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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AC制裁违反俄罗斯油价上限的油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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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 Lumber Marine 和总部位于土耳其的 Ice Pearl Navigation 已受到制裁,这两家公司运营的油轮运载了价格超过 60 美元上限的俄罗斯石油。

美国财政海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周四(10 月 12 日)对两油轮船东实施了制裁,并将两艘油轮列为被封锁资产,因为这些油轮通过价格上限联盟(Price Cap Coalition)的服务提供商以高于联盟商定的价格运输俄罗斯原油 。

OFAC 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一行动凸显了美国财政部与其国际合作伙伴的承诺,以负责任地减少俄罗斯政府的石油利润并限制俄罗斯的影响。”

此前,俄罗斯原油价格上限就已定在了每桶60美元,并自2022年12月起生效。其中,美国也是成员包括七国集团、欧盟和澳大利亚在内的国际联盟(价格上限联盟)成员之一,该联盟已同意禁止进口原产于俄罗斯联邦的原油和石油产品。

OFAC 表示,实行原油价格限制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 Lumber Marine SA 的油轮“SCF Primorye ”从俄罗斯联邦的一个港口装载了每桶 75 美元以上的 Novy Port 原油。

同时,在实行原油价格限制后,土耳其 Ice Pearl Navigation Corp 的油轮“YasaGolden Bosphorus”所装载的 ESPO 原油价格也超过了每桶 80 美元。

“SCF Primorye ”轮 (IMO 9421960)和“Yasa Golden Bosphorus”轮(IMO 9334038) 在俄罗斯联邦港口停靠,并通过美国的服务提供商运输俄罗斯原产石油。”

“根据第 14024 号行政命令,Lumber Marine SA 和 Ice Pearl Navigation Corp 均被确定在俄罗斯联邦经济的海事领域运营或曾运营。同时,OFAC也确定‘SCF Primorye’轮和‘Yasa Golden Bosphorus’轮是分别由 Lumber Marine SA 和 Ice Pearl Navigation Corp 拥有权益的资产。”OFAC 表示。

“由于今天的行动,上述人员在美国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均被封锁,并需向 OFAC报告。此外,由一名或多名被制裁者直接或间接拥有的50% 或以上股权的任何实体也将被封锁。”

美国财政部副部长Wally Adeyemo表示:“今天的行动表明我们继续致力于减少俄罗斯用于乌克兰境内的资源并实行价格上限管制。”

“我们仍然致力于实施价格上限管制,该政策有两个目标:减少俄罗斯赖以对乌克兰造成影响的石油利润,并让全球能源市场在俄乌政局动荡下保持供应充足和稳定。因此,我们将继续采取行动来实现这两个目标。”

除了今天的制裁行动外,价格上限联盟也发布了适用于海上石油行业及相关行业的联盟咨询。

该咨询服务适用于参与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海上贸易的政府和私营板块相关者,旨在提供具体最佳实践建议,并反映当局的承诺,即促进行业的负责任实践和防止、制止受制裁的交易,并加强价格上限的管制。

照片来源:Unsplash 的 tommao wang
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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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Khong Lieng Marine Pte Ltd将自愿清盘

公司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0月8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以及债务和债权详情提交给公司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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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加坡政府宪报周一(9月8日)的公告,Khong Lieng Marine Pte Ltd 于9月1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多项决议。

据SGP Business网站报道,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和维修船用发动机。

其中,会议正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作为特别决议

  • 公司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60(1)(b)条自愿清盘。
  • 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将授权清盘人以实物形式分配公司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负债后剩余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作为普通决议

  • 任命Mitani Masatoshi先生(地址:10 Anson Road #14-06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为公司清盘人,以负责清盘事宜。同时,清盘人的报酬应以其执行任务的正常费率为基础,并将另外计入其支出。同时,清盘人的费用应从公司资产扣除。
  • 授权清盘人行使《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年第40号法案)第144条规定的任何权力,且公司应补偿清盘人在履行相关职责的过程中产生或承担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

此外,公司清盘人已发布另一份通知,声明公司正自愿清盘,并敦促债权人提交其详细信息。

因此,公司债权人必须于2025年10月8日或之前,将其姓名、地址、债务和债权详情,以及其律师(如有)的姓名和地址提交给公司清盘人。

如有需要,债权人必须出庭证明其债务或债权,否则,其将无法享有在提供此类证明之前的任何资产分配。

图片来源: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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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Asia-Pacific Shipyard清盘人发布年度会议通知

根据通知,该公司及其债权人将于 9 月 11 日在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举行线上年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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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盘人周一(9 月 1 日)于新加坡政府宪报刊登的公告,已启动债权人自愿清盘的 Asia-Pacific Shipyard Pte Ltd将召开年度会议。

根据通知,该公司及其债权人将于 9 月 11 日在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举行线上年度会议。

