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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Stone & Gold:受益人粗心大意地提交信用证是否构成欺诈?
Law firm highlights Singapore’s Winson v OCBC case which clarifies that even if a sale contract in a trade was not a sham, banks may be able to resist payment under LCs by relying on representations about the underlying trade that a beneficiary makes to the bank recklessly as to their truth or falsity.
律师事务所重点介绍了新加坡 Winson 控诉华侨银行 (Winson v OCBC)的案件,其中,该案澄清即使交易中的销售合同并非虚假,银行也可以基于受益人粗心地基于事实或虚假向银行做出有关基础交易的陈述而拒绝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2023 年 8 月 28 日
新加坡船用燃料专门资讯平台《满航时报》分享了 BlackStone & Gold LLC 律师事务所撰写的以下文章,当中讨论了信用证受益人向银行就其寻求付款的交易进行陈述时(无论真实与否)是否应承担贸易欺诈风险。
该律师事务所重点介绍了最近在新加坡发生的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控诉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OCBC)案件,并强调,该案的判决究竟如何澄清即使交易中的销售合同不是虚假的,信用证开证银行也可以基于受益人粗心大意地向银行作出相关基础交易的陈述而拒绝付款,无论其是否符合事实。相关内容如下:
作者:BlackStone & Gold 董事总经理 Baldev Bhinder 和副董事 Ramandeep Kaur
通过信用证(“LC”)支付的商品贸易中的欺诈风险应由谁承担? 无论相关陈述和交易支持文件是真是假 ,该承担责任的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还是粗心大意向银行陈述其寻求付款交易的受益人?
去年4月,新加坡法院在Credit Agricole Corporate & Investment Bank, Singapore Branch 控诉PPT Energy Trading Co Ltd及另一起诉讼[2022] 4 SLR 1(“CACIB v PPT”)中裁定,受益人粗心大意的陈述不足以构成欺诈,当时,PPT提呈了与 Zenrock的虚构交易相关的付款文件。 在我们之前的更新中,我们认为这种狭隘的“欺诈检测”表述与新加坡的其他案例不一致,并强调欺诈不仅包括实际知识,还包括对所做出陈述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粗心漠视。一年后,纠正欺诈检测的机会出现在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v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和另一起 [2023] SGHC 220 案中,当时,信用证银行拒绝向 Hin Leong 的虚假交易付款。
虽然法国农业信贷银行(Credit Agricole Corporate & Investment Bank)因为无法证明基础合同的虚假性,而未能成功地根据其信用证拒绝付款,但是, Winson Oil v OCBC 案澄清了即使销售合同不是虚假的,银行也能够依赖陈述受益人向其作出提问:有关货物是否已按照所提交的提单装运;以及,受益人对该货物的拥有权,并是否将该货物的良好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基本前提非常简单:如果有第三方在交单时进行相同的交易,那么,受益人对有效货运单据(如提单、货物装运和所有权)的陈述将是虚假的。如果此类声明是由受益人做出的,而受益人对声明的真实性或虚假性漠不关心,那么,银行应该能够根据欺诈例外原则拒绝付款。
事实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Winson”)起诉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CBC Ltd)和渣打银行(新加坡)有限公司(“SCB”),指控银行未根据已签发的信用证对支付 Winson基于两份销售合同出售柴油给Hin Leong Trading( Pte) Ltd(“兴隆”)的交易。
Winson向兴隆进行销售的交易是循环贸易的最后一站,该销售链如下:兴隆 – 托克(Trafigura) – Winson – 兴隆。 银行辩称,这些交易(特别是 Winson – 兴隆部分)中没有运送任何货物,而且,据称显示此类货物的不可转让提单,该副本是伪造的。
Winson依靠这些提单副本准备了向银行付款的付款保证书(“LOI”)。 付款意向书是石油贸易特有的文件,卖方可以用它来代替原始提单以获得付款。 除其他外,通过付款意向书,卖方通常表示货物是根据有效提单装运的,以保证其拥有良好的所有权、有权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有权从供应商处收到原始提单并将其转让给买方(从而将船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虚假内容:(1)无有效提单; (2) 货物未按照意向书所述装运
