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Regulatory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 (MEPC 83) 成果
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11 日举行的第 83 届 MEPC 会议详细纪要,其中,会议内容也涵盖了 IMO 净零排放框架和东北大西洋排放控制区。

国际海事组织 (IMO) 于周三 (4 月 16 日) 发布了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的详细会议纪要。其中,该委员会是于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11 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举行了第 83 届会议(MEPC 83) 。
其中,该会议批准了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排放框架(IMO Net-Zero Framework)的法律文本草案,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强制排放限制和整个行业领域的温室气体定价结合起来的框架。
而其中的措施,则包括新的船舶燃料标准和全球排放定价机制,并将于 2025 年 10 月正式通过,再于 2027 年生效,成为针对总吨位超过 5,000 吨的大型远洋船舶的强制性要求,其中,这些船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占了国际航运总排放量的 85%。
在举行MEPC 83之前,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会间工作组第19次会议(ISWG-GHG 19)曾于3月31日至4月1日举行,而空气污染和能源效率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ISWG-APEE 1)则于4月2日至4日举行。
MEPC第83届会议的重点如下:
-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中期措施获批
- 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审查——第一阶段已完成
- 船队年度碳强度和能源效率报告
- 船上碳捕集与封存(OCCS)及其他能源效率事项
- 应对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获批
- 东北大西洋排放控制区获批,秘鲁特别敏感海域原则上已达成一致
- 《压载水管理公约》审查——正在进行中
- 空气污染防治——达成各项进展
-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获通过
- 污染防治与应对——已采取一些行动
- 其他小组委员会报告获批
- 新成果获批——包括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物污损文书,评估《香港拆船公约》的实施情况,并酌情制定修正案和澄清说明。
- 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中期措施获批
委员会最终敲定并批准了“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排放框架”的法律文本草案,该草案将作为新章节纳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六。同时,MARPOL附则六修正案草案已于会后立即分发给各成员国,以期在2025年10月举行的MEPC特别会议上通过。(参见通函:CL No.5005 – MARPOL附则六修订草案)
当下,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排放框架包含一系列旨在减少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中期措施”,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2023年温室气体战略中设定的减排目标。这些措施包括:
- 技术要素:基于目标的船用燃料标准,旨在逐步降低船用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
- 经济要素:海上温室气体排放定价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后,预计将于16个月后根据《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条款按照“默认接受”程序生效。(更多详情:国际海事组织批准全球航运净零排放法规)
粮食安全
委员会同意,在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排放框架通过至生效期间,应进一步评估(酌情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该框架通过后海运成本上升对粮食安全的潜在影响。因此,委员会同意持续审查其对粮食安全的潜在影响。
温室气体减排短期措施审查——第一阶段已完成
委员会完成了对国际海事组织(IMO)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第一阶段的审查,其中,这些措施是于2021年通过,并于2022年生效。并且,短期措施的关键要素包括:现有船舶能源效率指数(EEXI)、增强型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和碳强度指标(CII)评级方案。这些措施旨在提高船舶能源效率,以到2030年让碳强度与2008年相比降低至少40%。
同时,短期措施有效性的审查是于2023年7月(MEPC 80)开始。在第一阶段,委员会收集了成员国关于其短期措施实施经验的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分析,而确定了一系列挑战和/或差距。在MEPC 83会议上,委员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 2027-2030年碳强度(CII)折减系数——修正案已通过
