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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V 探讨 IMO MEPC 82:有关新净零排放框架的谈判仍在继续

DNV 分享了 IMO MEPC 82 的摘要,其中探讨了温室气体燃料强度的要求,以及已通过法规将挪威海和加拿大北极地区指定为排放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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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船级社 DNV分享了一篇官方新闻文章,概述了国际海事组织 (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 82 届会议(MEPC 82) 探讨的内容,其中包括温室气体燃料强度的要求和排放控制区 (ECA):

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2 届会议 (MEPC 82)继续就温室气体燃料强度的要求进行谈判,并可能将之与温室气体定价机制相结合,作为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新净零排放框架的一部分。而其他重要决议,也包括通过法规将加拿大北极地区和挪威海指定为 NOx、SOx 和 PM 排放控制区 (ECA) 。

会议重点

  • 通过了将挪威海和加拿大北极地区指定为排放控制区 (ECA) 的修正案
  • 继续制定 《防污公约》附则 VI (MARPOL Annex VI)中的 IMO 净零排放框架,以解决温室气体 (GHG) 排放问题
  • 批准了 《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 NOx 技术规则的修正案,以允许实行多发动机工作剖面 (MEOP) 并重新认证发动机
  • 开始审查碳强度指标 (CII)、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SEEMP) 和现有船舶能效指数 (EEXI)
  • 继续审查压载水管理 (BWM) 公约

通过强制性文书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 VI (MARPOL Annex VI)的修正案已通过,以将挪威海和加拿大北极地区设为氮氧化物 (NOx)、硫氧化物 (SOx) 和颗粒物 (PM) 的排放控制区。

该修正案将于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其中,对于加拿大北极地区,即将生效的要求如下:

  • 0.10% 含硫量限制,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 Tier III NOx 排放要求,将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安放龙骨)的船舶,同时,该要求将于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

对于挪威海,即将生效的要求如下:

  • 0.10% 含硫量限制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 Tier III NOx 排放要求,将适用于 2026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合同的船舶;或者,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在2026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或,于 2030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交付的船舶。

由于引入了合同和交付日期作为挪威海 ECA 的申请日期,IAPP 证书的补充格式已进行了更新,除涵盖龙骨安放日期外,也包括合同和交付日期。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中期措施

为确保航运业实现 2023 年 IMO 温室气体战略的目标,MEPC 80 于 2023 年就已决定将实施一揽子措施,并涵盖了两部分:

  • 技术要素,即基于目标的船用燃料标准,对船用燃料温室气体强度的分阶段降低进行规范
  • 经济要素,即温室气体排放定价机制,直接与温室气体强度机制挂钩或作为独立机制

目前,这些措施已计划于 2025 年通过,并于 2027 年中期左右生效。

在 MEPC 82 上,于MEPC 81商定的 IMO 净零排放框架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以纳入合并的法律文本作为未来工作的基础。该文书涵盖了针对技术和经济要素提出的不同设计方案。虽然,目前仍没有就这套措施达成一致,但成员国之间已进一步趋同。

同时,也讨论了温室气体基金,包括针对经济要素潜在收入的分配,但将基于有限协调。

此外,针对候选温室气体减排中期一篮子措施的全面影响评估已完成,但鉴于所提出的担忧,目前已同意在 MEPC 83 之前开展额外工作,以评估温室气体法规可能对粮食安全产生的潜在影响。

最后,由于在预计将通过一揽子措施前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当下,成员一致认为需要在 MEPC 83 之前开展闭会期间工作。

注:完整官方新闻可在此处查询。

图片来源:Unsplash的 william william
发布日期:202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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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航运总局就拟议的国家生物燃料加注指南征求意见

该指南旨在助力让印度的实践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以促进建立现代化、有韧性且注重环保的海事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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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航运总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Shipping,简称DGS) 于7月3日在孟买发布了一份通知,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就《生物燃料加注指南》通函草案发表意见。

该通函指出:“全球已日益重视航运业的去碳化,而加速了生物燃料作为传统船用燃料可持续替代品的应用。”

“生物燃料,尤其是脂肪酸甲酯 (FAME)、脂肪酸乙酯 (FAEE)、直馏植物油 (SVO)、加氢植物油 (HVO)、生物费托合成柴油 (BTL) 和生物质制油 (BTL) 等都是船舶可直接使用的生物燃料,因为,其兼容性无需现有船燃系统进行重大改造 ,而能够立即减少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带来显著效益。”

“然而,印度缺乏针对生物燃料加注作业的标准化国家指南,这在安全、燃料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和运营一致性方面带来了潜在挑战。”

该拟议通函旨在促进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来弥合这些差距,同时,该框架涵盖生物燃料加注的许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文档、环境保护措施、培训要求和执法机制。

