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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MMEA扣押两艘涉嫌在槟城附近海域非法进行船对船转运的油轮
海事执法局称,这两艘油轮据信进行了原油转运活动,船上共有53名船员,其中包括中国、缅甸、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籍船员。
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简称MMEA)于1月31日(星期六)在槟城海域扣押了两艘涉嫌于1月29日进行价值超过5.12亿令吉(约合1.295亿美元)原油船对船转运的油轮。
槟城海事局局长Muhammad Suffi Mohd Ramli海事上尉表示,一艘海上巡逻艇于凌晨1点接到报告,称停泊在Muka Head以西24海里的两艘油轮涉嫌进行原油转运活动。
经检查发现,这两艘油轮处于连接状态,并涉嫌进行船对船转运活动。

“据信这两艘船进行了原油转运活动,船上共有53名船员,其中包括中国、缅甸、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籍船员。”他说道。
“其中,被查获的原油价值超过5.12亿令吉;总和起来,两艘被扣押油轮的总价值达7.18亿令吉。”
Muhammad Suffi表示,涉事船只的两名船长已被拘留,并已移交给槟城海事执法局(Penang MMEA)的调查人员。
目前,此未经许可锚泊案正根据1952年《商船条例》第491B(1)(l)条进行调查。
图片来源: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1月30日(星期五)刊登的公告,新加坡高等法院已于1月22日向新加坡船燃供应公司Energe Asia Pte Ltd发出清盘令。
该清盘呈请由债权人Olea Global提出。
同时,清盘令中列明了以下清盘人姓名和地址:
Lin Yueh Hung and Goh Wee Teck,
c/o RSM SG Corporate Advisory Pte. Ltd.
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
上述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应向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同时,清盘人将负责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
《满航》(Manifold Times)此前曾报道,高等法院普通庭于2025年12月23日当庭驳回了Energe Asia所提出为期四个月的暂停令申请。
并且,《满航》(Manifold Times)此前也曾报道,Energe Asia的法律代表与Petco Trading Labuan Company Ltd.(PETCO)(马来西亚注册号:LL06781)的法律代表原定于1月9日举行听证会。
PETCO是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旗下贸易企业,此前已向法院提交了针对Energe Asia的清盘呈请。当时,Energe Asia预计将对该清盘呈请提出异议。
之后,Olea Global也向法院提交了针对Energe Asia的清盘呈请,该呈请原定于1月9日开庭审理。
相关文章: Energe Asia在新加坡面临日益加重的清盘呈请压力
相关文章: 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Energe Asia的债务延期申请
相关文章: 新加坡:Energe Asia将对Petco Trading Labuan Company的清盘呈请提出异议
图片来源:Manifold Times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Business
俄罗斯石油公司Lukoil与凯雷集团达成Lukoil国际资产出售协议
该公司表示,此次交易不包括其在哈萨克斯坦的资产,因此,这些资产仍将由卢克石油集团持有,并将继续根据各自的许可证运营。
俄罗斯石油公司——卢克石油(Lukoil)周四(1月29日)宣布已与美国投资公司凯雷集团(Carlyle)签署协议出售持有卢克石油集团国际资产的全资子公司卢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Lukoil International GmbH)。
该公司表示:“此次交易不包括卢克石油集团在哈萨克斯坦的资产,因此,这些资产仍将由卢克石油集团持有,并继续根据各自的许可证运营。”
该协议并非独家协议,并需满足一些先决条件,例如: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包括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相关凯雷集团交易的批许。
该公司补充道:“目前本公司仍在与其他潜在买家进行谈判。”
而出售Lukoil International GmbH ,是因为一些国家对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了限制性措施。
《满航》(Manifold Times )此前曾报道,OFAC 已将授权与卢克石油就出售Lukoil International GmbH (LIG) 或 LIG 的任何控股子公司进行谈判和签订附条件合同的许可期限延长至 2 月 28 日。
相关文章:美国延长卢克石油公司海外资产出售许可期限至2月28日
图片来源:Unsplash 的Jan Weber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Business
Helmsman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近期案例阐述正本提单在海上贸易的重要性
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的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 ,Leanne Cheng 与 Johnny Lam 分享了其中判决要点及其对海事贸易中正本提单(OBLs)的深远影响。
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Helmsman LLC (浩贤律师事务所)分享了新加坡上诉法院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United Overseas Bank Ltd案及上诉案 [2025] SGCA 42(“The Maersk Katalin”) 的关键判决要点及其重要意义,并阐述了提单在海事贸易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基石:

“Maersk Katalin”事件涉及石油和船燃贸易中的三种常见做法:(i) 在正本提单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简称OBL) 尚未到达销售链下游时,凭保函 (“卸货保函”,即“Discharge LOI”,LOI为letter of indemnity) 卸货;(ii) 通过银行信用证 (letters of credit,简称“L/C”) 为货物销售融资;以及 (iii) 凭保函而非正本提单 (“付款保函”,即“Payment LOI”) 收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虽然,这些做法为行业惯例,但是,正如兴隆贸易有限公司 【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倒闭所表明的那样,当交易对手破产时,基于这些安排的风险分配将会产生重大后果。
MT:本案发生了什么?
