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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船“Prosperity 102”被新加坡行政司法官扣押
该船于上午 10 点 37 分被扣押,目前位于新加坡港东锚地;申请扣押令的是 Helmsman LLC 律师事务所。
周三(1 月 24 日),悬挂中国香港国旗的散货船“Prosperity 102”在新加坡水域被扣押。
这艘 47,180 载重吨的船舶已被列入新加坡法院系统的行政司法官船舶扣押名单。
根据名单,该船于上午 10 点 37 分被扣押,由Helmsman LLC 律师事务所申请扣押令。该船目前停泊在新加坡港东锚地(Eastern Anchorage)。
名单中没有提供被扣押的详细原因。
据海事分析提供商 Marine Traffic 称,该船于 1997 年建造,有 27 年历史。
照片来源:Unsplash 的Justin Lim
发布日期:2024 年 1 月 26 日
越南海岸警卫队周二 (11 月 19 日) 表示,该局在距 Nam Tho Chu 约 18 海里处扣押了一艘渔船 “KG-91054-TS”。
海岸警卫队于 11 月 18 日下午 12 点 05 分发现该船形迹可疑,并随而命令该渔船停下接受检查。
在当局进一步检查这艘载有 4 名船员的船舶后,该船被发现正在运输约 75,000 升柴油,且没有发票或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
因此,该局已护送渔船到坚江省富国岛,并将其移交给海岸警卫队第 4 区指挥部,以根据适用法律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图片来源:越南海岸警卫队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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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燃油管理员被判入狱 7.5 年
据报道,61 岁的Wong Kuin Wah曾帮助他在职的新加坡公司收购被盗用的柴油,并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犯下 45 次此类罪行。
据《海峡时报》报道,11 月 18 日,一名曾受雇于 Sentek Marine & Trading Pte Ltd(Sentek)的燃油管理员因涉嫌挪用价值约 1280 万美元(1720 万新加坡元)的 27,000 多吨柴油而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监禁。
据报道,61 岁的新加坡人Wong Kuin Wah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帮助该公司非法获取柴油并于此期间犯下45 次此类罪行。
犯罪期间, Sentek 参与了燃料(包括柴油)的买卖,而Wong Kuin Wah当时则被指派到一艘名为“Sentek 26”的加油船上工作。
Wong Kuin Wah对 12 项协助接收非法挪用燃油的指控表示认罪。
同时,他的 12 项贪污指控已被撤销,法院对此给予了等同无罪释放的审判。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此前曾报道,三名曾受雇于 Sentek 的燃油管理员因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CDSA)和《防止腐败法》(PCA)而被法庭起诉。
他们分别为新加坡人 Wong Kuin Wah、Wong Wai Meng 和 Boo Pu Wen。
据称,通过在各自的船上接收从 Shell Eastern Petroleum (Pte) Ltd 工厂(Shell Pulau Bukom)不诚实挪用的柴油,Wai Meng、Kuin Wah 和 Pu Wen 通过故意犯罪行为协助了 Sentek 获取他人的财产。
他们被指控违反《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 47(3) 条,并根据《刑事法典》第109条共同触犯该条款,同时,也依据《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第47(6)(a)条受到处罚。
同时,身为壳牌前雇员的毛广岛(Pulau Bukom)壳牌燃油盗窃团伙的核心成员,在早些时候已被法庭判处入狱。
《满航时报》此前针对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的一系列报道如下:
相关文章: 壳牌 MGO 燃油盗窃案:前壳牌员工承认多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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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Katrin Bolovtsova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据当地媒体报道,兴隆贸易创始人林恩强(Lim Oon Kuin,又名 O.K. Lim)于周一(11 月 18 日)因三项欺诈和伪造罪已被新加坡国家法院判处 17 年零 6 个月监禁。
其中,他将对判决提出上诉,而其400 万新加坡元保释期限也已延长。
面对共 130 项刑事指控的林恩强,在5 月被判犯有两项欺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HSBC) 的罪名和一项教唆伪造文书罪。
82 岁的林恩强因涉及多金融机构欺诈案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指控,并随后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法庭上被进一步指控。
最终,林恩强被控 130 项欺诈和伪造相关罪名,并要求这些指控在法庭开审。
相关审判针对三项指控进行:
- 两项根据《刑法》第 420 条提出的欺诈指控,以及
- 一项根据《刑法》第 468 条和第 109 条提出的以欺诈为目的的教唆伪造文书指控。
这三项指控涉及 Hin Leong (兴隆贸易)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HSBC) 提出的两项欺诈性贴现申请;根据该申请,HSBC 向 Hin Leong 支付了总计 111,683,939 美元。而其余指控,则在审判结束前已被撤销。
法院发现,林恩强通过兴隆公司员工欺骗汇丰银行,并向该银行声称兴隆公司已与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Corporation Ltd和Unipec Singapore Pte Ltd分别签订了两份石油销售合同,再而申请贴现这些所谓的交易。其实,这两笔交易实属捏造,并是在林恩强的指示下编造,而且,贴现申请也使用了伪造或编造的文件。
新加坡船用燃料资讯平台《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关于兴隆贸易事件的一系列兴广泛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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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满航时报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