银行辩称销售合同是假的; 无论如何,与Winson的陈述相反,事实上没有任何被运送的货物被出售。法院不必判定销售合同是否虚假,因为法庭确信,按照意向书所述,销售链中的“Winson – 兴隆”部分没有装运任何货物。在考虑货物是否已装上船舶(“Ocean Voyager”轮 和“Ocean Taipan”轮)时,根据保函中所述的有效提单,法院审查了两个问题:(a) 交易是否有有效提单; (b) 意向书所述的货物是否已装上相关船只。
至于提单的有效性,法院注意到兴隆临时司法经理(“IJM”)的调查结果,该经理发现了用于这些交易的提单副本的原件。 原件被标记为“无效”,并且背面没有任何背书。 此外,IJM也对兴隆将相同货物出售给多个方的货运(包括涉及“Ocean Voyager”轮和“Ocean Taipan”轮的货运)发表了评论。
第一阶段涉及兴隆将货物出售给对方,并提供发票和原始提单或意向书等文件。
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交易都是虚构的:兴隆将相同的货物出售给一个/多个交易对手,并准备另一份提单,再由兴隆回购货物,似乎,这种安排纯粹是为了融资目的而制定的。用于此类第二或第三阶段交易的提单通常由兴隆的员工签署,而不是由承运人或船主签署。根据这一作案手法,用于相关销售的提单副本也是由兴隆的一名员工签署。
“Ocean Voyager”轮船东的清盘人提供了证据表明他们并未签发相关提单副本。 因此,Winson拥有的是不可流通的提单副本,其真实性受到银行的质疑。 Winson并没有致电这些文件的制作者来证明其真实性,因此,法院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文件是由兴隆的一名员工签署的伪造文件。 鉴于提单副本被发现是伪造的,因此,没有有效的提单可用来将货物从 Winson 运往兴隆。 也因此,向银行陈述的所有三分原始提单的存在都是错误的。
法院还发现,意向书所述的货物并未按照所述方式装船。 这些货物首先被出售给另一家公司(“联合石化”),在另一起兴隆清算人起诉兴隆创始人OK Lim和子女的诉讼中,Lim先生承认这些是要出售给联合石化的货物。此外,法院还发现,兴隆-联合石化交易的可用文件与涉及 Winson 的合同之间存在鲜明对比,尤其考量到缺乏检查员报告或数量或质量证书等装载文件。尽管 IJM 认为 Unipec 是货物第一买家的立场得到了原始提单和货物装载报告等文件的支持,但 Trafigura-Winson 销售合同中没有用于装载的文件——尽管相关销售合同表示考虑由国际公认的检验员在装货港确定数量和质量。
欺诈行为:对运输单据的存在漠不关心
如果受益人以欺诈方式提交包含虚假事实陈述的文件,银行有权拒绝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公认的普通法对欺诈的表述,包括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而不相信其真实性或粗心地不关心其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情况。 然而,SICC 在 CACIB v PPT 案中采取的立场是,受益人对其向银行做出的陈述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粗心行为不足以确立银行拒绝信用证项下付款而出现欺诈例外情况。 与CACIB v PPT不同,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如果受益人粗心地做出虚假陈述,而不关心其真实与否,这也将构成欺诈行为。
在评估Winson在陈述时是否真诚地相信相关陈述的真实性时,法院认为有必要考虑这种信念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多合理(或不合理)。 法院认为,假设拥有该信念的理由不合理,可以作为推断欺诈的证据。
在发现货物并未按照 Winson-兴隆销售合同所述装运后,法院继续考虑了 Winson 在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其中,将一些危险信号纳为考量后,法院认为,在第二次陈述时,Winson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根据案件的各种情况(除其他外),至少对其陈述的真假无动于衷:
• Winson 从未收到过提单原件或显示任何背书的提单反面副本。
• Winson 在基于信用证首次向OCBC进行陈述时与“Ocean Voyager”轮相关,而向 SCB进行陈述的时候则与“Ocean Taipan”轮相关。 接着,OCBC拒绝了首次的陈述,理由是“没有实物货物运送到‘Ocean Voyager’”。 对于银行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Winson却甚至没有询问OCBC银行为何这么说。
• 相反,在遭OCBC拒绝的同一天,Winson将船舶对调,并准备了新的发票和意向书,因此,在其第二次向OCBC进行陈述时是为了“Ocean Taipan”轮,而向SCB第二次进行陈述则是为了“Ocean Voyager”轮。 第二次的陈述使Winson能尝试避免OCBC针对“Ocean Voyager”轮货物提出的问题。 然而,处于 Winson 立场的诚实交易者会试图核实OCBC的立场(或质疑)是否正确。