而举行会议,是为了通过会议提交一份账目,列明清盘人的行为和交易以及上一年的清盘进程。

清盘人的详细信息如下:
Ng Kian Kiat
Yap Hui Li
Liquidators
c/o 8 Wilkie Road

03-08 Wilkie Edge

Singapore 228095

《满航时报》(Manifold Times )此前曾报道Asia-Pacific Shipyard计划于 2023 年自愿清盘。

相关文章: 新加坡:清盘人已安排Asia-Pacific Shipyard年度会议
 
图片来源:Drew Beam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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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 Arrest

Helmsman聚焦探讨新加坡船舶扣押案件与船燃供应合同的关系

Maureen Poh、Chloe Chan 和 Tiffany Handjaja 探讨了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风险、提出扣押的一般要求,以及根据船燃供应合同价格进行索赔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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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而言,针对顽固的对手方,一个颇具威慑力的谈判工具,就是以扣押船舶作为债权担保。而船舶扣押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外国或新加坡仲裁裁决,或新加坡法院判决提供有效的担保,以确保索赔人的追偿前景不致因船东资不抵债而落空。然而,船舶扣押并非没有风险。因为,其中潜藏的“法律陷阱”可能导致扣押方因构成错误扣押而需承担责任,并可能被判令向船东赔偿损失。因此,本文将探讨在新加坡扣押船舶的一般法律要求,以及该措施在船燃供应合同价格索赔中的适用性。同时,本文章也简要分析船舶扣押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示在考虑采取扣押行动时应当特别关注的要点。

MT(满航时报):请问在新加坡扣押船舶有哪些要求?

船舶扣押主要有两个要求。

首先,必须存在符合《1961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HCAJA”)第3(1)条所列索赔范围的索赔请求。其中,第3(1)(l)条涵盖了船舶所供应燃料的价格索赔。

其次,索赔人必须遵守第4(4)条的规定,证明:

  1. 索赔发生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船东或承租人,或者拥有或控制违规船舶;以及
  2. 提出索赔时,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受益所有人,或者“姊妹船”(下文讨论)的受益所有人。

MT:扣押(1)接收所供应燃油或(2)交付燃油的船舶是否存在风险?

如果燃料供应商希望扣押某艘船舶并索取所供应燃油的价款,则必须确保,在向新加坡法院提起索赔时,有义务向燃料供应商支付款项的一方是该船舶的船东或光船租赁人。

在实践方面,燃油供应通常根据一系列合同进行;其中,燃料供应商可能与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是否受燃油供应合同约束。如果没有,则可能难以满足“责任方必须是违规船舶(或姊妹船)的光船租赁人或实际所有人”的要求。

很多时候,为了扣押缔约方以外的其他方所拥有的船舶,索赔人都辩称买方(例如期租租船人)是船东或光船租船人的代理人。不过,这种论点通常很难成立。根据新加坡法律,仅凭船舶接收燃油的行为通常不足以建立必要的合同关系。

此外,在燃油供应合同中,除了接收燃油的船舶外,另一相关船舶就是执行交付的燃料驳船。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索赔人往往会尝试依赖提单等文件,以扣押燃料驳船。然而,燃料供应商在依赖由燃料驳船船东签发的交付文件时,必须保持格外谨慎。这类文件(例如提单),未必构成运输合同或物权凭证,并可能缺乏支持误交付索赔所需的合同效力。其中,这一点在 The “Luna”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SGCA 84 一案中已得到确认。在该案中,Helmsman LLC 成功代表了燃料驳船的船东;其中,相关驳船曾装载由索赔人出售的燃油,但法院最终认定索赔人的法律主张缺乏合同基础。

MT:如果违规船舶已被出售,或者违规船舶不再处于光船租赁状态,该怎么办?

如果违规船舶的船东出售了违规船舶,但保留了对其他船舶(称为“姊妹船”)的所有权,则“姊妹船扣押”将具有相关性。因此,原告可能会扣押姊妹船。

但,扣押姊妹船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为了限制责任而设立“一船公司”的常见做法。即使违规船舶的原船东和姊妹船的船东属于关联公司,一般而论,新加坡法院会将这两家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通常不愿揭开公司面纱。

因此,必须注意涉嫌船舶所有权的任何变动;如果该船舶在光船租赁下运营,也需关注光船租赁是否已经终止或到期。若存在此类风险,索赔人应当首先考虑提出 “对物” (in rem) 起诉,以保障其权利不受后续所有权变更的影响。

MT:如果违规船舶的所有者是一家已申请司法管理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正在进行清盘的公司,该怎么办?

在船东或光船租赁人正在进行破产或重组程序的情况下,船舶扣押可能将变得非常复杂。例如,这其中可能涉及暂停令: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索赔方不得针对该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此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索赔人应否先寻求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对物原始索赔,以及,任何扣押行为是否会被法院视为无担保债权人试图“超越”其他无担保债权人。

总结

船舶扣押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索赔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虽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在扣押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还是必须仔细评估确立基础索赔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法律与事实障碍。因为,这将帮助尽量减少错误扣押风险,以及因错误扣押导致索赔人/扣押方面临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索求损害赔偿的风险。

相关文章: Helmsman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新加坡石油和航运公司面临倒闭时的破产程序
 
图片来源:Helmsman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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