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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W律师事务所:中美港口费暂停及修订的最新进展
WFW纽约合伙人Daniel Pilarski分析了美国和中国分别暂停对与美国和中国有关联的船舶征收港口费的决定。
国际律师事务所Watson Farley & Williams(WFW) 于周五(11月21日)发表了WFW纽约合伙人Daniel Pilarski撰写的一篇文章,回顾了美国和中国分别暂停对与美国和中国有关联的船舶征收港口费的决定:
在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贸易峰会会晤后,美国和中国已分别暂停对与中国和美国有关联的船舶征收港口费,为期一年,并自2025年11月10日起生效。此前,相关港口费征收是于2025年10月14日生效。在这方面,请参阅我们此前对美国和中国港口费制度的概述。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港口费——时间线和修订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港口费最初是根据2025年4月17日发布的通知(“4月通知”)制定的。
在2025年6月6日的一份通知(“6月通知”)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议修改附件三(非美国汽车运输船的费用)和附件四(对使用非美国船舶出口的美国液化天然气的限制)。拟议的修改包括:
- 拟将附件三中对非美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的费用从每辆汽车当量单位150美元改为每净吨14美元;以及
- 拟取消附件四中关于未遵守“一定比例的美国液化天然气必须使用美国建造的船舶出口”这一要求而对LNG出口施加的限制。
在2025年10月10日的一份通知(“10月通知”)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港口费用和限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其中,已实施的修改包括:
- 拟将附件三中对非美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的费用从每辆汽车当量单位150美元改为每净吨46美元(远高于6月通知中提议的每净吨14美元)。
- 根据6月份的通知,附件四中关于未遵守“一定比例的美国LNG必须由美国建造的船舶出口”这一要求的LNG出口限制已被取消。
此外,10月份的通知还提出了针对港口收费的额外修订。目前,这些变更仍在审查中,尚未达至最终确定。其中,拟议的修订包括:
- 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凡“在2025年4月17日之前订购,并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投入使用并签订了长期定期租船协议(即20年或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船,将被视为由定期租船人拥有和运营。因此,只要长期定期租船人不是中国实体或中国所有实体,即使液化石油气运输船的注册船东和/或船舶代理船东是中国公民,根据光船租赁协议,该船也不用缴纳针对中国所有或运营船舶的费用;并且
- 非美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需缴纳的附件三费用不适用于载重吨不超过10,000吨的美国籍船舶。除非续期,否则此项豁免将于2029年4月18日到期。
为缓解拟议修正案带来的不确定性,10 月份的通知允许受拟议修正案约束的船舶(即属于修正案范围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船和汽车运输船)的港口费缴纳期限展延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拟议修正案最终未获通过,是否仍需缴纳港口费。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港口费——澄清与疑问
在其后续发布的通知和指南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试图澄清一些关于港口费的未决问题;然而,仍有一些问题悬而未决。
- 对于在中国租赁融资结构下的中国实体拥有船舶,根据附件一规定缴纳的港口费条款,“船东”是指登记船东/出租人,还是实际船东/承租人?
尽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通知并未就“船东”的身份提供进一步指导,但,美国海关与和境保护局(CBP)针对新奥尔良港和休斯顿港发布的港口运营商指南指出,“船舶所有人将根据船舶登记处(REG)确定”。虽然,该指南仅适用于新奥尔良港和休斯顿港,而不适用于其他港口,但该指南表明了,如果船舶的售后回租融资涉及中国出租人,则即使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与中国没有关联,也应缴纳港口费。此外,该指南还表明,在相反的情况下,如果登记所有人并非中国实体,但实际所有人是中国公司,则中国船东无需缴纳港口费(但如果中国公司是“运营商”,则仍可能需要缴纳港口费)。
- 就中国建造船舶的附件二港口费方面,小型船舶豁免是否适用于油轮?
