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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Regulatory

ENGINE 本周替代燃料专题:FuelEU 的第一个十年为何如此重要

ENGINE 称,FuelEU 的第一个十年将为在更严格的法规出台前探索替代船用燃料和技术提供一个机会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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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elEU 法规实施后的前 10 年,将为在更严格的法规出台前探索替代燃料和技术提供机会。

随着 FuelEU Maritime法规首次亮相,行业在今年迎来了航运监管新时代。其中,这也是欧盟第一项旨在降低海上运输温室气体 (GHG) 强度,并促进采用低排放和零排放船用燃料的技术法规。

到 2030 年,在欧盟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将必须让船上能源的平均油井到尾流 (全生命周期) 温室气体强度限制在每兆焦耳 89.34 克二氧化碳当量 (gCO2e/MJ),并到 2035 年限制在 85.69 gCO2e/MJ;相对于 2020 年基线的 91.16 gCO2e/MJ,两个数字的减量分别为 2% 和 6%。

因此,这些相对温和的目标正为船东提供一些喘息空间,以准备迎接到 2050 年减排 80% 的严格要求。

为了确保其船队能够满足更严格的目标,船东可以投资于能够消耗低或零温室气体强度燃料的船舶。其中,这些燃料包括将获得监管乘数激励(有效期至 2034 年)的电子甲醇和电子氨等合成燃料【欧盟已将其标记为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

而要获得乘数资格,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将必须低于参考值 94 gCO2eq/MJ(以油井到尾流为基础)的 70%。

当船舶使用 RFNBO 作为其主要燃料时,乘数激励基本上将让该燃料的船上温室气体强度减半,并相对所要求的温室气体强度目标留下了更大的“剩余强度”。之后,这种合规盈余将可让船舶联营池受益,改善传统化石燃料船队的温室气体强度。

举例:DNV 的一项研究表明,一艘使用 90% 电子甲醇 (28.20 gCO2e/MJ) 和 10% MGO (90.63 gCO2e/MJ) 的船舶,平均将可在 2025-2029 年期间每年帮助多达 55 艘使用 MGO 燃料的船舶保持合规。而在2030-2034 年期间,这一数字则将下降到每年 13 艘。

如使用 90% 近零排放电子甲醇 (2.47 gCO2e/MJ) 和 10% MGO,将可让该船在 2025-2029 年期间每年满足 64 艘其他船舶的合规要求,并在 2030-2034 年期间每年满足 16 艘其他船舶的合规要求。

现在,从成本的角度而言,使用 RFNBO 并不具有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例如,马士基·麦克-凯尼·穆勒零碳航运中心(Mærsk Mc-Kinney Møller Center for Zero Carbon Shipping,简称MMMCZCS) 估计,到 2025 年,以 VLSFO 当量 (mtVLSFOe) 为基础,电子甲醇的成本将达到 2,750 美元/吨。其中,MMMCZCS 估计,通过船舶联营池,使用电子甲醇燃料的船舶潜在的合规盈余价值为 280 美元/吨 VLSFOe。即使计入 FuelEU 和EU ETS的 VLSFO 消耗成本,这仍意味着电子甲醇会比 VLSFO(今天为560 美元/吨)贵得多。

MMMCZCS 预计,随着燃料生产成本下降,以及联营价值和 VLSFO 成本随着监管处罚的增加上升,RFNBO 在 2035 年之后才会变得更具成本竞争力。

但是,随着温室气体强度目标收紧、合规盈余下降,通过联营池帮助其他船舶合规的能力将会减弱。

因此,这一切都凸显了早期规划的重要性。其中,最初的几年将为船东提供机会改造现有船舶、投资能够使用低温室气体强度燃料的新船,以及与燃料供应商合作达成长期承购协议,以为更严格的目标做准备。

与此同时,在其他相关新闻方面,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 (MPA)已宣布,在港口停留长达四天期间并使用替代燃料或技术的远洋船舶将获得优惠。其中,使用零碳燃料的船舶,包括氨(引燃燃料上限为 25%,并已解决氨泄漏问题)、B100 生物燃料或绿色甲醇,都将获得全额港口费减免。而使用 B50 至 B99 混合燃料的船舶,则可享受 30% 减免,以及使用 B24 至 B49 混合燃料的船舶将可享有20%减免。

此外,二氧化碳 (CO2) 储存和运输公司 Northern Lights 宣布,中国造船厂正在建造的四艘 CO2 运输船中的第二艘现已准备好交付。其首位运营客户将是德国建筑材料供应商Heidelberg Materials。

作者:Konica Bhatt
 
图片出处及来源:ENGINE
发布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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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arbonisation

华光海运与NatPower Marine合资成立亚洲首个零排放港口电力公司

华光海运旗下NatPower Holdings将在中国香港主要港口开发供电网络基础设施,并计划在大中华区及北亚市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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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清洁基础设施开发商NatPower Marine于周四(9月4日)宣布其已与中国香港船东华光海运(Wah Kwong Maritime Transport)成立合资公司,以共同建设和运营覆盖亚洲的专用岸上供电网络。

