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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NG:以灰色甲醇、氨和氢气作为船用燃料在短期内是行不通的解决方案

该联盟表示:“使用灰色甲醇、灰色氨和灰色氢作为船用燃料,将比希望被它们取代的传统船用燃料产生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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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1 月 18 日),全球多部门行业联盟 SEA-LNG 分享了 2023 年至 2024 年以LNG 作为船用燃料的概述。题为“The View from the Bridge”(从桥上观望)的报告,强调了航运业如何在 2023 年沿着 LNG 脱碳之路前进,并概述了 2024 年的预期进展:

脱碳挑战——现实正在逼近

今年,航运业的许多业者开始意识到脱碳挑战的严重性。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距离 2050 年航运业必须实现净零目标的时间只剩下 312 个月(1,356 周或 9,497 天)。其中,IMO 的 CII评级系统(自 2023 年起生效)、航运业被纳入 EU ETS (2024) 和 FuelEU Maritime (2025) 等法规都给船东和运营商带来了直接且日益增长的压力,并增加了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成本。当下, 如何在短短312个月内,通过实用、现实、安全的解决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是行业必须齐心协力解决的难题。

燃料路径——突出灰色区域

《2023-2024 The View from the Bridge》将揭示 2023 年替代燃料讨论中的一些灰色地带以及 2024 年的重要考虑因素。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今天讨论的所有替代燃料都具有相同的通用途径:从化石到生物衍生燃料(或使用碳捕集和存储技术的蓝色燃料),并最终过渡至由可再生电力生产的电子燃料 。对于这一点,人们也该认识到,所有这些燃料目前仍属于化石燃料,也称为灰色燃料。

使用灰色甲醇、灰色氨和灰色氢作为船用燃料,将比希望被它们替代的传统船用燃料产生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这意味着,即使在短期内它们也不是可行的脱碳解决方案。相比之下,在将甲烷泄漏纳入考量后,灰色LNG(液化天然气)仍可以立即减少高达 23% 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对于已安装、使用二冲程发动机的全球大部分船舶而言。

总体来说,航运业应只使用绿色的甲醇、氨和氢气,或者,至少让燃料与大量的绿色燃料进行混合,并达到与 VLSFO(极低硫燃料油)同等水平且符合 FuelEU Maritime 等法规 。

当下,由于扩大绿色燃料供应是脱碳进程的明显障碍,我们将需要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以实用性作为考量,我们必须了解到燃料的可用性与供应基础设施的规模有关。因此,在认识到这些事实之后,很明显,涵盖从LNG(液化天然气)到生物LNG,再过渡到电子LNG的LNG途径代表了实现净零航运排放的实际途径。

注意:请在此处阅读《2023-2024 The View from the Bridge》的完整报告。

照片来源:SEA-LNG
发布日期:202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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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公会联合 47 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温室气体定价机制提案

强制性温室气体收费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零/近零温室气体排放燃料与传统船用燃料之间的成本差距,以激励加速采用绿色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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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简称ICS)周四(1 月 9 日)表示已与 47 国政府联合提交提案至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最后一轮谈判,以提议采用海上温室气体 (GHG) 排放定价机制,助力到 2050 年实现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该联合提案已获主要航运国——希腊、日本、韩国和英国等、世界最大船旗国——巴哈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和巴拿马等、所有欧盟国家(以及欧盟委员会),以及尼日利亚和肯尼亚等其他非洲国家,还有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其中,该多国政府联合提案列出了对国际海事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修正案的统一监管文本,将要求运营国际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向新的“国际海事组织温室气体战略实施基金”(IMO GHG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Fund)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缴纳温室气体摊款。

ICS 表示,这项强制性温室气体收费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绿色甲醇、氨和氢等零/近零温室气体排放 (ZNZ) 燃料与传统船用燃料之间的成本差距,以激励加速采用绿色能源。

其中,所产生的收入将用于奖励 ZNZ 船用燃料的生产和使用,并同时每年提供数十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海上温室气体减排努力。

国际航运公会秘书长 Guy Platten 表示:“业界完全支持国际海事组织采用适用于全球航运业的温室气体定价机制。”

