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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msman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近期案例阐述正本提单在海上贸易的重要性
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的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 ,Leanne Cheng 与 Johnny Lam 分享了其中判决要点及其对海事贸易中正本提单(OBLs)的深远影响。
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Helmsman LLC (浩贤律师事务所)分享了新加坡上诉法院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The Maersk Katalin”) 的关键判决要点及其重要意义,并阐述了提单在海事贸易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基石:

“Maersk Katalin”事件涉及石油和船燃贸易中的三种常见做法:(i) 在正本提单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简称OBL) 尚未到达销售链下游时,凭保函 (“卸货保函”,即“Discharge LOI”,LOI为letter of indemnity) 卸货;(ii) 通过银行信用证 (letters of credit,简称“L/C”) 为货物销售融资;以及 (iii) 凭保函而非正本提单 (“付款保函”,即“Payment LOI”) 收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虽然,这些做法为行业惯例,但是,正如兴隆贸易有限公司 【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倒闭所表明的那样,当交易对手破产时,基于这些安排的风险分配将会产生重大后果。
MT:本案发生了什么?
兴隆贸易从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Winson”)购买了 752,870 桶柴油。这批货物装载于货轮“Maersk Princess”上,是一艘隶属于Maersk Tankers Singapore Pte. Ltd. (“Maersk”)的船舶。在抵达卸货港后,应Winson的要求,Maersk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卸下了货物,只收到Winson出具的一份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
卸货后,兴隆集团向United Overseas Bank (“UOB”)申请开立涉及66万桶原油的信用证(L/C);当时,UOB并不知道货物已被卸下。根据信用证条款,Winson需向UOB出示以UOB为收款人的提单才能收到货款。但如果无法提供提单,则Winson可以出示其商业发票和付款保函。
在兴隆集团破产后,UOB从Winson处获得了提单,并要求Maersk交付货物。由于Maersk无法交付货物(因为货物已应Winson的要求卸货),UOB随后起诉Maersk错交货物。同时,Winson因曾向Maersk出具卸货保函,而因此与Maersk一起介入此案,对抗UOB 索赔。
MT: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一审中,高等法院裁定Maersk对错交货物负有责任,并判令Maersk赔偿UOB 3937万美元。
Maersk和Winson提出了四项抗辩,但均被法院驳回。
首先,Maersk/Winson辩称,根据租船合同,Maersk有义务在收到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后交付货物,而无需出示正本提单(OBL)。法院认为,租船合同条款或保函均不能凌驾于承运人仅在收到提单后才交付货物的基本义务之上。
其次,Maersk/Winson辩称,UOB的行为已授权或批准了卸货,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了其权利。法院认定,UOB从未授权或批准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其中,融资安排和银行惯例不足以构成“同意”。
第三,Maersk/Winson辩称,一旦货物卸给兴隆公司,提单即“失效”,因此,UOB不能依据提单强制执行权利。法院认为,提单并未“失效”,因为,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不属于有效交付。作为提单的合法背书人,UOB根据相关法规获得了诉讼权,可以对承运人Maersk行使该权利。
最后,Maersk/Winson辩称,即使Maersk违反了其义务,UOB的损失也并非由货物错交造成,而是由兴隆集团的财务崩溃造成,因为,即便没有提单,UOB也会授权卸货。不过,法院驳回了“认定错交货物是造成UOB损失的直接原因”这一论点。因为,关于UOB会授权卸货的说法纯属推测。
MT: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在上诉中,Maersk和Winson仅辩称,UOB从未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因为UOB并未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且,损害赔偿的评估有误。
不过,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述两项论点,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裁定,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UOB依法自动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UOB是否主观上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不重要。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在于法院应根据“现货价格”(即违约当日的现行市场价格)还是“价差价格”(即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市场价格)来评估货物的市场价值。对此,法院支持使用“现货价格”来评估错交造成的损失,因为,损失在错交发生时即已确定。
MT:这对银行意味着什么?
