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新加坡:男子假冒石油、燃油交易商骗取女子 93,000 新元而被判入狱
受害者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向警方报案,接着,当局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逮捕了 Muhammad Sharul Bin Anoor;迄今为止,Sharul 已向受害者偿还了 67 新元。
周五(7 月 12 日),一名冒充石油和燃油交易员的 30 岁前送货员在新加坡国家法院承认七项欺诈指控后,已被判处 19 个月监禁。
2022 年的某个时候,Muhammad Sharul Bin Anoor (Sharul) 创建了一个假账户,名字是“Melcolm Tan”,并于 2022 年 8 月下旬在一个在线约会网站上遇到了34 岁的受害者;他们最初通过 Telegram 进行交流,期间,Sharul 展示了从总检察长办公室 (AGC) 获得的文件。
2022 年 8 月 26 日,“Melcolm”(真实身份为Sharul)谎称自己是一名石油和燃油交易员,并告诉受害者,通过投资于他的航运进口业务,她将在 2023 年 1 月之前获得 3.5% 的保证回报。
同时,“Melcolm”告诉受害者,他会承担任何的损失,而她也会拿回她的钱。接着,受害人当天通过 Paynow 向“Melcolm”的手机号码转账 5,000 新元,但在第一次转账后,受害人发现 Paynow 号码的注册者为Sharul。
随后,受害人使用自己的 Paynow 号码通过 WhatsApp 向 Sharul 发送消息,但为了继续欺骗,Sharul 谎称自己为“Shan”,是“Melcolm”的员工,并在今后将充当受害者和“Melcolm”之间的中间人。
受害人相信了 Sharul,并继续与“Shan”通信。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受害人被不诚实地诱导向 Sharul 转账共计 92,510 新元。其中,她从自己的个人储蓄中取出了 50,000 新元,并通过借贷支付剩余金额。
之后,Sharul 将这笔钱花在装修、汽车和信用卡还款。以下是几笔交易的详细信息:
日期 | 转账给 Sharul 的金额 | “Shan”的虚假陈述 |
2 September 2022 | SGD 8,000 | 声称“Melcolm”丢失了信用卡,需要资金支付他在印度尼西亚的酒店费用和返回新加坡的机票。 |
15 September 2022 | SGD 6,000 | 声称“Melcolm”想将资金转给“Shan”,并要求受害者代他转账。 |
11 October 2022 | SGD 20,000 | 声称“Melcolm”需要资金来完成一笔交易,因为他的朋友骗了他 34 万美元。 |
16 November 2022 | SGD 10,000 | 声称“Melcolm”需要这笔资金来支付关税以避免被捕。 |
19 December 2022 | SGD 9,500 | 声称“Melcolm”需要这笔资金来支付罚款,以让他的律师得以确保释放他的资产。 |
22 December 2022 | SGD 7,000 | 声称“Melcolm”需要将资金转给“Shan”,以帮助“Shan”偿还贷款。 |
自2023年3月起,受害者曾多次试图与“Melcolm”和“Shan”会面,以讨论还款事宜,但 Sharul 多次未能出席这些会议。
因此,受害者逐渐心生怀疑,并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向警方报案;最终,Sharul 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被追踪并逮捕。迄今为止,Sharul 已向受害者偿还了 67 新加坡元。
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据当地媒体报道,兴隆贸易创始人林恩强(Lim Oon Kuin,又名 O.K. Lim)于周一(11 月 18 日)因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已被新加坡国家法院判处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其中,他将对判决提出上诉,而其400 万新加坡元保释期限也已延长。
面对共 130 项刑事指控的林恩强,在5 月被判犯有两项欺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HSBC) 的罪名和一项教唆伪造文书罪。
82 岁的林恩强因涉及多金融机构欺诈案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指控,并随后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法庭上被进一步指控。
最终,林恩强被控 130 项欺诈和伪造相关罪名,并要求这些指控在法庭开审。
相关审判针对三项指控进行:
- 两项根据《刑法》第 420 条提出的欺诈指控,以及
- 一项根据《刑法》第 468 条和第 109 条提出的以欺诈为目的的教唆伪造文书指控。
这三项指控涉及 Hin Leong (兴隆贸易)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HSBC) 提出的两项欺诈性贴现申请;根据该申请,HSBC 向 Hin Leong 支付了总计 111,683,939 美元。而其余指控,则在审判结束前已被撤销。
法院发现,林恩强通过兴隆公司员工欺骗汇丰银行,并向该银行声称兴隆公司已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和Unipec Singapore Pte Ltd分别签订了两份石油销售合同,再而申请贴现这些所谓的交易。其实,这两笔交易实属捏造,并是在林恩强的指示下编造,而且,贴现申请也使用了伪造或编造的文件。
新加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关于兴隆贸易事件的一系列兴广泛报道如下:
相关文章: 新加坡:被定罪兴隆集团创始人——O.K. Lim的豪宅以 3920 万新加坡元的价格售出
相关文章:新加坡:兴隆贸易创始人被判犯有欺诈和煽动伪造罪
相关文章: 新加坡:兴隆贸易创始人首次为自己辩护作证
相关文章: 新加坡:兴隆贸易创始人就 1.117 亿美元欺诈、伪造文书案出庭作证
相关文章: 新加坡:法院命令Maersk Tankers针对Winson Oil 柴油货物向大华银行赔偿 3900 万美元
相关文章:新加坡:Xihe Holdings子公司将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相关文章: 新加坡:Xihe Holdings清盘人发布派息通知
