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新加坡公司为巴尔的摩大桥倒塌事故赔偿 1.02 亿美元
Grace Ocean 和 Synergy Marine,即新加坡注册集装箱船“Dali”的船东和运营商,已同意支付 1.0198 亿美元,以解决美国就大桥倒塌事故所承担费用提出的民事索赔。
美国司法部周四 (10 月 24 日) 宣布,拥有并运营新加坡注册集装箱船“Dali”的新加坡公司 Grace Ocean Private Limited 和 Synergy Marine Private Limited已同意支付 101,980,000 美元,以支付美国针对弗朗西斯·斯科特基大桥(Francis Scott Key Bridge)灾难性倒塌事件提起的民事索赔。
该和解协议解决了美国根据《河流和港口法》、《石油污染法》和一般海事法提出的 103,078,056 美元民事损害赔偿要求。这笔资金将分配给美国财政部,以及直接受此事件影响或参与应对的几个联邦机构。
“在最近记忆中最严重,并夺去了六人生命的交通灾难发生后的七个月,我们经历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今天的和解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首席副司法部长Benjamin C. Mizer表示。
“多亏司法部律师自灾难发生的第一天就辛勤工作,我们才能够在诉讼进行一个多月后快速解决索赔问题。这项解决方案将确保联邦政府在麦克亨利堡海峡的清理工作费用由 Grace Ocean 和 Synergy 承担,而非美国纳税人。”
“这是一个庞大的结果,完全补偿了美国在应对这场灾难时产生的费用,并追究了‘Dali’轮船东和运营商的责任。”司法部民事部门负责人、首席副助理司法部长 Brian M. Boynton 表示。
“此事件被迅速解决,将避免因这一复杂案件进行长达数年的诉讼而可能产生的费用。”
3 月 26 日凌晨,“Dali”轮离开巴尔的摩港前往斯里兰卡。在穿越麦克亨利堡(Fort McHenry)海峡时,该船曾失去动力、恢复动力,之后却又再次失去动力,并最后撞上了桥梁。接着,大桥的一部分倒塌后坠入水中,并造成了六人死亡。此外,除了这令人心碎的生命损失外,“Dali”轮的残骸和桥梁的残骸也阻塞了航道,进而导致了进出巴尔的摩港的所有船舶陷入停顿。同时,大桥的倒塌也切断了交通基础设施中的一条重要公路,阻塞了当地通勤者的主要干道。
为应对此次事件,美国领导了数十个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的应对工作,并涵盖清除航道和“Dali”轮的大约 5 万吨钢铁、混凝土和沥青。在清除行动进行的同时,美国设立了临时航道,以逐步缓解港口的通道瓶颈问题,并减轻“Dali”轮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害。6 月 10 日,麦克亨利堡航道被清理干净,同时,巴尔的摩港再次开放商业航行。
之后,9 月 18 日,美国司法部向美国马里兰州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Grace Ocean 和 Synergy 赔偿 1 亿美元以上。在悲剧发生后不久,船舶公司在相关诉讼中要求免除或将其责任限制在约 4370 万美元,对此,司法部提出了索赔。
除了 Grace Ocean 最近向海岸警卫队国家污染基金中心支付的 97,294 美元外,该笔赔偿金也将支付为减轻事故造成的石油污染威胁而产生的费用。
同时,该赔偿金不包括重建弗朗西斯·斯科特基大桥的任何损害赔偿。在这方面,马里兰州建造、拥有、维护和运营这座大桥,因此,该州的律师代表也提出了针对这些损害的赔偿要求。
根据适用法规,马里兰州为重建大桥所收回的资金,将用于减少最初由联邦税收支付的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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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 年 10 月 28 日
据当地媒体报道,兴隆贸易创始人林恩强(Lim Oon Kuin,又名 O.K. Lim)于周一(11 月 18 日)因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已被新加坡国家法院判处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其中,他将对判决提出上诉,而其400 万新加坡元保释期限也已延长。
面对共 130 项刑事指控的林恩强,在5 月被判犯有两项欺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HSBC) 的罪名和一项教唆伪造文书罪。
82 岁的林恩强因涉及多金融机构欺诈案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指控,并随后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法庭上被进一步指控。
最终,林恩强被控 130 项欺诈和伪造相关罪名,并要求这些指控在法庭开审。
相关审判针对三项指控进行:
- 两项根据《刑法》第 420 条提出的欺诈指控,以及
- 一项根据《刑法》第 468 条和第 109 条提出的以欺诈为目的的教唆伪造文书指控。
这三项指控涉及 Hin Leong (兴隆贸易)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HSBC) 提出的两项欺诈性贴现申请;根据该申请,HSBC 向 Hin Leong 支付了总计 111,683,939 美元。而其余指控,则在审判结束前已被撤销。
法院发现,林恩强通过兴隆公司员工欺骗汇丰银行,并向该银行声称兴隆公司已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和Unipec Singapore Pte Ltd分别签订了两份石油销售合同,再而申请贴现这些所谓的交易。其实,这两笔交易实属捏造,并是在林恩强的指示下编造,而且,贴现申请也使用了伪造或编造的文件。
新加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关于兴隆贸易事件的一系列兴广泛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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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9 日
