚水域停泊的文件。

因此,代理局长Kama Azri Kamil表示:“该船因涉嫌违反《1952年商船条例》第491B(1)(l)条而被扣押。”

与此同时,有一些当地媒体报道称该船是在巴拿马注册。

目前,当局已连同一些相关文件扣留油轮的大副、轮机长,并将他们带往埔莱河(Sungai Pulai)的大马海事执法局码头,再随后移交给柔佛州海事调查官采取进一步行动。

图片来源: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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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新加坡:悬挂孟加拉国国旗的散货船“Fatema Jahan II”被行政司法官扣押

该船于9月8日下午4:36被扣押,并目前被关押在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 – Grid 5719C;同时,扣押令申请方为DennisMathiew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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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悬挂孟加拉国国旗的散货船“Fatema Jahan II”于周一(9月8日)在新加坡水域被扣押。

该船已被列入新加坡法院系统的行政司法官船舶扣押名单。

根据名单,该船是于下午4点36分被扣押,扣押令申请方为DennisMathiew律师事务所。目前,该船被扣押在Eastern Bunkering Anchorage B – Grid 5719C。

同时,名单中没有提供关于扣押原因的详细信息。

图片来源:MarineTraffic / Bansa Suittela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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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Helmsman聚焦探讨新加坡船舶扣押案件与船燃供应合同的关系

Maureen Poh、Chloe Chan 和 Tiffany Handjaja 探讨了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风险、提出扣押的一般要求,以及根据船燃供应合同价格进行索赔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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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而言,针对顽固的对手方,一个颇具威慑力的谈判工具,就是以扣押船舶作为债权担保。而船舶扣押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外国或新加坡仲裁裁决,或新加坡法院判决提供有效的担保,以确保索赔人的追偿前景不致因船东资不抵债而落空。然而,船舶扣押并非没有风险。因为,其中潜藏的“法律陷阱”可能导致扣押方因构成错误扣押而需承担责任,并可能被判令向船东赔偿损失。因此,本文将探讨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一般法律要求,以及该措施在船燃供应合同价格索赔中的适用性。同时,本文章也简要分析船舶扣押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示在考虑采取扣押行动时应当特别关注的要点。

MT(满航时报):请问在新加坡扣押船舶有哪些要求?

船舶扣押主要有两个要求。

首先,必须存在符合《1961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HCAJA”)第3(1)条所列索赔范围的索赔请求。其中,第3(1)(l)条涵盖了船舶所供应燃料的价格索赔。

其次,索赔人必须遵守第4(4)条的规定,证明:

  1. 索赔发生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船东或承租人,或者拥有或控制违规船舶;以及
  2. 提出索赔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受益所有人,或者“姊妹船”(下文讨论)的受益所有人。

MT:扣押(1)接收所供应燃油或(2)交付燃油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

如果燃料供应商希望扣押某艘船舶并索取所供应燃油的价款,则必须确保,在向新加坡法院提起索赔时,有义务向燃料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一方是该船舶的船东或光船租赁人。

在实践方面,燃油供应通常根据一系列合同进行;其中,燃料供应商可能与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是否受燃油供应合同约束。如果没有,则可能难以满足“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或姊妹船)的光船租赁人或实际所有人”的要求。

很多时候,为了扣押缔约方以外的其他方所拥有的船舶,索赔人都辩称买方(例如期租租船人)是船东或光船租船人的代理人。不过,这种论点通常很难成立。根据新加坡法律,仅凭船舶接收燃油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建立必要的合同关系。

此外,在燃油供应合同中,除了接收燃油的船舶外,另一相关船舶就是执行交付的燃料驳船。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索赔人往往会尝试依赖提单等文件,以扣押燃料驳船。然而,燃料供应商在依赖由燃料驳船船东签发的交付文件时,必须保持格外谨慎。这类文件(例如提单),未必构成运输合同或物权凭证,并可能缺乏支持误交付索赔所需的合同效力。其中,这一点在 The “Luna”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SGCA 84 一案中已得到确认。在该案中,Helmsman LLC 成功代表了燃料驳船的船东;其中,相关驳船曾装载由索赔人出售的燃油,但法院最终认定索赔人的法律主张缺乏合同基础。

MT:如果违规船舶已被出售,或者违规船舶不再处于光船租赁状态,该怎么办?

如果违规船舶的船东出售了违规船舶,但保留了对其他船舶(称为“姊妹船”)的所有权,则“姊妹船扣押”将具有相关性。因此,原告可能会扣押姊妹船。

但,扣押姊妹船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为了限制责任而设立“一船公司”的常见做法。即使违规船舶的原船东和姊妹船的船东属于关联公司,一般而论,新加坡法院会将这两家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通常不愿揭开公司面纱。

因此,必须注意涉嫌船舶所有权的任何变动;如果该船舶在光船租赁下运营,也需关注光船租赁是否已经终止或到期。若存在此类风险,索赔人应当首先考虑提出 “对物” (in rem) 起诉,以保障其权利不受后续所有权变更的影响。

MT:如果违规船舶的所有者是一家已申请司法管理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正在进行清盘的公司,该怎么办?

在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正在进行破产或重组程序的情况下,船舶扣押可能将变得非常复杂。例如,这其中可能涉及暂停令: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索赔方不得针对该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此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索赔人应否先寻求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对物原始索赔,以及,任何扣押行为是否会被法院视为无担保债权人试图“超越”其他无担保债权人。

总结

船舶扣押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索赔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虽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在扣押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还是必须仔细评估确立基础索赔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法律与事实障碍。因为,这将帮助尽量减少错误扣押风险,以及因错误扣押导致索赔人/扣押方面临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索求损害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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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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