通过实施这些准则,该局将致力于建立安全可靠的加注实践,以推广使用符合印度环境承诺的清洁燃料,并支持可持续海事基础设施发展。

此外,这些非常关键的准则能促进航运业负责任地使用生物燃料、让印度国内实践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并推进建设现代化、有韧性且注重环保的海事生态系统。

有关生物燃料加注准则的完整通函草案可从印度航运总局 (DGS) 网站获取。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前发送至 mahesh.korade@gov.in,并抄送至 cs-dgs@nic.in

图片来源:印度航运总局
发布日期:202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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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市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快速增长

中国拥有600多艘液化天然气(LNG)船舶,主要用于内河运输;以及485艘电池驱动的电动船舶,主要用作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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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内河运输绿色燃料转型,据交通运输部称,目前中国全国运营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已超过1000艘。

在6月27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付绪银表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共有600多艘液化天然气(LNG)船舶(主要用于内河运输);以及485艘纯电动船舶,主要作为内河客船。

同时,付绪银补充道,目前也有少量以甲醇或氢燃料电池为动力的内河船舶投入使用。

他表示,近年来,中国的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迅速,规模和技术水平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付绪银指出,除了船舶升级改造外,中国也在加快建设绿色低碳港口,其中包括扩建和改造内河港口码头,并重点关注可持续发展。

他补充道,中国已在建设内河近零碳码头,并鼓励港口使用风能和太阳能,以及推动港口机械和港内运输装备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让散货装卸优先使用铁路和新能源货车。

图片来源:Xu Xiang/China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发布日期: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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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氏船级社探讨 FuelEU法规与IMO净零排放框架:双重合规,双重成本?

英国劳氏船级社首席法规专家 Andy Wibroe 分析了 FuelEU 与国际海事组织 (IMO) 净零排放框架之间的主要区别,并详细分析了两种制度下可能产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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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氏船级社 (LR) 近期发布了新一期《地平线》(Horizo​​ns) 杂志,并其中邀请了 LR 首席法规专家 Andy Wibroe 撰文,探讨 FuelEU 与国际海事组织 (IMO) 净零排放框架之间的主要区别,并详细分析两种制度下的潜在处罚:

国际海事组织 (IMO) 在近期举行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第 83 届会议上批准的法规草案,向航运业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业内是否很快会出现两套相似且相互重叠的法规,即国际海事组织的净零排放框架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s Net-Zero Framework,简称IMONZF) 和欧盟的 FuelEU Maritime法规 (FuelEU)?

答案是“肯定”的,假设 IMONZF 于 2027 年生效,并从 2028 年开始监管国际航运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 (GHG) 强度,并且,FuelEU按照目前的状况仍将继续有效。

自此以后,任何停靠欧盟港口的5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某些例外情况除外)都将面临双重监管,以能够同时遵守IMONZF和FuelEU法规。

然而,FuelEU法规设有潜在的自我审查机制,而可能会构成两种制度合并为一种。其中,FuelEU法规第69条和第30条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采取全球性措施限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范围更广,并因此更为可取且有效。

因此,如果IMONZF法规获得通过,那么,欧盟委员会(EC)将根据FuelEU法规第30条进行审查,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报告。然而,目前其具体细节仍不明朗。

协调不一致

不过,两套法规的目标和范围相似,但其中却也存在差异。因为,IMONZF法规缺少了FuelEU法规的一些细节,例如:设定不同燃料的温室气体默认排放因子。

同时,FuelEU 也强制要求使用陆上电力供应 (OPS),但 IMONZF 对此没有要求。并且,FuelEU 进一步鼓励使用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并在未来可能会强制要求使用一定数量的此类燃料,而 IMONZF 则没有此要求。

目前,IMONZF仅确认了到 2035 年的减排目标,并为 2040 年设定了明确的目标,而 FuelEU 则已设定一个到 2050 年的时间表。因此,随着两项法规进入实施阶段,这些差异有可能会趋于一致,但,目前我们仍无法下定论。此外,FuelEU也存在其他的不一致之处(例如:使用预先安排的联营池买卖合规余额),并将会在下方内容进行总结。

监管协调面临的风险

IMONZF 若要有效,就必须既全面又可执行。

虽然 IMONZF 下的行动得到了广泛支持,但其意图能否转化为实践呢?在最终达成协议之前,一切只属推测。不过,延迟实施法规,也将意味着推迟全球脱碳措施。

此外,如果IMONZF的指导方针和方法在发布后与FuelEU出现过大分歧,则可能会对FuelEU的移除带来麻烦。

同样地,如果FuelEU和IMONZF确实必须共存,那么,业界或许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同时报告两者,但只需一次支付,以避免发生双重支付甚至双重监控的局面。

注:LR的完整文章可在此处找到。

图片来源:Unsplash的Venti Views
发布日期: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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