Sanctions
欧洲议会呼吁打击俄罗斯“影子舰队”
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而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其船东、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欧洲议会议员周四 (11 月 14 日) 要求欧盟对所谓的俄罗斯“影子舰队”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制裁,因为,该舰队在乌克兰局势发展下为莫斯科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尽管面对了欧盟、七国集团和国际社会的制裁,俄罗斯却仍在使用旧油轮向国外出口原油和石油产品,并且,这些油轮通常没有保险,所有权也不明确。
欧洲议会议员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活动引发了人们对环境灾难风险的担忧,例如:严重的漏油事件。作为破坏欧盟限制措施的其中系统性行动,“影子舰队”为俄罗斯在非法和不公正的乌克兰局势影响中提供了重要的经济生命线。
在周四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欧洲议会呼吁在下一轮欧盟制裁方案中对这些船只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潜在对象包括所有单个船只以及它们的所有者、运营商、管理者、账户、银行和保险公司。
同时,该决议也要求对在欧盟水域航行且未投保的船只进行系统性制裁,并敦促欧盟加强其监视能力,特别是在无人机和卫星监视方面,以及,在海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当下,欧洲议会议员希望欧盟成员国能指定特定(具备能力处理载有原油和液化天然气的受制裁船只)的港口,以能够无偿扣押非法货物。
此外,该决议也进一步呼吁七国集团国家更好地执行针对俄罗斯海运石油的价格上限举措,并大幅降低石油价格上限,以打击俄罗斯通过漏洞以市场价格重新包装和销售其石油和石油产品。
欧洲议会议员强调,要是欧盟继续进口俄罗斯化石燃料,现有的制裁以及给予乌克兰的财政和军事支持将继续受到削弱,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被敦促禁止进口包括LNG(液化天然气)在内的所有俄罗斯化石燃料。
总括而言,该决议强调了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当前的欧盟制裁,并指出,如果外交努力无果,那么,欧盟应认真重新评估是否该与助俄罗斯规避欧盟限制措施的第三国进行双边合作。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Guillaume Périgois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Legal
新加坡:法院命令Maersk Tankers针对Winson Oil 柴油货物向大华银行赔偿 3900 万美元
法官表示,Maersk Tankers和 Winson Oil 的辩护理由为“大华银行从未将提单视为担保”。
11 月 4 日,Maersk Tankers Singapore Pte Ltd (马士基)被要求向大华银行(UOB)支付 3900 万美元,因为,卖给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 (兴隆贸易)的一批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Winson)柴油货物此前被错误交付。
本案是 2020 年兴隆贸易倒闭后引发的一系列事件之一。
在此案中,大华银行声称,根据马士基作为船东和 Winson 作为租船人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 ,大华银行是“Maersk Princess”上某些柴油货物提单的持有人。
“Maersk Princess”轮共载有 752,870 桶含硫量为 10ppm 的柴油货物,根据 2020 年 2 月 12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这些货物由Winson转售给了兴隆贸易。
而大华银行针对的,是四个包裹中分成两份的柴油货物。
具体来说,该银行的“货物”索赔,包括Winson从 BP Singapore Pte Limited 购买的包裹“A”(数量为330,000 桶),以及Winson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购买的包裹“C”(数量为 330,000 桶)。
大华银行辩称,在没有出示包裹“A”和“C”的原始提单(Original Bill of Lading, 简称OBL)的情况下,马士基将货物卸下并交付给兴隆贸易;因此,其错误交付据称已理清责任。
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 S. Mohan 表示:“被告 [马士基和 Winson] 承认马士基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并交付了货物,对此,他们提出了针对错误交付责任的多项辩护词。”
“其中,有大部分辩护词都与大华银行‘从未将提单视为担保’这一总体主张有所关联。”
根据 Mohan 法官的说法,被告马士基和 Winson 针对大华银行的索赔提出了多项辩护理由;包括:
- 合同之辩
- 基于同意之辩
- 诉讼权利之辩
- 因果关系之辩
“总而言之,被告提出的所有辩护理由均未成立。我相信,大华银行作为 OBL 的合法持有人,已经向马士基提起了违约索赔,因为,后者在未出示 OBL 的情况下就卸货和交付货物。”他写道。
“既然合同中允许了这项索赔条件,我没有必要考虑大华银行针对扣押、寄托和过失方面的其他索赔。”
“我判决大华银行胜诉,因此,马士基需赔偿 39,372,300.00 美元,并支付从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按 5.33% 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编者注:S. Mohan 法官的 104 页原始判决文件可从新加坡高等法院网站下载。
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