该新成立公司——Wah Kwong NatPower Holdings(WK NatPower)将在中国香港主要港口开发电网连接基础设施,并计划在大中华区和北亚市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使船舶能够在泊位使用岸电时关闭化石燃料辅助发动机,并接入零排放电力,从而为冷熨烫(岸电)与船舶推进提供清洁电力。

华光海运执行董事长Hing Chao(赵式庆)表示:“作为华光集团更广泛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将继续组建新的合资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脱碳解决方案,以满足行业需求。预计,这家合资企业将为该地区带来期待已久的船舶电气化商业模式、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

“亚洲港口是全球贸易的支柱,现在,它们必须立于气候行动的前沿。”NatPower Marine UK首席执行官兼新公司联合董事Stefano D.M. Sommadossi表示。

“此次合作将赋予我们服务覆盖范围以及能力与信誉,以构建大规模支持净零航运所需的基础设施。”

NatPower创始人兼集团首席执行官、NatPower Marine Global首席执行官Fabrizio Zago补充道:“当下,我们正在运用我们深厚的能源基础设施经验加速海运转型。因此,这家新合资企业旨在构建由可再生能源驱动的系统,帮助全球航运业更快地实现脱碳。”

此外,WK NatPower控股董事Greg McMillan表示:“成立这家合资企业,是继今年6月Venture Energy正式成立后我们之间战略合作的又一个里程碑。通过利用我们的航运专业知识和NatPower Marine作为岸电合作伙伴的优势,我们距离在该地区创造更绿色的未来已更近一步。”

该新合资公司WK NatPower将于2026年启动首批项目,并瞄准亚洲各地高流量的渡轮和集装箱码头。目前,该公司已计划到2030年在30多个港口部署支持冷熨烫和船舶推进的岸电基础设施,以打造亚洲首个船舶清洁充电走廊的骨干。

通过充电点运营商 (Charge Point Operator,简称CPO) 模式运营,WK NatPower将全额资助、建设和管理这些基础设施,而无需港务局进行前期投资。同时,每个站点都将配备一套综合岸电系统,涵盖岸边变电站、电池储能和智能电网接口,以支持冷熨烫和船舶推进充电。

此外,WK NatPower沿用了NatPower Marine已在欧洲部署的私人融资模式。在英国和爱尔兰,该公司投资1亿英镑用于主要码头的电气化工作,并包括与皮尔港口集团(Peel Ports Group)合作,在爱尔兰海沿岸提供岸电和船舶充电基础设施,并每年支持超过3000艘次的船舶起降作业。

WK NatPower 总经理 Vincent Ni 表示:“WK NatPower 的使命是要通过投资、开发和运营覆盖亚洲的综合海上电气化基础设施网络,为停靠船舶提供绿色电力,以用于冷熨烫和推进。同时,该公司位于中国香港,其首要目标之一,就是要通过在当地产生持久影响为居民提供长期的环境效益,并提升港口竞争力。”

除了在英国投资 2.5 亿英镑建设岸电设施外,NatPower Marine 也计划在全球投资 100 亿英镑,并设下目标到 2030 年在 120 个电气化港口设立岸电和高容量充电基础设施。同时,该网络也旨在帮助航运业满足国际海事组织 (IMO) 碳强度指标 (CII) 和区域排放控制区 (ECA) 日益严格的监管目标。

Sommadossi 表示:“我们正在打造面向未来的航运基础设施,并将适合渡轮、集装箱船和邮轮等各类船舶。同时,从利物浦到中国香港乃至更远的地方,该网络将助力全球航运接轨电力,以向可持续电力燃料过渡,而构成一个立竿见影的节能减碳良机,且无需妥协就可打造更绿色的未来。”

目前,通过Venture Energy旗下多项项目,华光海运正在投资于航运脱碳,并包括在上海建造首艘电子甲醇加注船。

图片来源:NatPower Marine
发布日期: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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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elEU

FuelEU Maritime法规:West P&I 警惕应立即调整合同以避免代价高昂的纠纷风险

新加坡理赔主管 Julien Rabeux 敦促利益相关方采纳 BIMCO 的 2024 年 FuelEU 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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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提供商——西英保赔协会(West of England P&I Club,简称West P&I)的理赔主管(新加坡)Julien Rabeux 警惕,如果船舶管理协议和定期租船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条款,当事人将面临代价高昂的纠纷风险,尤其是在 FuelEU Maritime 法规下首次进行合规评估的前提下:

海上燃料格局正在迅速变化,随着 2025 年 1 月 1 日 FuelEU Maritime 法规正式实施,在欧洲运营的船东、船舶管理人和租船人现在正面临迄今为止最复杂的合规框架之一。

同时,该法规旨在降低船上能源消耗的温室气体 (GHG) 强度,并鼓励欧盟港口使用岸电,以及加速替代燃料的普及。然而,其环保目标虽明确,其合同含义却仍不明朗,并正是其中所存在的风险。

合规责任在于“航运公司”——但谁来买单?