“这个广泛联盟提出的联合文本是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案,也是激励航运业快速能源转型的其中最有效方式,以实现国际海事组织商定的到 2050 年或接近 2050 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

“当下,我们非常高兴有如此庞大而多样化的国家集团坚定支持海上碳排放收费的统一做法。同时,这份拟议的联合文本是经过了艰苦的努力才得以通过,其广大基础建立于 ICS 过去十年来一直倡导的理念。”

“虽然,现在已有许多政府支持统一船舶缴纳温室气体排放税(或类似税种),但,还是有少数国家政府仍对此心存顾虑。因此,我们将与所有 IMO 成员国合作,以尽最大努力在有关监管文本关键谈判的最后阶段消除这些顾虑。”

这份成熟的监管提案将在 2 月份的一次重要 IMO 会议【即 2025 年 2 月 17 日当周的 ISWG-GHG 18 会议(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会工作组第18次会议)】上被审议。

并且,如果 MARPOL 修正案在 2025 年 4 月获 IMO 批准,则预计其应于 2027 年初在全球生效,并从 2028 年起将向船舶征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税。

注:向 IMO 提交的海上温室气体排放定价机制联合提案可在此处找到。

图片来源:国际海事组织
发布日期: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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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V 推出使用甲醇和氨作为船用燃料的能力标准

DNV-ST-0687 和 DNV-RP-0699 标准适用于甲醇或氨燃料船上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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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船级社 DNV 于周三(12 月 18 日)发布了甲醇能力标准 (standard, 简称ST) 和氨推荐操作 (recommended practice,简称RP),以提高它们作为船舶燃料的安全使用。

在10 月发布的 DNV-ST-0687“与使用甲醇作为燃料相关的能力”(Competence related to the use of methanol as fuel)标准,以及在12 月发布的 DNV-RP-0699“与使用氨作为燃料相关的能力”(Competence related to the use of ammonia as fuel)标准,将适用于甲醇或氨燃料船上的船员。

相关标准清楚地概述了在船上使用这些燃料的预期能力,以评估和验证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并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操作和维护系统与设备。

其中,DNV是与 OSM Thome 和 Northern Marine 合作制定了 ST(标准) ,并与Amon Maritime、Azane Fuel solutions、Yara Clean Ammonia、Wärtsilä、Kongsberg Maritime 和 Bernhard Schulte Shipmanagement/Ula Ship Management合作制定了氨 RP(推荐操作)。

“采用新燃料和技术对于实现我们的脱碳目标至关重要,但是,这些进步带来了新的风险,并让本已充满挑战的运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DNV Maritime 首席执行官 Knut Ørbeck-Nilssen 表示。

“因此,为了实现安全、及时和有效的海事转型,我们将需要支持我们的海员和岸上人员以确保运营安全。可以说,能力发展对于安全的过渡管理和避免可能影响船员、资产、环境和集体脱碳努力的安全漏洞至关重要。”

有关 DNV 新发布 RP 和 ST 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dnv.com/rules-standards/

图片来源:DNV
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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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V:欧盟对MRV报告中的近海船舶进行定义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400 总吨以上的近海船舶必须根据欧盟 MRV 法规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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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8 年以来,船级社DNV一直是欧盟 MRV 验证服务的认证机构,该机构于周五 (11 月 8 日) 发布了欧盟 MRV 计划下的海上船舶指南:

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400 总吨以上的离岸船舶必须开始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

目前,已通过的授权法规(将于 2024 年底发布)已对欧盟 MRV (监测、报告和验证)法规 2015/757作出修订,并规定以下船舶设计或已认证用于在海上或海上设施执行服务活动的船舶应被视为离岸船舶:

船舶类型

其中,应考量船舶的法定认证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船级符号),以确定船舶是否根据定义属于离岸船舶。

DNV不认为平台和钻井平台(例如自升式平台和半潜式平台)属于所列出的任何船舶类型。因此,对于此类设施,将无需准备 MRV 监测计划和进行报告。不过,仍需留意以后可能发布的更多指导意见,以进一步确定列表细节。

负责欧盟 MRV 监测计划的公司

根据 MRV 法规,注册所有者为责任公司,除非其已明确指定其授权 ISM 公司。

当下,责任公司应尽快将监测计划提交给被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提交给公司的管理机构,以配合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报告期。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的欧盟排放交易计划规范 (>5,000 总吨)

