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Helmsman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近期案例阐述正本提单在海上贸易的重要性
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的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 ,Leanne Cheng 与 Johnny Lam 分享了其中判决要点及其对海事贸易中正本提单(OBLs)的深远影响。
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Helmsman LLC (浩贤律师事务所)分享了新加坡上诉法院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The Maersk Katalin”) 的关键判决要点及其重要意义,并阐述了提单在海事贸易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基石:

“Maersk Katalin”事件涉及石油和船燃贸易中的三种常见做法:(i) 在正本提单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简称OBL) 尚未到达销售链下游时,凭保函 (“卸货保函”,即“Discharge LOI”,LOI为letter of indemnity) 卸货;(ii) 通过银行信用证 (letters of credit,简称“L/C”) 为货物销售融资;以及 (iii) 凭保函而非正本提单 (“付款保函”,即“Payment LOI”) 收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虽然,这些做法为行业惯例,但是,正如兴隆贸易有限公司 【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倒闭所表明的那样,当交易对手破产时,基于这些安排的风险分配将会产生重大后果。
MT:本案发生了什么?
兴隆贸易从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Winson”)购买了 752,870 桶柴油。这批货物装载于货轮“Maersk Princess”上,是一艘隶属于Maersk Tankers Singapore Pte. Ltd. (“Maersk”)的船舶。在抵达卸货港后,应Winson的要求,Maersk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卸下了货物,只收到Winson出具的一份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
卸货后,兴隆集团向United Overseas Bank (“UOB”)申请开立涉及66万桶原油的信用证(L/C);当时,UOB并不知道货物已被卸下。根据信用证条款,Winson需向UOB出示以UOB为收款人的提单才能收到货款。但如果无法提供提单,则Winson可以出示其商业发票和付款保函。
在兴隆集团破产后,UOB从Winson处获得了提单,并要求Maersk交付货物。由于Maersk无法交付货物(因为货物已应Winson的要求卸货),UOB随后起诉Maersk错交货物。同时,Winson因曾向Maersk出具卸货保函,而因此与Maersk一起介入此案,对抗UOB 索赔。
MT: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一审中,高等法院裁定Maersk对错交货物负有责任,并判令Maersk赔偿UOB 3937万美元。
Maersk和Winson提出了四项抗辩,但均被法院驳回。
首先,Maersk/Winson辩称,根据租船合同,Maersk有义务在收到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后交付货物,而无需出示正本提单(OBL)。法院认为,租船合同条款或保函均不能凌驾于承运人仅在收到提单后才交付货物的基本义务之上。
其次,Maersk/Winson辩称,UOB的行为已授权或批准了卸货,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了其权利。法院认定,UOB从未授权或批准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其中,融资安排和银行惯例不足以构成“同意”。
第三,Maersk/Winson辩称,一旦货物卸给兴隆公司,提单即“失效”,因此,UOB不能依据提单强制执行权利。法院认为,提单并未“失效”,因为,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不属于有效交付。作为提单的合法背书人,UOB根据相关法规获得了诉讼权,可以对承运人Maersk行使该权利。
最后,Maersk/Winson辩称,即使Maersk违反了其义务,UOB的损失也并非由货物错交造成,而是由兴隆集团的财务崩溃造成,因为,即便没有提单,UOB也会授权卸货。不过,法院驳回了“认定错交货物是造成UOB损失的直接原因”这一论点。因为,关于UOB会授权卸货的说法纯属推测。
MT: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在上诉中,Maersk和Winson仅辩称,UOB从未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因为UOB并未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且,损害赔偿的评估有误。
不过,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述两项论点,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裁定,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UOB依法自动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UOB是否主观上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不重要。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在于法院应根据“现货价格”(即违约当日的现行市场价格)还是“价差价格”(即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市场价格)来评估货物的市场价值。对此,法院支持使用“现货价格”来评估错交造成的损失,因为,损失在错交发生时即已确定。
MT:这对银行意味着什么?
“Maersk Katalin”案的判决令人欣慰。因为,法院确认了传统的法律立场仍然适用,如果货物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被卸下,银行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就货物错交提起诉讼。并且,即使银行还持有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权利仍有效。因此,这凸显了提单仍然是担保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尤其,相对于英国最近在“Sienna” [2024] 1 Lloyd’s Rep 177中作出的判决,新加坡上诉法院的裁决似乎表明司法立场发生了相反的转变,而令人安心。因为,在“Sienna”案中,承运人成功地为错交索赔进行了辩护,理由是银行即使没有出示提单也会同意卸货,也就是说,卸货并未造成银行的损失。因此,新加坡法院的分析重申了融资银行在提单项下的权利的传统理解,并将“Sienna”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该案的具体事实范围内。
MT:这对承运人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强化了传统的理解,即承运人若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将需自行承担风险。
同时,承运人也应注意谁签发了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在本案中,Maersk对UOB的责任最终由Winson签发的卸货保函予以保障。但如果卸货保函是由兴隆集团签发,则情况截然不同——Maersk将面临风险,因从破产的兴隆集团获得的赔偿有限。
MT:这对贸易商意味着什么?