根据FuelEU Maritime的规定,合规法律责任是由“航运公司”【通常是符合性声明 (DOC) 持有者】承担。同时,该责任人可能是注册船东、第三方技术经理或光船租赁人。其中,未能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船舶将面临补救性处罚。并且,如果连续两年不合规,相关船舶可能会收到驱逐令。

为了管理排放,公司可以跨报告年度存储或借入合规盈余或赤字,并进行船舶池化以平衡船队内部的合规性。虽然,这些选项可提供运营灵活性,但是,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这当中也会引发关键的问题,包括:谁来支付罚款?谁来控制联营池决策?谁来保留超额合规的价值?

因此,西英保赔协会敦促所有利益相关者立即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等待被罚款之后才采取行动。

SHIPMAN 协议下的合同明确性

如果技术经理是 DOC 持有者,则管理协议必须明确反映遵守FuelEU 的责任。 其中,BIMC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为 SHIPMAN 2024 制定的 FuelEU Maritime条款,是一个有助于分配合规义务的实用工具,并涵盖监控、报告以及向相关部门提交计划。

除了行政合规之外,合同也应明确船舶合规策略的控制方(包括与合规盈余储存、借入和联营池相关的决策),以及相关的成本节约或收益的受益方。同时,合同也应规定赔偿条款,包括转移资金以偿还罚款的期限、提供的担保,以及赔偿延迟或被扣押时的处置方式。因为,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各方将面临严重的运营和法律混乱风险。

定期租船合同:切勿在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赔偿假设

定期租船合同协议同样存在很大的风险。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 FuelEU 的合规条款,即便承租人提供的燃料导致不合规,船东可能也无法拒绝让船舶进入欧盟水域或要求就罚款获得赔偿。因此,依赖默示条款或假设等同在冒不必要的险。

在这方面,BIMCO《2024年期租船合同FuelEU Maritime条款》(FuelEU Maritime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24)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合同框架,以解决相关关键问题,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分配合规责任。其中,该条款要求船东在交船时和租赁期间告知承租人船舶的合规情况,并强制执行监测计划和温室气体报告,以及允许承租人在必要时提供合规燃料或支付附加费。此外,它还提供了灵活的合规机制,例如合规盈余储存、联营池、借入和支付附加费,并赋予船东获得补偿的权利,以及在附加费未被支付的情况下暂停履约的权利。

然而,BIMCO 条款并未涵盖几个关键领域,因此,除了纳入标准条款外,以下为必须考虑和协商的领域:

燃料规格:BIMCO 条款允许租船人供应燃料,但不强制要求提供标准或认证(例如:可再生能源指令合规性、ISO 规范、温室气体强度)。因此,应另行制定条款,明确哪些燃料可被接受,以及纳入认证要求和合规性证明文件。
性能保证:BIMCO 条款未涉及替代燃料对船舶性能的影响。因此,在租船合同内,应包含在替代燃料的热值影响船舶运营时暂停或调整性能保证条款。
驱逐风险:虽然该BIMCO 条款涵盖附加费和合规机制,但,其并未明确船舶因违反FuelEU Maritime法规而被驱逐出欧盟水域时将如何处理。在这方面,租船合同必须明确租船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终止合同或承担责任。

避免依赖假设,制定合理的结构

随着我们即将对FuelEU Maritime进行首次全面合规评估,这期间很可能会看到相关的争议出现, 除非,各方能在所扮演的角色、风险和回报方面获得合理分配。总括而言,2024 年 BIMCO 条款(适用于SHIPMAN协议和定期租船合同)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行业共识的框架,能帮助利益相关者避免歧义和诉讼。

要知道,这并非理论上的风险。因为,FuelEU Maritime法规将伴随着经济处罚、运营限制和声誉损害。因此,“合同沉默”并不能对相关方提供保护。

对于船东、船舶管理人和租船人而言,采用标准化条款并重新审视合同结构不仅能提供法律确定性,也能支持运营规划和商业灵活性。因此,西英保赔协会 (West P&I Club) 将随时准备为其会员提供支持,以帮助他们应对这些变化、审查条款,并管理合同风险。

图片来源:West P&I
发布日期: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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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Regulatory

阿曼发布当地港口燃料加注法规的新修正案

阿曼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部发布了一项部长级决议,其中修订了阿曼港口的燃料加注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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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部(Ministry of Transport,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于周日(8月31日)发布了第282/2025号部长级决议,并涉及对阿曼港口燃料加注相关法规进行修订。

具体上,该决议修订了现行法规的第6条和第7条。

根据法规第6条,在满足所有许可条件和要求后,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港口管理部门必须与许可证申请人签署协议,以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所有与许可证相关的金融交易均应通过阿曼苏丹国持牌银行进行。

而第7条,则要求每个港口至少拥有两家持有执照、专门从事加注业务的公司。目前,通过陆路运输向船舶供应船用轻柴油(MGO/DMA)的活动仅限于阿曼中小型公司,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 这些公司必须完全由阿曼人所拥有。
  • 这些公司必须专门从事向船舶供应船用燃料的活动。
  • 必须在中小企业发展局注册。

图片来源:Unsplash的Silas Baisch
发布日期: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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