委员会通过了《2021年运营碳强度折减系数指南》(CII折减系数指南,G3)的修正案。该指南概述了确定2023年至2030年年度运营碳强度折减系数及其数值的方法(表明船舶在此期间需要减少多少碳强度才能达到目标),就如《防污公约》附则VI第28条所述。同时,这些修正案包括新定义的2027年至2030年CII折减系数。
- 访问IMO船舶燃料消耗数据收集系统——已批准修正案
委员会批准了《防污公约》附则六第27条的修正案草案,旨在让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船舶燃料消耗数据收集系统(IMO DCS)更易于让公众访问。IMO DCS要求船舶记录并报告其燃料消耗量,随后,这些数据将被用于计算船舶的运营碳强度(CII)。其中,该修正案将确保附则六缔约方能够以非匿名模式访问IMO DCS中报告的所有数据。而匿名数据库(即无法识别特定船舶)也将向公众用户开放。
- 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审查的第二阶段工作计划已达成一致
委员会就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审查的第二阶段工作计划达成一致,该计划将于2026年春季至2028年春季进行。其中,第二阶段将着眼于增强型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框架,以进一步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标,并确保国际海事组织(IMO)碳强度/能源效率框架与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排放框架之间的协同作用。
-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框架——已通过修正案
委员会通过了《2024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制定指南》【MEPC.395(82)号决议】的修正案,以在未来的MEPC会议上,按照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审查工作计划的设想制定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CII)指标。
船队年度碳强度和效率报告
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关于2023年国际航运船队碳强度(基于需求和供应)的报告,其中包括2019年至2023年船队碳强度变化的摘要。报告显示,2019年至2023年,航运碳强度下降了4.8%至9.9%(取决于计算方法),燃料总消耗量从2019年的2.13亿吨已减少到2023年的2.11亿吨。
此外,报告还指出,与2008年水平相比,2023年航运平均碳强度下降了31.0%(基于供应测量计算),以及下降了36.5%(基于需求测量)。请点击此处下载报告。
东北大西洋排放控制区获批,秘鲁附近特别敏感海区原则上获同意
委员会批准了一项提案,以将东北大西洋指定为硫氧化物(SOX)、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区。其中,相关的MARPOL附则VI修正案草案将于2025年10月提交至MEPC特别会议,以期作为修订后的MARPOL附则VI的一部分获得通过。
委员会原则上同意将“纳斯卡海脊国家保护区”(Reserva Nacional Dorsal de Nasca)和“格劳热带海国家保护区”(Reserva Nacional Mar Tropical de Grau)指定为特别敏感海区(PSSA)。同时,委员会邀请秘鲁进一步制定拟议的相关保护措施,并提交至MEPC 84予以审议和批准。
注:MEPC 83的完整会议摘要可在此处查看。
相关文章: MPEC 83会议通过全球航运净零排放法规
图片来源:国际海事组织
发布日期:2025年4月17日

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内河运输绿色燃料转型,据交通运输部称,目前中国全国运营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已超过1000艘。
在6月27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付绪银表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共有600多艘液化天然气(LNG)船舶(主要用于内河运输);以及485艘纯电动船舶,主要作为内河客船。
同时,付绪银补充道,目前也有少量以甲醇或氢燃料电池为动力的内河船舶投入使用。
他表示,近年来,中国的电动船舶产业发展迅速,规模和技术水平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付绪银指出,除了船舶升级改造外,中国也在加快建设绿色低碳港口,其中包括扩建和改造内河港口码头,并重点关注可持续发展。
他补充道,中国已在建设内河近零碳码头,并鼓励港口使用风能和太阳能,以及推动港口机械和港内运输装备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让散货装卸优先使用铁路和新能源货车。
图片来源:Xu Xiang/China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发布日期:2025年7月8日
Port&Regulatory
英国劳氏船级社探讨 FuelEU法规与IMO净零排放框架:双重合规,双重成本?
英国劳氏船级社首席法规专家 Andy Wibroe 分析了 FuelEU 与国际海事组织 (IMO) 净零排放框架之间的主要区别,并详细分析了两种制度下可能产生的处罚。

英国劳氏船级社 (LR) 近期发布了新一期《地平线》(Horizons) 杂志,并其中邀请了 LR 首席法规专家 Andy Wibroe 撰文,探讨 FuelEU 与国际海事组织 (IMO) 净零排放框架之间的主要区别,并详细分析两种制度下的潜在处罚:
国际海事组织 (IMO) 在近期举行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第 83 届会议上批准的法规草案,向航运业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业内是否很快会出现两套相似且相互重叠的法规,即国际海事组织的净零排放框架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s Net-Zero Framework,简称IMONZF) 和欧盟的 FuelEU Maritime法规 (FuelEU)?
