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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德律师事务所探讨海事领域如何应对关键的欧盟排放交易计划挑战

礼德律师事务所(Reed Smith)的Nick Austin讨论了有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问题,包括租船合同中该由哪一方负责该计划的成本,以及最近发布的名单里,到底显示了哪些航运公司已分配给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哪个成员国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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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律师事务所——礼德律师事务所 (Reed Smith) 的运输合伙人Nick Austin周四(2 月 15 日)向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分享了对持有账户的海运运营商应如何运作的看法,其中,业者将需要根据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U ETS)通过该账户缴纳配额 ,同时,他也探讨了在租船合同中哪一方该负责配额费用,以及,根据一份已公布的名单,看看哪些航运公司已分配给 EU ETS 内的哪个成员国管理机构:

对于海事行业来说,这是一个美丽的新世界。显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其他行业已经存在多年,但从今年开始,这将对航运业而言是个新鲜事,因为,在最近,自 1 月 1 日起航运业就已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随着欧盟继续定期公布新的细节、规则和法规,这将带来重大的影响。

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涵盖超过 5000 吨的船舶,对被称为“航运公司”的实体施加了义务;在未来几周内,这些公司将需要设立海事运营商持有账户 (Maritime Operator Holding Account,简称MOHA),以符合不断发展的框架。而账户持有者的主要责任,就是在每年9月30日之前缴纳与碳排放量相对应的碳排放权配额,并在即将到来的3月进行核查。

虽然没有提供免费配额,但是,目前已设定了过渡期所需缴纳的配额;其中,在2024 年,这将涵盖在欧盟内部航行的40%排放量,以及从欧盟港口到非欧盟港口(或非欧盟港口到欧盟港口) 的20%排放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百分比将增加至涵盖 100%的排放量。

此外,该计划也将进一步涵盖包括近海船舶在内的各类船舶。而其商业后果,必然是重大的;目前,ETS对航运业将造成的额外成本有多种估计,其中,有一些人表示,美国墨西哥湾沿岸至欧盟的油轮行业往返成本可能增加高达 10 万美元。 同时,游轮将受到特别严重的打击,因为它们的能源消耗需求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排放。

因此,这将对租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复杂的合同结构该如何运作,以及谁将支付费用?

一份海事出版物最近报道称,迄今为止,还没有船东或注册经理能够开设 MOHA。

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租船合同中分配与该计划相关的成本?

作为起点,得先看看规则;首先,“航运公司”被定义为注册船东,或实质上承担船舶运营的另一家公司。因此,后者将会是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理,因为,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是“航运公司”。

最初,人们认为这会自动生成,换句话说,如果您是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管理人,您只需设立一个账户即可——这是公认的观点。 然而,现在很明显地,注册船东将需要向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管理人提供书面授权,方可正式授权其作为负责保持EU ETS合规性的“航运公司”。 因此,为了启动 MOHA,相关代理将需要一份文件,注明“我(船东)授权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管理人遵守这些义务”。

第二层是合规成本:因船而异、因地而异。 到底由谁付钱?对此,规则再次告诉您在一定程度上究竟会发生什么事。

首先,必须确定与“航运公司”相关的是哪个成员国,以知道必须在何处开设 MOHA。同时,该成员国必须颁布立法,让航运公司能够从有效指挥船舶、购买燃料或确定所载货物的一方收取缴纳 EU ETS 配额的相关费用;这也将包括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

其中,我看到的大量内容,是围绕定期租船合同条款的工作和积极讨论,以及,在较小程度上,是关于合同方案不同且通常租船时间较短的航次租船合同。这意味着,基于适当的条款,船东需考虑让承租人偿还船东被规定在每年 9 月 30 日提交的配额费用分配与机制。然而,这些条款各式各样,参差不一,而且,基于合同安排的性质,期租合同也会更为复杂。