“Maersk Katalin”案的判决令人欣慰。因为,法院确认了传统的法律立场仍然适用,如果货物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被卸下,银行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就货物错交提起诉讼。并且,即使银行还持有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权利仍有效。因此,这凸显了提单仍然是担保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尤其,相对于英国最近在“Sienna” [2024] 1 Lloyd’s Rep 177中作出的判决,新加坡上诉法院的裁决似乎表明司法立场发生了相反的转变,而令人安心。因为,在“Sienna”案中,承运人成功地为错交索赔进行了辩护,理由是银行即使没有出示提单也会同意卸货,也就是说,卸货并未造成银行的损失。因此,新加坡法院的分析重申了融资银行在提单项下的权利的传统理解,并将“Sienna”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该案的具体事实范围内。
MT:这对承运人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强化了传统的理解,即承运人若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将需自行承担风险。
同时,承运人也应注意谁签发了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在本案中,Maersk对UOB的责任最终由Winson签发的卸货保函予以保障。但如果卸货保函是由兴隆集团签发,则情况截然不同——Maersk将面临风险,因从破产的兴隆集团获得的赔偿有限。
MT:这对贸易商意味着什么?
签发卸货保函(给承运人)和付款保函(给银行)的贸易商必须了解其中存在的风险。向银行出具付款保函(Payment LOI)的卖方通常仍需在收到正本提单(OBL)后将其提供给银行;而向承运人出具卸货保函的贸易商,则最终可能要承担因货物错运而对承运人产生的任何责任。其中,这正是Winson在本案中的处境。
MT:这对行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此案再次印证了提单仍然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承运人在依据卸货保函卸货时必须谨慎,同时,贸易商在签发保函前必须权衡风险,而银行,则可以确信其在提单项下享有的权利依然稳固,因此,提单继续发挥着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国际船燃工业协会(International Bunker Industry Association,IBIA)于周三(4月1日)宣布了新一届领导团队,旨在推动该协会的战略举措,并代表其全球会员的利益。
自2026年4月1日起,以下人士将担任IBIA董事会成员:
主席:Adrian Tolson,2050 Marine Energy LLC
Adrian Tolson是2050 Marine Energy的所有者,也是航运业公认的领先海事能源专家之一。他拥有超过35年的经验,对船用燃料供应链及其众多相关基础设施的发展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独到的见解。
副主席:Jeroen de Vos,Peninsula全球运营主管
Jeroen De Vos是Peninsula的全球运营主管,其最初曾担任一名船舶工程师,并在荷兰皇家海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0年,他加入了DNV Petroleum Services公司,并在2015年成为VPS的全球技术总监,以及于2019年进入Peninsula,负责质量管理并参与ISO 8217认证工作。
荣誉财务主管:Mustafa Aslan,Asmira Group董事长
Mustafa Aslan是Asmira Group的董事长。毕业于美式学院(American Collegiate Institute)和多库兹·埃伊吕尔大学(Dokuz Eylül University),他主修经济学,并之后获得了伊兹密尔经济大学(Izmir University of Economics)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8年,他从其家族企业开展职业生涯,并于2001年创立了Asmira Group。此外,活跃于石油和能源领域的他曾在多个行业协会担任董事,并且,他也是土耳其航运商会和TurkCham Montenegro的董事会成员。Mustafa Aslan已婚,育有一女。
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
- Gianmichele Campanella,Fratelli Cosulich Monaco Sam
- Calvin Chung,CPN(Chimbusco Pan Nation),新加坡
连任董事会成员:
- Claudia Beumer,C4 fuel B.V
- Constantinos Capetanakis,Star Bulk,前任主席
- Nigel Draffin,顾问兼讲师
- Ufuk Erinc,Unerco Petrol Urn. Denizcilik ve Tic. A.S.