签发卸货保函(给承运人)和付款保函(给银行)的贸易商必须了解其中存在的风险。向银行出具付款保函(Payment LOI)的卖方通常仍需在收到正本提单(OBL)后将其提供给银行;而向承运人出具卸货保函的贸易商,则最终可能要承担因货物错运而对承运人产生的任何责任。其中,这正是Winson在本案中的处境。
MT:这对行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此案再次印证了提单仍然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承运人在依据卸货保函卸货时必须谨慎,同时,贸易商在签发保函前必须权衡风险,而银行,则可以确信其在提单项下享有的权利依然稳固,因此,提单继续发挥着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简称MMEA)于1月31日(星期六)在槟城海域扣押了两艘涉嫌于1月29日进行价值超过5.12亿令吉(约合1.295亿美元)原油船对船转运的油轮。
槟城海事局局长Muhammad Suffi Mohd Ramli海事上尉表示,一艘海上巡逻艇于凌晨1点接到报告,称停泊在Muka Head以西24海里的两艘油轮涉嫌进行原油转运活动。
经检查发现,这两艘油轮处于连接状态,并涉嫌进行船对船转运活动。

“据信这两艘船进行了原油转运活动,船上共有53名船员,其中包括中国、缅甸、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籍船员。”他说道。
“其中,被查获的原油价值超过5.12亿令吉;总和起来,两艘被扣押油轮的总价值达7.18亿令吉。”
Muhammad Suffi表示,涉事船只的两名船长已被拘留,并已移交给槟城海事执法局(Penang MMEA)的调查人员。
目前,此未经许可锚泊案正根据1952年《商船条例》第491B(1)(l)条进行调查。
图片来源: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根据多家船燃供应商发布的通知,中国香港的船燃供应业务将在农历新年假期期间继续进行,但供应商将对在此期间预订的燃料收取假期附加费。
该附加费将于2月16日至20日生效,具体金额将根据供应商、燃料等级和数量而有所不同。
与此同时,中国台湾部分港口的新批次燃油供应业务将在农历新年假期期间暂停。
作者:Tuhin Roy
图片来源:Unsplash的Florian Wehde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近日,哈罗帕港(Haropa Port)、浙江省海港集团、法国船级社(BV)、中国水运科学研究院、地中海航运公司(MSC)和Terminal Investment Limited(TiL)在上海签署了一项战略协议,正式启动建设中法首个绿色航运走廊。
该倡议与国际海事组织(IMO)2023年所提出到2050年左右实现碳中和的战略、巴黎协定(COP21)、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法绿色低碳海运业合作倡议以及法国签署的《克莱德班克宣言》(Clydebank Declaration)相契合。
中国是哈罗帕港最大的贸易伙伴,占其集装箱吞吐量的30%。同时,宁波舟山港是全球货物吞吐量最大的港口,也是全球集装箱吞吐量第三大港口,占哈罗帕港对华集装箱业务量的22%。预计,鉴于两港贸易往来频繁,这条绿色走廊将为海运脱碳带来重大贡献。
其中,该战略协议特别为以下方面提供了机遇:
- 为船舶部署岸电连接;
- 逐步利用可再生能源或低碳能源实现码头和港口设备电气化;
- 建立替代燃料(例如:液化天然气、生物液化天然气、绿色氨和绿色氢)的供应链;
- 发展低碳集疏运体系,并特别注重于内河航道和铁路运输;
- 探索在船上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arbon capture, utilisation and storage,简称CCUS)试点项目。
同时,该战略协议为调动价值链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行动框架提供了基础。
哈罗帕港首席执行官Benoît Rochet表示:“作为法国领先的国际贸易港口和连接亚欧大陆的战略门户,哈罗帕港肩负着推动海运能源转型的重要责任。通过这条走廊,我们正在为中法之间的低碳海运航线奠定基础。而我们的目标,是要与亚洲和欧洲的合作伙伴紧密合作,将Seine Axis(塞纳轴线)打造成零排放船燃加注和运营的标杆枢纽。”
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董事长陶成波(Tao Chengbo)表示:“作为中国重要的大型综合性枢纽港,宁波舟山港将积极参与绿色航运走廊的合作实践。其中,我们致力于不断提升绿色转型和服务标准,与价值链上的合作伙伴携手,以共同促进港口与航运可持续发展。”
图片来源:哈罗帕港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
Bunker Fuel1 周 ago满航专访:ElbOil 强调船用燃料行业的增长、可持续性和以人为本
-
Bunker Fuel1 周 agoENGINE:欧洲和非洲船用燃料供应情况(2026年1月21日)
-
LNG Bunkering2 周 agoSEA-LNG:LNG加注船在2025年增至超过62艘
-
Business2 周 agoRiviera Marine 已与 The Bunker Firm Group整合为单一运营组织
-
Events2 周 ago新加坡:多家船燃供应公司鼎力支持2026年女皇镇慈善晚宴 、筹款超过30万新元
-
Business2 周 agoVARO完成收购Preem后成立了VAROPree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