相关文章: 新加坡:被定罪兴隆集团创始人——O.K. Lim的豪宅以 3920 万新加坡元的价格售出
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9 日
Sanctions
欧洲议会呼吁打击俄罗斯“影子舰队”
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而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其船东、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欧洲议会议员周四 (11 月 14 日) 要求欧盟对所谓的俄罗斯“影子舰队”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制裁,因为,该舰队在乌克兰局势发展下为莫斯科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尽管面对了欧盟、七国集团和国际社会的制裁,俄罗斯却仍在使用旧油轮向国外出口原油和石油产品,并且,这些油轮通常没有保险,所有权也不明确。
欧洲议会议员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活动引发了人们对环境灾难风险的担忧,例如:严重的漏油事件。作为破坏欧盟限制措施的其中系统性行动,“影子舰队”为俄罗斯在非法和不公正的乌克兰局势影响中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在周四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欧洲议会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它们的所有者、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同时,该决议也要求对在欧盟水域航行且未投保的船只进行系统性制裁,并敦促欧盟加强其监视能力,特别是在无人机和卫星监视方面,以及,在海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当下,欧洲议会议员希望欧盟成员国能指定特定(具备能力处理载有原油和液化天然气的受制裁船只)的港口,以能够无偿扣押非法货物。
此外,该决议也进一步呼吁七国集团国家更好地执行针对俄罗斯海运石油的价格上限举措,并大幅降低石油价格上限,以打击俄罗斯通过漏洞以市场价格重新包装和销售其石油和石油产品。
欧洲议会议员强调,要是欧盟继续进口俄罗斯化石燃料,现有的制裁以及给予乌克兰的财政和军事支持将继续受到削弱,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被敦促禁止进口包括LNG(液化天然气)在内的所有俄罗斯化石燃料。
总括而言,该决议强调了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当前的欧盟制裁,并指出,如果外交努力无果,那么,欧盟应认真重新评估是否该与助俄罗斯规避欧盟限制措施的第三国进行双边合作。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Guillaume Périgois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Legal
新加坡:法院命令Maersk Tankers针对Winson Oil 柴油货物向大华银行赔偿 3900 万美元
法官表示,Maersk Tankers和 Winson Oil 的辩护理由为“大华银行从未将提单视为担保”。
11 月 4 日,Maersk Tankers Singapore Pte Ltd (马士基)被要求向大华银行(UOB)支付 3900 万美元,因为,卖给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 (兴隆贸易)的一批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Winson)柴油货物此前被错误交付。
本案是 2020 年兴隆贸易倒闭后引发的一系列事件之一。
在此案中,大华银行声称,根据马士基作为船东和 Winson 作为租船人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 ,大华银行是“Maersk Princess”上某些柴油货物提单的持有人。
“Maersk Princess”轮共载有 752,870 桶含硫量为 10ppm 的柴油货物,根据 2020 年 2 月 12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这些货物由Winson转售给了兴隆贸易。
而大华银行针对的,是四个包裹中分成两份的柴油货物。
具体来说,该银行的“货物”索赔,包括Winson从 BP Singapore Pte Limited 购买的包裹“A”(数量为330,000 桶),以及Winson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购买的包裹“C”(数量为 330,000 桶)。
大华银行辩称,在没有出示包裹“A”和“C”的原始提单(Original Bill of Lading, 简称OBL)的情况下,马士基将货物卸下并交付给兴隆贸易;因此,其错误交付据称已理清责任。
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 S. Mohan 表示:“被告 [马士基和 Winson] 承认马士基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并交付了货物,对此,他们提出了针对错误交付责任的多项辩护词。”
“其中,有大部分辩护词都与大华银行‘从未将提单视为担保’这一总体主张有所关联。”
根据 Mohan 法官的说法,被告马士基和 Winson 针对大华银行的索赔提出了多项辩护理由;包括:
- 合同之辩
- 基于同意之辩
- 诉讼权利之辩
- 因果关系之辩
“总而言之,被告提出的所有辩护理由均未成立。我相信,大华银行作为 OBL 的合法持有人,已经向马士基提起了违约索赔,因为,后者在未出示 OBL 的情况下就卸货和交付货物。”他写道。
“既然合同中允许了这项索赔条件,我没有必要考虑大华银行针对扣押、寄托和过失方面的其他索赔。”
“我判决大华银行胜诉,因此,马士基需赔偿 39,372,300.00 美元,并支付从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按 5.33% 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编者注:S. Mohan 法官的 104 页原始判决文件可从新加坡高等法院网站下载。
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