• Winson 从未收到过任何装载文件,例如独立检查员的报告、质量和数量证书(或同等文件),并且,Winson 从未被告知已任命独立检查员或已进行检查。
• 根据之前的发货情况,Winson 在第二次进行陈述时应已收到装载文件。
•在 “Ocean Taipan”轮签发提单并开航后,其提单数量出现了变动,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然而,Winson却没有提出要求,也没有得到任何解释或文件来支持这一变动。
• OCBC和Winson 之间的讨论显示,Winson 不愿意回购这批货物,尽管人们可能普遍预计,如果价格合适的话,已出售货物的贸易商会愿意回购这批货物。
• 在这些讨论中,Winson表示愿意帮助寻找货物的买家,但一再强调需要检查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完整,法院的结论是,这是为了确认托克是否已将净所有权转让给Winson ,以及 是否已从Winson转让给兴隆 (Hin Leong)。这表示,Winson已对产权转让产生了怀疑。
• 就 Winson 自己的案例而言,尽管OCBC以“没有装运任何实物货物”为由拒绝了第一次陈述,Winson 在发出货物之前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确认货物是否已按照其意向书所示的方式装运。被OCBC拒绝后,Winson进行的检查(例如 IMB 船只检查)只能确认船只没有空载;但是,他们没有解决OCBC对货物未按描述运送的担忧。
• Winson 并未向兴隆或OTPL 核实货物是否已按照描述装运。
我们认为,尽管所谓的交易存在危险信号,但该案正确地给粗心的交易者根据信用证向银行寻求付款的行为带来了负担。 当交易者可能受到激励,以获得轻松的保证金参与交易时,这种情况尤其严重,而这些交易可能不具备真正的实物贸易的所有特征,如有效文件、良好的所有权和占有货物的权利。
相关文章: Winson Group loses claims against OCBC, Standard Chartered over Hin Leong trade
照片来源:BlackStone & Gold LLC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28 日
Methanol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与中燃远邦签署绿色甲醇燃料分销谅解备忘录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将向中燃远邦供应其自产的、已获ISCC EU和ISCC PLUS认证的绿色甲醇;同时,中燃远邦将负责向其客户分销绿色甲醇燃料。
中燃远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PN)周二(11 月 19 日)表示已与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煤气公司) 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合作分销绿色甲醇燃料,推动中国香港发展成为绿色港口。
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开拓国内、外绿色甲醇船用燃料市场,并推动航运业绿色转型。
其中,煤气公司将向中燃远邦提供其自行生产,并已获 ISCC EU 和 ISCC PLUS 认证的绿色甲醇。同时,中燃远邦也将负责将绿色甲醇燃料分销给其客户。
此外,煤气公司将提供支持,以处理技术查询和提供产品认证文件。
见证签约的煤气公司执行董事暨首席财务总裁杨磊明指出,随着世界各地政府及国际组织陆续落实航运业减碳要求,绿色甲醇作为船用燃料的需求将持续上升。
“当下,煤气公司正致力于扩大绿色甲醇产能,并透过与业界合作,响应特区政府刚公布的《绿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动纲领》,为香港发展成为绿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出一分力。”
中燃远邦董事及副总经理钟廸康表示:“落实推动绿色甲醇的发展是实践《绿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动纲领》的重要一步。”
“作为香港最大船舶燃料供货商及贸易商,中燃远邦将积极与伙伴推进绿色替代燃料业务的长远发展规划,以帮助巩固并提升中国香港航运业优势,为中国香港绿色港口建设作出贡献。”
同时,煤气公司是内地首间获得ISCC EU及ISCC PLUS认证绿色甲醇的企业。其中,该公司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生产厂房,将透过独有技术将生物质及都市废弃物转化为绿色甲醇。
预计,其2025年产量将达15万吨,将供航运业及化工行业使用。
接下来,透过工厂改造等方法,煤气公司将逐步提升产能至年产量30万吨, 以助力实现国际海事组织(IMO)2050年前后的国际航运净零碳排放目标。
最近,中国香港公布了《绿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动纲领》,以透过五大绿色导向策略及十项行动,将香港打造为顶级绿色海上燃料加注中心,并实现国际海事组织的减排目标。