- Deanna MacDonald,Aveera Energy
- Valeria Sessa,Reseaworld
“在船用燃料供应行业以及更广泛的航运业面临多重挑战和风险之际,我怀着谨慎和乐观的心态担任IBIA主席一职。”Adrian Tolson表示。
“我们的行业具有强大的韧性和适应能力,其中,IBIA在引领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此,我衷心感谢前任主席Constantinos Capetenakis先生为IBIA奠定了专业和卓越的坚实基础。”
“在我们应对当前挑战并继续扩大船燃价值链会员范围的过程中,这份宝贵的遗产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图片来源:International Bunker Industry Association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日
Newbuilding
华光海运和BV庆祝LNG专用LR2型油轮“Frontier Venture”成功交付
该船由大连恒力重工建造,是该系列中首艘展示第三组“增强型船舶”能力的船舶,集成了先进的船载数字系统和岸基支持。
法国船级社(Bureau Veritas Marine & Offshore,简称BV)于周二(3月31日)宣布已于3月30日与华光海运(Wah Kwong Maritime Transport)共同庆祝了后者首艘液化天然气(LNG)专用LR2型油轮“Frontier Venture”完成交付。
该船是华光海运全新智能船舶系列的首艘,标志着该公司船队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由大连恒力重工建造,“Frontier Venture”轮是系列中首艘具备第三类“增强型船舶”(augmented ship)能力的船舶,全面融合了先进船载数字系统与岸基支持系统。
同时,入级法国船级社(BV)的“Frontier Venture”轮获得了SMART(H1、M1、EnE3、MH3)船级符号,而彰显了其在机械健康监测和能效优化方面的卓越性能。因此,这艘新船是行业创新的最新例证,源于华光集团与BV的长期合作,并旨在推进其船队数字化转型,达到船级社认可的标准。
其中,这艘“增强型船舶”的专家在环(expert-in-the-loop)服务,将能够为船员提供及时、可操作的洞察,并包括及早发现机械异常情况,以及提出更高效的运行方案建议。在现代海事作业中,复杂的变量需要结合数据驱动的分析和人类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出合理的决策,是至关重要的能力。
“Frontier Venture”轮是恒力重工建造的系列船首艘,而第二艘LR2型船舶,则预计将于2026年7月交付。此外,114,000载重吨的LR2型“Frontier Venture”轮长248.8米、宽44.0米、深21.5米,由一台额定功率为10,800千瓦SMCR的现代化Everllence B&W主机提供动力,并符合EEDI第三阶段的要求。
还有,该船配备三台货油泵,每台泵的流量为3,000立方米/小时,可实现高效的装卸作业。
华光海运控股董事长Hing Chao(赵式庆)表示:“我们首艘LR2型船舶获得SMART船级符号,标志着我们与法国船级社(BV)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展现了我们如何将创新转化为船队整体的进步。”
“在法国船级社不断提升数字化能力管理标准的前提下,近年来,我们携手推进了SMART框架的实施,以确保数据驱动的洞察能够有效地融入船上和岸上运营。”
“这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在这个未来,可信数据和数字技术将助力整个行业更紧密地合作,并加速迈向智能、可持续的海事世界。”
图片来源:法国船级社(Bureau Veritas Marine & Offshore)
发布日期:2026年4月1日
周二(3月31日),饭野海运株式会社(IINO Kaiun Kaisha)宣布与瑞穗银行(Mizuho Bank)签署可持续航运影响融资贷款协议,以建造一艘甲醇双燃料超大型油轮(VLCC)。
该融资方案采用与日本船级社(ClassNK)合作开发的独特评估方法,评估符合融资条件的船舶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的环保绩效。其中,瑞穗银行将为符合特定标准的船舶提供贷款。
此外,该方案也将设定关键绩效指标(KPI),以促进贷款船舶以及借款人拥有和管理的船队在运营中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通过定期开展讨论,也将支持各航运公司和船东制定脱碳计划并实现积极的气候影响。
该公司表示:“该船将配备一台可使用甲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传统燃油)和重质燃油的双燃料主机,并预计将于2027年及以后交付。”在航运业务方面,饭野海运已设定目标力争到2030年将每吨英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2020财年减少20%,并计划到2050年实现公司整体碳中和,以及同时积极推动对创新技术的投资。
图片来源:Scott Graham
发布日期: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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