兴隆贸易从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Winson”)购买了 752,870 桶柴油。这批货物装载于货轮“Maersk Princess”上,是一艘隶属于Maersk Tankers Singapore Pte. Ltd. (“Maersk”)的船舶。在抵达卸货港后,应Winson的要求,Maersk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卸下了货物,只收到Winson出具的一份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
卸货后,兴隆集团向United Overseas Bank (“UOB”)申请开立涉及66万桶原油的信用证(L/C);当时,UOB并不知道货物已被卸下。根据信用证条款,Winson需向UOB出示以UOB为收款人的提单才能收到货款。但如果无法提供提单,则Winson可以出示其商业发票和付款保函。
在兴隆集团破产后,UOB从Winson处获得了提单,并要求Maersk交付货物。由于Maersk无法交付货物(因为货物已应Winson的要求卸货),UOB随后起诉Maersk错交货物。同时,Winson因曾向Maersk出具卸货保函,而因此与Maersk一起介入此案,对抗UOB 索赔。
MT: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一审中,高等法院裁定Maersk对错交货物负有责任,并判令Maersk赔偿UOB 3937万美元。
Maersk和Winson提出了四项抗辩,但均被法院驳回。
首先,Maersk/Winson辩称,根据租船合同,Maersk有义务在收到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后交付货物,而无需出示正本提单(OBL)。法院认为,租船合同条款或保函均不能凌驾于承运人仅在收到提单后才交付货物的基本义务之上。
其次,Maersk/Winson辩称,UOB的行为已授权或批准了卸货,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了其权利。法院认定,UOB从未授权或批准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其中,融资安排和银行惯例不足以构成“同意”。
第三,Maersk/Winson辩称,一旦货物卸给兴隆公司,提单即“失效”,因此,UOB不能依据提单强制执行权利。法院认为,提单并未“失效”,因为,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不属于有效交付。作为提单的合法背书人,UOB根据相关法规获得了诉讼权,可以对承运人Maersk行使该权利。
最后,Maersk/Winson辩称,即使Maersk违反了其义务,UOB的损失也并非由货物错交造成,而是由兴隆集团的财务崩溃造成,因为,即便没有提单,UOB也会授权卸货。不过,法院驳回了“认定错交货物是造成UOB损失的直接原因”这一论点。因为,关于UOB会授权卸货的说法纯属推测。
MT: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在上诉中,Maersk和Winson仅辩称,UOB从未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因为UOB并未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且,损害赔偿的评估有误。
不过,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述两项论点,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裁定,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UOB依法自动获得提单项下的权利。UOB是否主观上将提单视为担保并不重要。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在于法院应根据“现货价格”(即违约当日的现行市场价格)还是“价差价格”(即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市场价格)来评估货物的市场价值。对此,法院支持使用“现货价格”来评估错交造成的损失,因为,损失在错交发生时即已确定。
MT:这对银行意味着什么?
“Maersk Katalin”案的判决令人欣慰。因为,法院确认了传统的法律立场仍然适用,如果货物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被卸下,银行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就货物错交提起诉讼。并且,即使银行还持有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权利仍有效。因此,这凸显了提单仍然是担保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尤其,相对于英国最近在“Sienna” [2024] 1 Lloyd’s Rep 177中作出的判决,新加坡上诉法院的裁决似乎表明司法立场发生了相反的转变,而令人安心。因为,在“Sienna”案中,承运人成功地为错交索赔进行了辩护,理由是银行即使没有出示提单也会同意卸货,也就是说,卸货并未造成银行的损失。因此,新加坡法院的分析重申了融资银行在提单项下的权利的传统理解,并将“Sienna”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该案的具体事实范围内。
MT:这对承运人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强化了传统的理解,即承运人若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将需自行承担风险。
同时,承运人也应注意谁签发了卸货保函(Discharge LOI)。在本案中,Maersk对UOB的责任最终由Winson签发的卸货保函予以保障。但如果卸货保函是由兴隆集团签发,则情况截然不同——Maersk将面临风险,因从破产的兴隆集团获得的赔偿有限。
MT:这对贸易商意味着什么?
签发卸货保函(给承运人)和付款保函(给银行)的贸易商必须了解其中存在的风险。向银行出具付款保函(Payment LOI)的卖方通常仍需在收到正本提单(OBL)后将其提供给银行;而向承运人出具卸货保函的贸易商,则最终可能要承担因货物错运而对承运人产生的任何责任。其中,这正是Winson在本案中的处境。
MT:这对行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此案再次印证了提单仍然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承运人在依据卸货保函卸货时必须谨慎,同时,贸易商在签发保函前必须权衡风险,而银行,则可以确信其在提单项下享有的权利依然稳固,因此,提单继续发挥着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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