随着《行动纲领》及时实施,政府预计到2030年,中国香港每年将为使用LNG(液化天然气)或绿色甲醇等绿色燃料驱动的远洋船舶提供每年超过60次加注服务,供应超过20万吨的绿色燃料。
相关文章: 中国香港政府公布《行动纲领》致力打造绿色燃料加注中心
图片来源:Chimbusco Pan Nation 石油化工公司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LNG Bunkering
Seaspan Energy 成为首家获得认证的温哥华LNG加注供应商
相关认证将授权 Seaspan 为停靠温哥华港的LNG燃料船提供船对船LNG加注服务;同时,Seaspan 将需要每年更新其许可证。
周一(11 月 18 日),Seaspan Energy(Seaspan)获得了温哥华弗雷泽港务局(Vancouver Fraser Port Authority,简称VFPA)颁发的液化天然气(LNG)加注认证,是 VFPA 颁发的首个 LNG 加注认证。
此项认证将授权 Seaspan 为停靠温哥华港的 LNG 燃料船进行船对船 LNG加注。
“此项认证是 Seaspan Energy 为船东提供低碳解决方案的重要一步。”Seaspan Energy 高级副总裁 Harly Penner 表示。
“LNG将在全球向更清洁船用燃料过渡的过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当下,我们共同的目标是要到 2030 年及以后实现国际海事组织的减排目标。”
“成为第一家获 VFPA授予 LNG 加注认证的公司,是我们启动温哥华 LNG 加注中心的重要一步,因此,我很自豪 Seaspan Energy 将走在推动海事产业向更可持续未来前进的前沿。”
目前,Seaspan Energy 正致力于运营以西海岸的标志性山脉命名的三艘 112 米长LNG 加注船:“Seaspan Garibaldi”号、“Seaspan Lions”号和“Seaspan Baker”号。
其中,“Seaspan Garibaldi”号和“Seaspan Lions”号很快将投入使用,将在北美西海岸提供 LNG 加注服务。
VFPA 表示,该认证使 LNG 成了温哥华港首个获批准为船舶加注的替代燃料,并将支持国际航运业摆脱传统船用重油、实现减排目标的努力。
“LNG 等其他燃料每天都安全地通过该港口运输,并有各种以 LNG 为燃料的深海船只停靠港口码头。”他们在另一份声明中表示。
“近年来,停靠温哥华港的LNG 双燃料船包括油轮、滚装船以及集装箱船和游轮。”
VFPA 补充道,Seaspan Energy获得认证意味着 LNG 动力船现在将能够在港口安全加注燃料,并进而提高加拿大最大港口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作为港务局积极的 LNG 认证计划的一部分,Seaspan Energy 将被要求每年更新其许可证,以确保其继续满足最高的 LNG 加注安全标准与程序。
图片来源:Seaspan Energy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Bunker Fuel Quality
FOBAS 最新报告强调了燃油质量问题屡见不鲜
FOBAS 最新燃油质量报告称:“残留催化剂颗粒和稳定性、硫和闪点等质量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孤立的化学污染事件仍在发生。”
根据劳氏船级社(LR)船用燃料分析和咨询服务机构(FOBAS) 于周二 (11 月 19 日) 发布的《燃料洞察》系列最新报告,2024 年燃料质量的总体情况与过去几年相似,并至少自 2020 年转向以 VLSFO 为主以来就已如此。
FOBAS 在其《FOBAS 燃料洞察:2024 年燃料质量报告》(FOBAS Fuel Insight: Fuel quality report 2024)总结道:“残留催化剂颗粒和稳定性、硫和闪点等相同的质量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孤立的化学污染事件仍在发生。”
展望未来,FOBAS 预计,新制定的 ISO 8217:2024 标准将迅速被采用,该标准涵盖了所有当前的燃料类型。
“我们可以预期不同生物燃料和 RFNBO 类的需求和采用将会增加,而不仅仅只是 FAME。其中,在需保持对所供应燃料的质量和成分透明度进行控制方面,海运业将迎来重大的挑战。”他们补充道。
当下,该第一份报告强调了人们对燃料质量的持续担忧,毫无疑问,这仍会是海运业的一项重大开支。其中,该报告涵盖了残留催化剂颗粒、稳定性、含硫量和闪点等关键问题,以及孤立的化学污染事件带来的挑战。
同时,该报告也探讨了生物燃料的日益普及和新实施的 ISO8217:2024 标准带来的影响,以及,来自欧盟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监管压力。预计,这种转变将推动生物燃料供应市场的增长,并带来与可用性、成本和燃料质量控制相关的挑战。
“报告中,FOBAS团队在测量和追踪燃料质量以及应对排放法规的综合方法是其中的重点,接下来,该团队将继续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见解,以帮助航运业就船用燃料采购做出明智的决定。”他们补充道。
注:完整的“FOBAS 燃料洞察:2024 年燃料质量报告”可在此处找到。
照片来源:Unsplash的 Shaah Shahidh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