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fuel
Eckerö Line采用Neste生物燃料实现波罗的海渡轮运营脱碳
在赫尔辛基和塔林之间提供渡轮服务的Eckerö Line ,成了芬兰第一家在商业海上运输中采用 Neste MY 可再生柴油™ 的公司。

当下,在波罗的海提供货运和客运服务的Eckerö Line ,已成了芬兰第一家在商业海上运输中采用 Neste MY 可再生柴油™ (Neste MY Renewable Diesel™)的公司。
通过使用 Neste MY 可再生柴油替换其运营中使用的部分燃料,Eckerö Line 响应了2025 年初生效的FuelEU Maritime法规的 2%减排要求,并鼓励业者在海上运输中使用低排放燃料。
其中,在芬兰市场销售的Neste MY 可再生柴油由 100% 废料和残渣原料制成,与使用化石柴油相比,其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平均可减少 90% 的温室气体排放。
“Neste MY 可再生柴油完全满足了我们的需求。我们可以将其直接用于在芬兰湾运营的现有船队,以减少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满足年初生效的FuelEU Maritime法规要求。”Eckerö Line 首席执行官 Taru Keronen 表示。
Neste MY 可再生柴油的化学成分与化石柴油相似,并因此可用于所有柴油动力船舶,且无需额外投资或改造现有设备或燃料配送基础设施。
“减缓气候变化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紧迫性。作为行业合作伙伴,我们能够通过提供Neste 可再生燃料支持航运业的低排放运输转型实在令人鼓舞。而采用该产品的Eckerö Line,也已在这方面树立了典范。”Neste 市场营销与服务副总裁 Joni Pihlström 表示。
图片来源:Eckerö Line
发布日期:2025 年 4 月 25 日
Biofuel
Vast Infraestrutura 和 OceanPact 在 TLA 完成 HVO 燃料加注作业
这项计划是两家公司于今年 5 月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旨在推动阿苏港使用生物燃料。

Vast Infraestrutura 周四(9 月 11 日)表示,该公司已于 9 月 8 日与 OceanPact 在阿苏(Açu )液体散货码头 (TLA) 进行了加氢植物油 (HVO) 加注作业。
该举措是两家公司于 5 月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旨在推动在阿苏港使用生物燃料。
该公司表示:“根据该协议,Vast 运营的 OceanPact 船舶将在 T-Oil 码头加注 HVO,以测试使用生物燃料的可行性。”
“此外,在TLA 进行加注作业之际,也将开展研究,评估以生物燃料替代部分或全部化石燃料的影响。”
图片来源:Vast Infraestrutura
发布日期:2025 年 9 月 15 日
Biofuel
日本公司 Cosmo Oil 和 NX Shoji 将为东京的船舶提供生物燃料
Cosmo Oil 计划利用 NX Shoji 的船舶生物燃料供应方案,于今年秋季开始在东京港向其船舶用户和参与公司供应 B24(A 重油 和 FAME 的混合物)。
日本炼油商 Cosmo Oil(科斯莫石油公司)周五(9月5日)宣布,该公司已与日本物流运输公司NX商事株式会社(NX Shoji)合作,于今年秋季在东京港开展船对船生物燃料加注项目。
该项目已被纳入“脱碳燃料商业化推进项目”(Project to Promote Commercialisation of Decarbonised Fuels),一个由东京都厅与公益财团法人东京都环境公社(Tokyo Metropolitan Environment Public Service Corporation)的合作项目,旨在支持生物燃料的发展。
Cosmo Oil公司表示:“在这个项目中,我们计划利用NX商事株式会社的船舶生物燃料供应方案,于今年秋季开始向往返东京港的船舶用户和参与公司供应B24燃料,一种由A重油和脂肪酸甲酯(FAME)混合而成的燃料油。”
此外,Cosmo Oil补充道,该项目是在东京都厅的支持下实施,并将推动船舶生物燃料的商业化和应用,以及致力于振兴相关产业。
图片来源:Unsplash 的Michael Pointn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5日
Biofuel
新加坡:MPA针对 MPEC 83 批准的临时生物燃料指南发布通函
MPA提醒新加坡注册的传统加油船船东在停靠外国港口进行>B25 至≤B30 混合燃料作业前,务必获得主管港口国当局的批准。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于周一(9月1日)发布了2025年第6号航运通函,内容涉及已批准的传统燃油船载运混合生物燃料和《防污公约》附则I货物的临时指南:
本通函旨在告知航运业,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83届会议已批准了关于传统燃油船载运混合生物燃料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防污公约)附则I(MARPOL Annex I)的临时指南(MEPC.1/Circ.917)。
根据MEPC.1/Circ.917 的规定,传统加油船可运输体积比例不超过 30% 的生物燃料混合物(≤B30),但是,所有残留物或洗舱水均需排放至岸上,除非,船舶的排油监测设备 (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Equipment,简称ODME) 已获准用于所运输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目前,在《防污公约》附则I下获准运输燃油货物的常规加油船,其生物燃料运输要求仍在进一步制定中,或待根据《国际散化规则》(IBC 规则)和MSC-MEPC.2/Circ.174通函对现有运输要求进行修订。
MPA 自 2025 年 3 月 7 日起提前实施了已获批准的临时指南,并允许在新加坡注册的传统加油船运输生物燃料体积比例不超过 30% 的生物燃料混合物(≤B30),与 MEPC.1/Circ.917 的规定一致。同时,这无需另行寻求 MPA 的批准。
在此提醒新加坡注册的常规加油船的船东、船舶管理人、经营人以及船长必须遵守 MEPC.1/Circ.917 的规定,并在船上搭载生物燃料体积比例超过 25% 但不超过 30% 的生物燃料混合物(>B25 至 ≤B30)前往外国港口开展作业之前,必须向主管港口国当局取得批准。
对于使用生物燃料体积比例高于 30% 的船用生物燃料,或未列入《国际散化规则》(IBC 规则)第 17 章和第 18 章或经修订的 MEPC.23 号通函(附件 11)的生物燃料,燃料供应商和加注船营运人必须在进行引航和/或向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营运人交付生物燃料之前,获得 MPA 标准与调查 - 船用燃料 (Standards & Investigation – Marine Fuels,简称SIMF) 部门的批准。目前,生物燃料体积比例高达 100% (B100)的船用生物燃料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船舶可以参与其中以测试其有效性和程序。
本通函已取代2025年第1号航运通函。
如有任何关于本通函的疑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hipping@mpa.gov.sg联系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航运处。
图片来源: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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