请注意,5,000 总吨及以上的近海船舶将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监管范围,而 400 总吨以至 5,000 总吨的船舶则将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接受审查,以在之后的实行阶段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仅负责近海船舶(而不负责其他船舶类型)的公司无需开设海事运营商持有账户,因为EU ETS 法规在 2027 年之前不适用于这些船舶。

欧盟 MRV 中基于航次的报告

从 2025 年起,近海船舶被纳入欧盟 MRV 计划后,将意味着必须对每个船舶停靠港和航次进行监控和报告。同时,定期报告(例如每天中午或午夜)应补充记录港口停靠开始和结束的报告。此外,也应监控和报告港口停靠期限内因船舶移动而产生的排放。以下为与报告相关的资源:

  • 欲知有关向 DNV进行报告的具体要求,我们鼓励您访问我们的专用指导页面,请参阅此信息资源:“Veracity 的 OVD 报告资源页面”。
  • 欲知如何进行港口转移报告,请参阅此信息资源:“如何作出港口转移 MRV报告”。
  • 欲知如何进行离岸船舶报告,请参阅此信息资源:“如何进行离岸船舶报告”。

港口定义

欧盟委员会预计将发布有关在海上设施停靠的指南。除了岸上的港口设施(在欧盟 MRV 法规背景下自然也应被视为港口)外,以下设施也应被视为港口:

  • 已分配 UN/LOCODE 的海上设施(如 FPSO、FSRU)
  • 位于港口外但永久连接到港口的海上设施(如装货浮标)

如果离岸船舶在这类设施停留以装卸货物、让乘客上船或下船,或进行船员换班,则应根据欧盟 MRV 法规将该设施视为停靠港。以下为相关资源:

  • 欲知如何进行港口停靠报告,请参阅此信息资源:“如何报告港口停靠”

“停靠港”的定义

根据MRV 航程的定义,从一个停靠港到另一个停靠港,其间进行的任何活动都被视为航程的一部分。

对于离岸船舶,如果满足了以下至少一项条件,则船舶停靠的港口被视为停靠港;条件如下:

  • 船舶停靠以装卸货物或让乘客登船或下船的港口
  • 船舶停靠以进行船员换班的港口

此外,根据欧盟 MRV 法规,在港口范围内进行船对船转运都被视为船舶停靠港口。在下面的航程场景中,MRV 航程 A 从船员在成员国港口登船时开始。接着,船舶前往服务区(例如海上设施、项目现场、研究区)执行服务活动,然后,再返回成员国港口进行船员换班。因此,其 MRV航程涵盖从船舶离港、转运至服务区、进行服务活动、转运回港直至抵达港口的时间。

载货报告

根据实施条例 (EU) 2016/1928,对于不属于规范所定义类别的船舶类型,其载货量将按船上货物量或满载航行的载重量确定,而空载航行则为零。同时,离岸船舶应遵守此要求,并额外监测乘客和船员人数以确定停靠状态。在等待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提供指导期间,我们建议将船上所有人员报告为乘客或船员。同时,相关监测程序应反映在船舶的 MRV 监测计划中。

指导文件

欧盟委员会预计将发布围绕于将海上船舶纳入 MRV/ETS 的具体指导材料。而在具备该材料之前,航运公司指南“EU ETS 和 MRV 海事 - 航运公司一般指南(指导文件编号 1)”【The EU ETS and MRV Maritime – General guidance for shipping companies (Guidance Document No. 1 】目前已涵盖了适用主题。由于该指导文件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更新,请参阅欧盟委员会的专用网站,并可从中找到最新的指导文件(见下文资源部分)。

建议

本新闻中所定义任何船舶类型的航运责任公司应制定 MRV 监测计划,并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收集 MRV 数据。

同时,公司应审查其数据监测程序,并根据 MRV 的每航次报告要求进行调整,即:建立 Thetis-MRV 帐户并提出请求以确认所属管理机构(根据指导文件第 1 号第 2.4 章)。
 
来源:DNV
图片来源:Manifold Times、DNV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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