答案是“肯定”的,假设 IMONZF 于 2027 年生效,并从 2028 年开始监管国际航运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 (GHG) 强度,并且,FuelEU按照目前的状况仍将继续有效。
自此以后,任何停靠欧盟港口的5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某些例外情况除外)都将面临双重监管,以能够同时遵守IMONZF和FuelEU法规。
然而,FuelEU法规设有潜在的自我审查机制,而可能会构成两种制度合并为一种。其中,FuelEU法规第69条和第30条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采取全球性措施限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范围更广,并因此更为可取且有效。
因此,如果IMONZF法规获得通过,那么,欧盟委员会(EC)将根据FuelEU法规第30条进行审查,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报告。然而,目前其具体细节仍不明朗。
协调不一致
不过,两套法规的目标和范围相似,但其中却也存在差异。因为,IMONZF法规缺少了FuelEU法规的一些细节,例如:设定不同燃料的温室气体默认排放因子。
同时,FuelEU 也强制要求使用陆上电力供应 (OPS),但 IMONZF 对此没有要求。并且,FuelEU 进一步鼓励使用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并在未来可能会强制要求使用一定数量的此类燃料,而 IMONZF 则没有此要求。
目前,IMONZF仅确认了到 2035 年的减排目标,并为 2040 年设定了明确的目标,而 FuelEU 则已设定一个到 2050 年的时间表。因此,随着两项法规进入实施阶段,这些差异有可能会趋于一致,但,目前我们仍无法下定论。此外,FuelEU也存在其他的不一致之处(例如:使用预先安排的联营池买卖合规余额),并将会在下方内容进行总结。
监管协调面临的风险
IMONZF 若要有效,就必须既全面又可执行。
虽然 IMONZF 下的行动得到了广泛支持,但其意图能否转化为实践呢?在最终达成协议之前,一切只属推测。不过,延迟实施法规,也将意味着推迟全球脱碳措施。
此外,如果IMONZF的指导方针和方法在发布后与FuelEU出现过大分歧,则可能会对FuelEU的移除带来麻烦。
同样地,如果FuelEU和IMONZF确实必须共存,那么,业界或许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同时报告两者,但只需一次支付,以避免发生双重支付甚至双重监控的局面。
图片来源:Unsplash的Venti Views
发布日期:2025年7月7日
Decarbonisation
GCMD展示全球首个船上捕集二氧化碳的端到端价值链传递
上海齐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将25.44吨被捕集的二氧化碳从集装箱船“MV Ever Top”轮转移到接收船“Dejin 26”轮。

全球海事脱碳中心(Global Centre for Maritime Decarbonisation,简称GCMD)于周一(6月30日)宣布其已于6月25日在中国完成全球首个展示船上碳捕集完整价值链的海上试点项目。
该试点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上海齐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齐耀)负责将从集装箱船“MV Ever Top”轮上捕获的25.44吨二氧化碳通过船对船(STS)方式接卸至接收船“Dejin 26”轮。随后,这批二氧化碳从“Dejin 26”轮被转运至浙江省舟山市的码头,并卸载至槽罐车上。
而第二阶段则由GCMD牵头,将被捕集的二氧化碳运输至终端使用目的地——上海瀜矿科技(GreenOre)与包钢(Baotou Steel)位于包头的合资工厂。在那里,液态二氧化碳被成功用于低碳碳酸钙的生产,而碳酸钙也是可持续建筑材料中的关键成分。
GCMD表示,此次跨行业的示范项目表明了,捕集来自航运业的二氧化碳可被再用于工业应用,以将航运业脱碳努力与更广泛的陆地碳生态系统联系起来。
当下,大规模推进航运业脱碳,不仅需要捕集碳,更必须通过建立完整的碳价值链来解决所捕获、卸载二氧化碳的归宿问题,其中,这包括建设下游基础设施,以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让所捕获的二氧化碳被卸载、运输、储存和使用。
其中,将捕集的二氧化碳用于混凝土生产,是当前各种利用途径中温室气体(GHG)减排效果较为显著的方法之一,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陆地上高碳排放的水泥生产需求。并且,这一发现也在GCMD的COLOSSUS研究中有比较细节的探讨,其中,该研究评估了船上捕集二氧化碳在各种封存和利用途径下的全生命周期排放情况。
作为首个此类试点项目,本次试点为未来船上碳捕集的规模化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实际经验与挑战识别。
目前,其中一个关键挑战在于被捕获二氧化碳的归类问题:若将其归类为“危险废物”,则将导致其再利用面临非常大的限制,并需要进行严格的妥善处理。因此,通过与相关主管部门密切协调,本次试点重新将其归类为“危险货物”,以解除这些限制,使其能够作为工业原料加以利用。
在试点过程中,GCMD促成了价值链上的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通力合作,其中,这包括由终端用户自愿评估船上捕获的二氧化碳并让其作为生产原料。由于该终端用户的工厂位于内蒙古包头,被捕获的二氧化碳的运输距离逾2000公里,并因此完成了首次工业再利用的实地验证。
此外,此次试点项目汇聚了价值链上多个利益相关方的紧密合作,包括船东长荣海运(Evergreen Marine Corp)、船载碳捕集系统(OCCS)供应商齐耀(SMDERI-QET)、船对船服务提供商德锦航运(Dejin Shipping),以及工业终端用户上海瀜矿科技(GreenOre)及其合资公司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Baorong Environmental Co. Ltd.)。
与此同时,上海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上港集团、上海海关和上海边检等政府与监督部门也为此次试点项目提供了重要支持。
接下来,GCMD将对本次试点进行全面的生命周期评估(LCA),并将利用在整个试点项目期间获取的二氧化碳质量、数量及相关数据量化此次试点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以及,由挪威船级社(DNV)提供第三方减排审查认证,以符合公认的碳核算标准。
图片来源:全球海事脱碳中心
发布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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