从本质上讲,期租合同的承租人必须向航运公司支付配额费用,而方法,就是开设自己的账户并及时转移配额以便于航运公司缴纳配额,又或者,通过租金支付同等费用,减少租船人的管理负担。

2024 年 1 月 31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名单,显示哪些航运公司已分配给 EU ETS 内的哪个成员国管理机构,并必须向他们注册才能开设 MOHA。

然而,这份名单被一些人描述为“一团糟”,因为创建它的算法,使用了已根据不同规则提交欧盟排放报告的公司数据库。因此,该名单缺乏一致的算法,当中,在许多情况下,名单中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都与分配给他们的成员国没有明显的联系,从而造成了一些不确定性和更多的疑问。

此外,欧盟制定该名单的方法,也导致了一些国家积累了大量被分配给它们的公司,尤其是西班牙。 但考虑到 1 月 31 日起的 40 个工作日内,MOHA 注册的关键截止日期即将到来,名单上的人可能因时间紧迫而迫切需要迅速采取行动。

然而,开设 MOHA的挑战,仍然存在于数字化程度不如其他国家的成员国,给本已复杂的局势增添了另一层复杂性。

照片来源:Unsplash的 Shaah Shahidh
发布日期: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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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Khong Lieng Marine Pte Ltd将自愿清盘

公司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0月8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以及债务和债权详情提交给公司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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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一(9月8日)的公告,Khong Lieng Marine Pte Ltd 于9月1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多项决议。

据SGP Business网站报道,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和维修船用发动机。

其中,会议正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作为特别决议

  • 公司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60(1)(b)条自愿清盘。
  • 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将授权清盘人以实物形式分配公司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负债后剩余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作为普通决议

  • 任命Mitani Masatoshi先生(地址:10 Anson Road #14-06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为公司清盘人,以负责清盘事宜。同时,清盘人的报酬应以其执行任务的正常费率为基础,并将另外计入其支出。同时,清盘人的费用应从公司资产扣除。
  • 授权清盘人行使《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44条规定的任何权力,且公司应补偿清盘人在履行相关职责的过程中产生或承担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

此外,公司清盘人已发布另一份通知,声明公司正自愿清盘,并敦促债权人提交其详细信息。

因此,公司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0月8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债务和债权详情,以及其律师(如有)的姓名和地址提交给公司清盘人。

如有需要,债权人必须出庭证明其债务或债权,否则,其将无法享有在提供此类证明之前的任何资产分配。

图片来源: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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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Asia-Pacific Shipyard清盘人发布年度会议通知

根据通知,该公司及其债权人将于 9 月 11 日在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举行线上年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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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盘人周一(9 月 1 日)于新加坡政府宪报刊登的公告,已启动债权人自愿清盘的 Asia-Pacific Shipyard Pte Ltd将召开年度会议。

根据通知,该公司及其债权人将于 9 月 11 日在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举行线上年度会议。

而举行会议,是为了通过会议提交一份账目,列明清盘人的行为和交易以及上一年的清盘进程。

清盘人的详细信息如下:
Ng Kian Kiat
Yap Hui Li
Liquidators
c/o 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 )此前曾报道Asia-Pacific Shipyard计划于 2023 年自愿清盘。

相关文章: 新加坡:清盘人已安排Asia-Pacific Shipyard年度会议
 
图片来源: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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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Helmsman聚焦探讨新加坡船舶扣押案件与船燃供应合同的关系

Maureen Poh、Chloe Chan 和 Tiffany Handjaja 探讨了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风险、提出扣押的一般要求,以及根据船燃供应合同价格进行索赔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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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而言,针对顽固的对手方,一个颇具威慑力的谈判工具,就是以扣押船舶作为债权担保。而船舶扣押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外国或新加坡仲裁裁决,或新加坡法院判决提供有效的担保,以确保索赔人的追偿前景不致因船东资不抵债而落空。然而,船舶扣押并非没有风险。因为,其中潜藏的“法律陷阱”可能导致扣押方因构成错误扣押而需承担责任,并可能被判令向船东赔偿损失。因此,本文将探讨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一般法律要求,以及该措施在船燃供应合同价格索赔中的适用性。同时,本文章也简要分析船舶扣押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示在考虑采取扣押行动时应当特别关注的要点。

MT(满航时报):请问在新加坡扣押船舶有哪些要求?