四月份的通知豁免了中国制造的小型船舶的港口费。在这方面,小型船舶被定义为“容量等于或小于4,000个二十英尺标准箱、55,000载重吨或单次散货容量不超过80,000载重吨的船舶”。不过,这也造成了一些不确定性,因为“单次散货容量”的含义并不明确。而“散货”一词,则可能指干散货船,尽管,油轮也运输散装液体货物。
“除非暂停令被解除或修改,否则,在此期间将无需缴纳此类港口费。”
目前,十月份的通知“澄清”了一点,即单次散货容量为80,000载重吨的小型船舶豁免条款可能适用于散货船和干散货船。该通知列举了几个干散货船和可运输干散货和散货的船舶的例子,但没有提及纯油轮。同时,该通知也未明确“单次散货容量”(individual bulk capacity)的含义。不过,液体货物被提及似乎表明8万吨的载重吨限制也适用于油轮,但由于缺乏示例且未提及“油轮”(tanker)一词,以及缺乏对“单次散货容量”的定义,这可能仍会造成不确定性。
暂停收费概要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和中国交通运输部的通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港口费和中国港口费均已暂停收取,暂停期为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因此,除非收费暂停的决定被解除或修改,否则,在此期间将无需缴纳任何港口费。同时,美国港口费的暂停收取适用于附件三规定的非美国汽车运输船的费用,尽管,附件三规定的费用平等适用于所有非美国汽车运输船,无论其是否与中国有关联。最后,除非另有延期或修改,自2026年11月10日起,所有停靠美国和中国港口的船舶均需再次缴纳两套港口费。此外,2025年10月14日至11月9日期间产生的港口费也不予退还。
相关文章: WFW律师事务所探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301条款及中国反制措施
图片来源: Unsplash的Chris Pagan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Winding up
新加坡:船燃供应公司Sea Hub Energy子公司将自愿清盘
在2月12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ea Hub Energy Pte Ltd子公司Sea Hub Tankers Pte Ltd已通过多项决议。
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二(2月24日)刊登的公告,船燃供应公司Sea Hub Energy Pte Ltd的子公司Sea Hub Tankers Pte Ltd在2月12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多项决议。
其中,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特别决议
- 该公司将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60(1)(b)条进入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并委任Tan Wei Cheong和Lim Loo Khoon(均来自Deloitte Singapore SR&T Restructuring Services Pte Ltd,地址:6 Shenton Way, OUE Downtown 2, #33-00 Singapore 068809)为联合及多个清盘人(清盘人),以负责清盘事宜。
- 清盘人有权行使《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赋予他们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满航》(Manifold Times)此前曾报道,Sea Hub Energy的董事提交了一份法定声明(SD),称该公司因负债而无法继续经营。
在法定声明中,董事Lim Seet Huat和Ang Heng Lye表示,公司及其债权人的会议已定于2024年4月5日,即法定声明提交日期后的一个月内举行。
2021年6月,新加坡共和国国家法院判处Ang Heng Lye 35个月监禁,罪名是他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意图并参与篡改了新加坡燃料运输船“Southernpec 6”轮和“Southernpec 7”轮上的质量流量计量(MFM)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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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5日
三菱重工集团(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旗下三菱造船株式会社(Mitsubishi Shipbuilding Co Ltd)于周二(2月24日)宣布已向Japan Engine Corporation(J-ENG)交付了一套氨燃料供应系统(ammonia fuel supply system,简称AFSS)和一套氨气减排系统(ammonia gas abatement system,简称AGAS)。
这两套系统均专为J-ENG生产的首款氨燃料船用发动机7UEC50LSJA-HPSCR设计,并也是三菱造船生产的首批此类设备。同时,系统调试工作将择期启动。
其中,AFSS能够稳定安全地向发动机供应氨燃料,而AGAS则能够安全处理从氨燃料切换至传统燃油时产生的过量氨气。此外,两套系统均支持远程操作和自动控制,并将通过集成控制系统提升运行效率与安全性。
而早期在市场推广这些系统,也将推进实现在船上验证J-ENG的氨燃料船用发动机7UEC50LSJA-HPSCR(下一代先进燃料发动机的先行者)与三菱造船AFSS和AGAS系统的协作。预计,这一组合将进一步加速整个海事行业的脱碳进程。
接下来,三菱造船将继续强化其业务结构,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氨燃料船舶需求。
图片来源:三菱造船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5日
Retrofit
VINSSEN 和 MANA Engineering 将为支线船开发氢燃料电池改造方案
双方将为一艘在北欧和波罗的海运营的 800 TEU 支线集装箱船开发一种基于氢燃料电池的改造方案。
韩国氢燃料电池及集成系统解决方案专家VINSSEN于周一(2月23日)与致力通过创新技术推动能源转型的荷兰工程公司MANA Engineering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MOU)。
此次合作旨在为一艘在北欧和波罗的海运营的800标准箱支线集装箱船开发一套基于氢燃料电池的改造方案。
在合作初期,将重点进行全面的技术可行性研究,并争取获得劳氏船级社(LR)的原则性认可(AIP)证书。其中,AIP流程将验证技术方案,并为潜在的试点改造项目奠定基础。
此外,拟议的改造方案将保留船舶现有的主推进系统,并同时将以氢燃料电池与电池储能混合动力系统替换船上的辅助动力和生活用电设备。
其中,氢气将通过可更换的储能模块供应,而集成控制系统,则将实现燃料电池和现有柴油发电机之间的无缝切换,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运营中断和相关的技术风险。
预计,该系统可减少船上的二氧化碳排放,且无需依赖岸电供应 (onshore power supply,简称OPS) 即可满足 FuelEU Maritime 法规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的要求,并同时可提升船舶的碳强度指标 (CII) 评级。
根据协议,MANA Engineering 将贡献其欧洲工程技术和区域市场渠道,而 VINSSEN则将提供其专有的燃料电池和电池系统技术。同时,双方将共同评估该系统在欧洲近海航运领域的商业部署机会。
VINSSEN 首席执行官 Chil-Han Lee 表示:“这项协议是验证符合船级社要求的氢能改造解决方案,并一致推进欧洲现有船舶脱碳方案的重要一步。”
MANA Engineering 董事总经理 Dennis Lensing 补充道:“我们期待在风险评估和概念阶段以及后续阶段与我们的韩国伙伴开展合作。接下来,我们将共同为该概念在欧洲市场的潜在示范和改造奠定坚实的基础。”
图片来源:VINSSEN
发布日期:2026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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