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fuel
美国参议员提出两党法案以支持远洋船舶使用生物燃料
Pete Ricketts 和 Amy Klobuchar 提出了《远洋船舶可再生燃料法案》(Renewable Fuel for Ocean-Going Vessels Act),该法案允许公司根据 RFS 保留远洋船舶所使用生物燃料的 RIN 积分。

美国参议员Pete Ricketts 和 Amy Klobuchar 周四 (3 月 6 日) 提出了《远洋船舶可再生燃料法案》(Renewable Fuel for Ocean-Going Vessels Act),是一项两党法案,将允许公司在让远洋船舶使用燃料时,可根据可再生燃料标准 (RFS) 计划保留可再生识别号 (RIN)。
可再生燃料标准(RFS)除了将“远洋船舶使用的燃料”排除在运输燃料的定义之外,也同时不纳入炼油商和混合商的义务范围。目前,炼油商和混合商必须注销用于配备 3 级发动机并在国际水域(包括五大湖)运行的船舶的所有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所产生的可再生识别号(RINs)。因此,在 2023 年的前十个月内,已有超过 500 万个 D4 RINs 根据该规定被注销。
因此,《远洋船舶可再生燃料法案》将扩大 RFS 对“额外可再生燃料”的定义,并允许公司使用或出售与远洋船舶使用的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相关的 RIN。
“扩大可再生柴油等生物燃料的使用,可以加强美国的能源独立性,以支持内布拉斯加(Nebraska)州的农业,并减少排放。”参议员Ricketts表示。
“这项两党法案将为内布拉斯加州的农民带来新的市场机会,其中,他们都在创造强大的可再生柴油经济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产生物燃料加强了我们的能源独立性,并支持着我们的农民和促进农村经济。”参议员Klobuchar表示。
“这项常识性立法将通过为远洋船舶提供低碳燃料,进一步扩大农民和燃料生产商的市场。”
“远洋货船、油轮和客船需要低碳、低硫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并因此为生物燃料提供了额外的市场。同时,该立法允许可再生船用燃料生成可再生识别号码(RINs),且不会对任何相关方施加义务。”美国众议院议员Mariannette Miller-Meeks(IA-02) 表示,她是该法案在众议院的主要推动者。
照片来源:Unsplash的 Shaah Shahidh
发布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Biofuel
Vast Infraestrutura 和 OceanPact 在 TLA 完成 HVO 燃料加注作业
这项计划是两家公司于今年 5 月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旨在推动阿苏港使用生物燃料。

Vast Infraestrutura 周四(9 月 11 日)表示,该公司已于 9 月 8 日与 OceanPact 在阿苏(Açu )液体散货码头 (TLA) 进行了加氢植物油 (HVO) 加注作业。
该举措是两家公司于 5 月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旨在推动在阿苏港使用生物燃料。
该公司表示:“根据该协议,Vast 运营的 OceanPact 船舶将在 T-Oil 码头加注 HVO,以测试使用生物燃料的可行性。”
“此外,在TLA 进行加注作业之际,也将开展研究,评估以生物燃料替代部分或全部化石燃料的影响。”
图片来源:Vast Infraestrutura
发布日期:2025 年 9 月 15 日
Biofuel
日本公司 Cosmo Oil 和 NX Shoji 将为东京的船舶提供生物燃料
Cosmo Oil 计划利用 NX Shoji 的船舶生物燃料供应方案,于今年秋季开始在东京港向其船舶用户和参与公司供应 B24(A 重油 和 FAME 的混合物)。
日本炼油商 Cosmo Oil(科斯莫石油公司)周五(9月5日)宣布,该公司已与日本物流运输公司NX商事株式会社(NX Shoji)合作,于今年秋季在东京港开展船对船生物燃料加注项目。
该项目已被纳入“脱碳燃料商业化推进项目”(Project to Promote Commercialisation of Decarbonised Fuels),一个由东京都厅与公益财团法人东京都环境公社(Tokyo Metropolitan Environment Public Service Corporation)的合作项目,旨在支持生物燃料的发展。
Cosmo Oil公司表示:“在这个项目中,我们计划利用NX商事株式会社的船舶生物燃料供应方案,于今年秋季开始向往返东京港的船舶用户和参与公司供应B24燃料,一种由A重油和脂肪酸甲酯(FAME)混合而成的燃料油。”
此外,Cosmo Oil补充道,该项目是在东京都厅的支持下实施,并将推动船舶生物燃料的商业化和应用,以及致力于振兴相关产业。
图片来源:Unsplash 的Michael Pointner
发布日期:2025年9月5日
Biofuel
新加坡:MPA针对 MPEC 83 批准的临时生物燃料指南发布通函
MPA提醒新加坡注册的传统加油船船东在停靠外国港口进行>B25 至≤B30 混合燃料作业前,务必获得主管港口国当局的批准。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于周一(9月1日)发布了2025年第6号航运通函,内容涉及已批准的传统燃油船载运混合生物燃料和《防污公约》附则I货物的临时指南:
本通函旨在告知航运业,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83届会议已批准了关于传统燃油船载运混合生物燃料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防污公约)附则I(MARPOL Annex I)的临时指南(MEPC.1/Circ.917)。
根据MEPC.1/Circ.917 的规定,传统加油船可运输体积比例不超过 30% 的生物燃料混合物(≤B30),但是,所有残留物或洗舱水均需排放至岸上,除非,船舶的排油监测设备 (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Equipment,简称ODME) 已获准用于所运输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目前,在《防污公约》附则I下获准运输燃油货物的常规加油船,其生物燃料运输要求仍在进一步制定中,或待根据《国际散化规则》(IBC 规则)和MSC-MEPC.2/Circ.174通函对现有运输要求进行修订。
MPA 自 2025 年 3 月 7 日起提前实施了已获批准的临时指南,并允许在新加坡注册的传统加油船运输生物燃料体积比例不超过 30% 的生物燃料混合物(≤B30),与 MEPC.1/Circ.917 的规定一致。同时,这无需另行寻求 MPA 的批准。
在此提醒新加坡注册的常规加油船的船东、船舶管理人、经营人以及船长必须遵守 MEPC.1/Circ.917 的规定,并在船上搭载生物燃料体积比例超过 25% 但不超过 30% 的生物燃料混合物(>B25 至 ≤B30)前往外国港口开展作业之前,必须向主管港口国当局取得批准。
对于使用生物燃料体积比例高于 30% 的船用生物燃料,或未列入《国际散化规则》(IBC 规则)第 17 章和第 18 章或经修订的 MEPC.23 号通函(附件 11)的生物燃料,燃料供应商和加注船营运人必须在进行引航和/或向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营运人交付生物燃料之前,获得 MPA 标准与调查 - 船用燃料 (Standards & Investigation – Marine Fuels,简称SIMF) 部门的批准。目前,生物燃料体积比例高达 100% (B100)的船用生物燃料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船舶可以参与其中以测试其有效性和程序。
本通函已取代2025年第1号航运通函。
如有任何关于本通函的疑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hipping@mpa.gov.sg联系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航运处。
图片来源: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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