船舶扣押主要有两个要求。

首先,必须存在符合《1961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HCAJA”)第3(1)条所列索赔范围的索赔请求。其中,第3(1)(l)条涵盖了船舶所供应燃料的价格索赔。

其次,索赔人必须遵守第4(4)条的规定,证明:

  1. 索赔发生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船东或承租人,或者拥有或控制违规船舶;以及
  2. 提出索赔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受益所有人,或者“姊妹船”(下文讨论)的受益所有人。

MT:扣押(1)接收所供应燃油或(2)交付燃油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

如果燃料供应商希望扣押某艘船舶并索取所供应燃油的价款,则必须确保,在向新加坡法院提起索赔时,有义务向燃料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一方是该船舶的船东或光船租赁人。

在实践方面,燃油供应通常根据一系列合同进行;其中,燃料供应商可能与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是否受燃油供应合同约束。如果没有,则可能难以满足“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或姊妹船)的光船租赁人或实际所有人”的要求。

很多时候,为了扣押缔约方以外的其他方所拥有的船舶,索赔人都辩称买方(例如期租租船人)是船东或光船租船人的代理人。不过,这种论点通常很难成立。根据新加坡法律,仅凭船舶接收燃油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建立必要的合同关系。

此外,在燃油供应合同中,除了接收燃油的船舶外,另一相关船舶就是执行交付的燃料驳船。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索赔人往往会尝试依赖提单等文件,以扣押燃料驳船。然而,燃料供应商在依赖由燃料驳船船东签发的交付文件时,必须保持格外谨慎。这类文件(例如提单),未必构成运输合同或物权凭证,并可能缺乏支持误交付索赔所需的合同效力。其中,这一点在 The “Luna”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SGCA 84 一案中已得到确认。在该案中,Helmsman LLC 成功代表了燃料驳船的船东;其中,相关驳船曾装载由索赔人出售的燃油,但法院最终认定索赔人的法律主张缺乏合同基础。

MT:如果违规船舶已被出售,或者违规船舶不再处于光船租赁状态,该怎么办?

如果违规船舶的船东出售了违规船舶,但保留了对其他船舶(称为“姊妹船”)的所有权,则“姊妹船扣押”将具有相关性。因此,原告可能会扣押姊妹船。

但,扣押姊妹船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为了限制责任而设立“一船公司”的常见做法。即使违规船舶的原船东和姊妹船的船东属于关联公司,一般而论,新加坡法院会将这两家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通常不愿揭开公司面纱。

因此,必须注意涉嫌船舶所有权的任何变动;如果该船舶在光船租赁下运营,也需关注光船租赁是否已经终止或到期。若存在此类风险,索赔人应当首先考虑提出 “对物” (in rem) 起诉,以保障其权利不受后续所有权变更的影响。

MT:如果违规船舶的所有者是一家已申请司法管理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正在进行清盘的公司,该怎么办?

在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正在进行破产或重组程序的情况下,船舶扣押可能将变得非常复杂。例如,这其中可能涉及暂停令: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索赔方不得针对该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此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索赔人应否先寻求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对物原始索赔,以及,任何扣押行为是否会被法院视为无担保债权人试图“超越”其他无担保债权人。

总结

船舶扣押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索赔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虽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在扣押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还是必须仔细评估确立基础索赔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法律与事实障碍。因为,这将帮助尽量减少错误扣押风险,以及因错误扣押导致索赔人/扣押方面临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索求损害赔偿的风险。

相关文章: Helmsman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新加坡石油和航运公司面临倒闭时的破产程序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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